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高管职务侵占罪常见情形及刑事辩护策略

在币圈高管涉刑案件中,职务类犯罪往往是高发罪名之一,今天就来聊聊刑法当中的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本文讲讲在币圈比较典型的几种情形。

01情形一、合伙人内部发生纠纷,股东“卷款跑路”

笔者此前曾接到咨询,某NFT数字藏品平台因内部管理混乱,利润分配不均等问题,大股东将公司款项据为己有后断联,小股东因数藏平台用户维权原因,被公安以诈骗罪被刑拘,据了解,大股东将公司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此前也有网传信息,薪付宝ICO项目前COO涉嫌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像数字藏品平台,在国内一般都有相对应的注册公司,若相关公司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则受我国刑法所规制。但ICO作为代币发行众筹项目,项目发起方往往并没有一个法定的公司形式的组织形式,而是一个松散的合作联盟,不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特征要求,若合作方存在“卷款跑路”等侵害团队利益的情形,需要采用其他维权手段。

02情形二、公司高级研发人员采用技术手段,窃取公司虚拟货币

币圈技术人员的从业背景更具有行业属性,此类案件中,技术人员通过例如篡改公司代码,修改计算机软件程序等手段,获取公司系统管理权限,将公司所有的虚拟货币转移至自己的账户。

深圳某公司程序员通过篡改代码的方式窃取公司虚拟币,转入个人地址,后将中心化代币兑换成链上代币,再兑换成USDT存放进自己的BSC币安链钱包,最终在币安交易所变现获利近百万。最终行为人被法院处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

关于行为人涉案行为的定性,是此类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点。常常会在盗窃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当中,对涉案罪名予以认定。在前述罪名中,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最高,因此从律师辩护角度,在行为人构罪的前提下,从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角度进行辩护,能够争取较低的量刑。

03情形三、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

监守自盗,往往高发于公司的财务总监、销售总监、人力总监等享有职务便利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谓的“便利条件”,包括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财务总监通过虚报费用、虚列进货成本;人力总监虚构已离职员工工资进行上报,通过冒领员工工资,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销售总监将公司货品自行出售或赠送他人,或收受货款后未返还公司等。

何某任上海某公司运维工程师,负责公司的比特币矿机的管理与维护。2021年,何某利用自身管理、维护比特币矿机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属于公司型号为神马M21S比特币矿机贩卖,牟利金额97万余元。被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法院[3]。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处以3~10年有期徒刑。上述案件中,何某的犯罪金额不到100万,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2年6个月有期徒刑。

04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币圈从业人员若涉嫌职务侵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采取从犯罪主体、涉案行为定性,涉案金额等角度进行辩护。

另外,实务中对于是否成立本罪,还要注意以下2个难点:

1、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需要行为人本身具备一定的职权、支配权,经办某事项的便利,或者凭借自身权利,影响他人实施侵占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若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较易接触到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 行为人并没有看管、保管公司相关财物的职责,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是否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这是区分行为人构成本罪还是其他犯罪(如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会与以下判断角度:

(1)转移占有公司财物后卷款潜逃;

(2)试图掩盖、销毁公司账目;

(3)主观上不愿偿还或客观上并无偿还能力;

(4)将财物挥霍;

随着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法规条文,我国对于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及挖矿、NFT数字藏品等也持续不断的加强监管。刑事辩护要结合币圈的行业特征、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到有效辩护,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Bybit 薪酬负责人自盗分析:区块链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漏洞与改进 https://mp.weixin.qq.com/s/qzaWXud0a3s-SykhDWLlRA

[2] 虚拟货币案|认罪认罚5年,辩护至2年 https://mp.weixin.qq.com/s/S527RvsfppP-M5icMyP98A

[3] 案号:阿县检刑诉〔2021〕29号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