早在互聯網技術尚未成熟時,美國計算機專家尼克·薩博因受到自動售賣機的啟發,於1994年提出設計一個計算化交易協議,用來執行合約條款的設想:“一個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Commitment),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在互聯網蓬勃發展的當下,“智能合約”這一構思伴隨著區塊鏈、NFT、元宇宙等概念的興起,逐漸走入大眾視野,並在新的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起著重要作用。
01 智能合約的概念
工信部發布的《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提出:“智能合約是由事件驅動的、具有狀態的、獲得多方承認的、運行在區塊鏈之上的且能夠根據預設條件自動處理資產的程序,智能合約最大的優勢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為仲裁和執行合同。本質上講,智能合約是一段程序,且具有數據透明、不可篡改、永久運行等特性。”
換言之,智能合約就是利用計算機語言,在多方承認的基礎上,通過將合同內容以代碼的形式編寫為程序,在程序事先設定的條件成就時自動履行程序,實現合同的自動履行。
02智能合約的特點及與傳統合同的區別
(一)不可修改性及自動執行性
智能合約按照當事方預設的條款內容編寫為程序,由程序執行,合約成立生效與執行的界限較為模糊。基於區塊鏈不可篡改的特性,智能合約成立生效後,其內容一般無法修改,當事方也幾乎無法干涉合約的執行,具有很強的不可修改性及自動性。而傳統合同成立生效後,還需要當事方主動履行相關義務,並且當事方可以在合同簽訂後根據具體情況審慎評判,進而選擇不履行、部分履行或中止履行。
(二)匿名性和公開存儲性
傳統合同簽署過程中,當事方的身份認證和授權是至關重要的環節,關乎到合同的效力和執行,且合同內容不會對第三方公開。與之相反的是,智能合約具有匿名性,即其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是隱匿的,通過賬戶公鑰、私鑰和數字簽名等技術,以交易過程在區塊鏈上公開的方式換取用戶隱私保護的目的。
(三)語言統一性
智能合約統一使用代碼語言,其優勢在於嚴格、精準的代碼語言可以減少歧義,合同語言規範化,不存在擴張或限縮解釋的空間,但相較於傳統合同可以通過多樣化的文字語言自定義合同內容,智能合約的適用領域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承攬合同、保管合同與建設合同在實踐中難以運用智能合約。
03 監管智能合約的必要性
智能合約基於其在降低經濟活動的履約成本、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數字經濟深化發展方面的優勢,已經在供應鏈金融、保險理賠、預付資金管理等領域成功應用。隨著底層平台和相關製度的進一步完善,可以預見的是,智能合約將會在更大範圍內加速落地,乃至對商事交易和金融交易領域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此,法律規制及監管如何跟上智能合約的發展,顯得尤其重要。然而,有觀點認為憑藉智能合約防篡改、分佈式等特性,其可以免於法律規制和司法審查,對此筆者持保留態度,原因如下:
首先技術精確性未必意味著絕對的公正,代碼亦非法律,更何況以目前的區塊鏈發展程度,技術智能合約作為計算機代碼並非無懈可擊,從以太坊上運行的智能合約“The DAO”受到黑客攻擊這一事件可見,即使所有條款都經預先設定,在代碼出現缺陷時仍然需要人工干預。
其次能合約不僅僅在企業對企業交易(B2B)中應用,還會在企業對消費者交易(B2C)中應用,而消費者作為交易中的弱勢一方,智能合約未受規制的運行會侵犯其“知情權”、“返悔權”等權利。儘管智能合約的初衷是通過將合約和執行一體化,避免違約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但這也會導致惡意使用智能合約、欺詐、重大誤解以及潛在的不合理的執行等問題。
再次智能合約無法進行實名認證,當事方不僅在達成合意時難以核實對方的行為能力、評估其主觀善惡意,出現爭議時亦無法確定另一方的身份,以致於難以通過傳統的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獲得救濟。
綜上,鑑於現階段智能合約的種種特性或缺陷,十分必要通過法律將其予以明確規制並納入監管。
04 從《民法典》分析智能合約
《民法典》並未就智能合約進行明確規範,但拋開科技及技術的外衣,智能合約的本質仍是法律框架下的合同,因此《民法典》對智能合約還是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意思表示和合同生效
智能合約的意思表示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種:一是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形成傳統合同後轉換為智能合約形式,常用於P2P及銀行借貸等金融融資業務中;二是交易一方起草自然語言交易條款並轉化為代碼佈署於區塊鏈,另一方“點擊”同意智能合約視為對合同的概括性認識及接受,常用於申請醫保報銷或是保險理賠業務中;三是交易一方直接將交易意思以代碼的形式佈署於區塊鏈,另一方“點擊”同意智能合約。
結合《民法典》第五條、第四百七十二條及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不論是採用哪種方式形成的智能合約,都能夠體現雙方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但是代碼與文字語言的差異可能導致轉換過程中信息錯位,存在代碼與當事方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的風險。
(二)合同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智能合約是否屬於電子數據或數據電文存在爭議。
《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有觀點認為,常見的數據電文都具備可識別性,所承載的信息能被一般主體識別並理解,智能合約作為純粹的二進制代碼並不能被大眾所理解。但筆者認為,智能合約是對信息的代碼化描述,代碼是數據電文在計算機上的描述形式和表達結果,而且智能合約可以隨時被調取查用,因此應當認定為書面合同。
(三)合同效力
第一,智能合約的成立與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相比傳統合同,智能合約成立生效的程序更複雜,當事方對智能合約內容達成一致後,會經過技術人員代碼編程、本地驗證、礦工打包、發塊等程序,智能合約在區塊鏈上完成程序設定後,智能合約即生效;若是已經有合同一方發布的智能合約,則於調用時生效。智能合約也可以通過編寫程序,達到附條件或附期限生效的效果。另外,部分合同經批准、登記方能生效,此時應採取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以相關手續辦理完成的時間認定合同生效時間。
第二,智能合約無效的情形
合約內容全鏈廣播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合約因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認定難度,因此智能合約的無效事由多數由其匿名性導致。目前外部賬戶控制者的身份確認存在技術壁壘,無法約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和使用賬戶的行為,此類情形的認定也存在困難。
第三,智能合約效力待定的情形
與第二點類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智能合約是導致智能合約效力待定的原因之一。此外,隨著智能化程度不斷提升,越權代理將成為智能合約是否效力待定的重要因素。通常情況下,基於當事方協商及對程序執行的認知,智能合約擁有代理權,但當運行過程中出現了程序編寫時並未預見的新情況,而智能合約通過自主學習自動執行的,屬於無權代理,智能合約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有待當事方的事後追認。
第四,智能合約是否可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可撤銷情形。當智能合約廣泛應用於B2C場景中時,由於消費者與企業的主體地位不對稱,很有可能出現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導致合同可撤銷的情形。然而,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的特點造成已在區塊鏈上公開的智能合約一般不能撤銷,因此當事方的撤銷權受到了一定限制。
(四)合同履行
一般而言,智能合約默認對合約內容全面履行,但當事方可以預設多個條件,部分條件成就時,履行部分合約內容。較為特殊的是智能合約的中止履行,除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及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因債權人致使債務履行困難導致的合同中止,智能合約履行還可能因其本身的技術可行性無法通過驗證,程序沒有上傳到區塊鏈而中止。
(五)合同變更、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可智能合約的一經發布,就不可逆也無法篡改,當事方若要變更合約的,只能達成新的合意並轉化為程序,重新發佈到區塊鏈,並向共識系統宣布原合約廢止。同理,智能合約的解除也受到了相當的限制。
(六)違約救濟
儘管智能合約旨在優化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機制,減少違約發生,並通過強制性在一定程度上省去法院的強制執行,提高履約的經濟效益,智能合約仍可能出現惡意合約,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然而,諸如以太坊等網絡系統平台並沒有設立專門的機構對智能合約進行監管並採取事後救濟。因此,智能合約若出現違約,仍然要依靠傳統的司法途徑解決。
05 對智能合約進行監管的建議
儘管將智能合約納入法律治理體係是大勢所趨,但由於合約主體具有匿名性、合約代碼屬性導致當事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明、救濟缺位等問題,如何使法律規定適應智能合約的特性仍有待探索。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用戶監管機制
智能合約的匿名性是智能合約的優勢,但會對合同的效力、履行、救濟等造成較大影響,也會滋生匿名性的濫用。建議指定機構對用戶進行身份監管,一方面,可以在對當事方身份保密的條件下增加民事行為能力的驗證、對於重大的金融交易建立身份驗證機制,從而降低主體風險;另一方面,解決如何確認維權時對方身份及糾紛管轄地、如何有效執行的難題。
代碼審查備案機制
代碼編寫是智能合約的關鍵,可以通過設立技術檢測機構,確保代碼本身的穩定性和統一性,並最大限度實現代碼與當事方自然語言的轉換。基於代碼與傳統合同條文的鴻溝,兩者難免會有誤差的問題,若程序代碼設定仍符合當事方合意大致內容的,應對《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一致做擴大認定。同時,應引入代碼編寫人員的注意義務和相應責任。
平台監管責任及違約救濟機制
可以由平台引入管理員,通過第三方的密鑰干預智能合約的進程,並藉助司法力量,對交易進行審查,尤其是存在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交易以及損害國家或社會利益的交易,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合同無效,並對相關交易者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