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传销案,为何报案人竟成犯罪嫌疑人?

2024年5月14日,北京丰台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文《反转!报案人变嫌疑人 丰台警方破获一起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  》,这标题一看还挺惊悚,但想想,在一部分刑事案件当中,确实会存在这样的情况。邵律师日常工作中代理的一些被害人报案维权类的刑事案件当中,有些被害人也会有类似的担心,有的当事人会问我:邵律师,警官打电话让我一会儿去派出所做笔录,之前不是已经做过很多次了吗?一会儿我去了会不会被抓起来?陷入“水深火热”之中的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一定能够准确判断自己到底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

那么面对此类情况,应该怎么做呢?此类“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为自首?今天可以就这北京警方办理的该案件展开聊聊。

文 | 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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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会涉传销案件介绍

1、北京丰台案,报案人变嫌疑人

根据丰台警方发布的文章描述,报案人谢某经朋友介绍加入了一个名为“华某会”的组织,通过购买虚拟币进行投资。前期先进行小金额的尝试,发现投资收益不错,谢某就把家中200万的积蓄都投了进去,结果被套牢。由于自己被套,谢某开始寻找新的赚取收益的方式:按照上级要求“拉人头”、发展下线,谢某共发展下线9级计300余人。此后平台崩了,下线投资人找谢某要钱,于是谢某便报案了。报案后,谢某就被公安刑拘了。

2、关于华英会涉传销案

虽说丰台警方发文表述的涉传销平台为“华某会”,但华英会因涉及传销这个事儿从2023年7月左右就开始被全国各地警方展开调查,作为币圈的刑事律师,本人此前也接到过不少被害人的维权咨询。所以可以判断“华某会”就是“华英会”,毫无疑问。

虚拟货币传销案,为何报案人竟成犯罪嫌疑人?

据网传,Hopingclub 华英会是由维京龙基金的CEO kobe sadan 创立于华尔街的投资机构, 2022年11月,华英会以一亿美金收购NFT龙头企业REVA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华英会与REVA就REVA推出的NFT质押托管拍卖业务进行战略合作。据华英会公开推广信息称,合作交易的REVA的NFT业务正式版R-meta于2023年1月16日正式上线,截止到2023年6月23日,NFT藏品累计售出金额已超过3500亿美金。但该版本的NFT与主流数藏平台不同,它并不具备链上透明度,也不能随时交易,而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锁仓期。
2023年6月左右,平台崩盘消息频出,不少用户因平台暂停提现选择报案,吉安市政府于2023年7月在官网曾发布《关于华英会领航公会理财投资产品异常的风险提示》,在2023年下半年,新余市、临泉县、寿县、金溪县等地公安也接连发布了关于华英会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通告。

虚拟货币传销案,为何报案人竟成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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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传销案,为何报案人竟成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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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报案人』会成为『犯罪嫌疑人』?

上文提到,谢某最开始是用户身份,将自己的钱款投入到平台中,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理财类的收益。而华英会组织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设置了不少机制,例如,在其投资软件“R-meat”中设置了“R-meat成长体系”,用户可以通过购买藏品等级来提升自己的级别,等级越高,可选择的藏品越多;根据用户等级的不同,用户的推广收益也有所不同,其中,百分之三十的推广收益是以USDT结算,而百分之七十则是按照比例逐日释放。

另外,平台还对投入大额资金的用户以各种理由限制提现或限制登录,如果想继续提现,必须帮助平台拉新(但这本就是骗局,即便是拉新,用户也不能提现)。——由于丰台警方的通告文中的信息有限,我们只能推测,谢某可能就属于这类情形中的用户。所以看起来,谢某似乎确实是“受害者”?那我们就要需要了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虽然看起来我国刑法第224条对于该罪名仅规定了“组织者、领导者”,也就是华英会平台的内部领导人员才构成本罪,但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早已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有了定义。谢某符合下列规定的第5条情形,其为了能从平台继续提现,根据平台机制发展了9级300余人的下线,因此,其对平台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03
谢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既然定罪方面没有争议,比起无谓的主张无罪辩护,还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更能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结合具体案情,本人一般会为尽力为当事人争取自首的情节。
本文当中,谢某最初是以“受害者”的心态到派出所报的案,公安查明事实后,认为其构罪,将其刑拘。那能否将谢某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呢?先说答案:此类情形在实践中,有争议。
此前办理过一个帮信的案件,当事人因银行卡被冻结,前往冻卡机关申请解冻,结果被当地警方以帮信罪刑拘。关于自首的认定,本人也和承办人员展开过沟通,但该案的承办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是为了解冻银行卡,而不是为了投案,因此不符合刑法当中自首的标准。
但之前在办理一个“套路贷”案件时,该案涉及到多人参与的多个借贷法律关系,人物关系也比较复杂,本人所代理的当事人即是借款方又是还款方,当事人因为不堪被债主骚扰选择报案,但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该案当中,本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首”的定性,最终被判处缓刑。

【邵律师认为】

第一,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无论是刑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对自首的『动机』作出规定,有的是希望争取法定的从轻处罚,有的是不堪面对追债的压力,有的是害怕第三人的打击报复,甚至有的是为了寻求一个“避难所”等。自动投案的动机如何,不应当影响自首的认定。
第二,当事人主动至派出所报案的行为,代表了其愿意将纠纷事宜交由警方处理的主观意愿,客观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去侦破案件。(该案当中,丰台警方发现外省市已认定谢总是该传销组织的骨干分子,被列为打击对象。)
第三,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某种程度上的“误读”,这在所难免,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邵律师认为,只要当事人如实描述案件事实经过,即便是其对事件本身或者对于自己身份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判”,也不应当影响自首的认定。
第四,在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翟永林故意伤害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翟永林以抢劫的被害人身份报案,是其对自己行为的一种不当法律评价和认识,其到案后虽对案件起因有异议,但对殴打王某年的事实一直如实供述,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相似案件应当相似判决是实现正义的基本规则。2020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文件也明确指出,类案同判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综上,若谢某对于案件情况如实供述的,即便其认为在该案当中是被害人身份,也应当对其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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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不少人会主观性的认为,主犯被抓了,案子就结束了,实则不然。这当然也是一些参与者不认为自己涉嫌犯罪的原因。

例如本文提到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就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邵律师此前的文章《以案释法丨从400亿币圈传销案看Web3游戏如何规避传销风险?》2020盐城中院就对数字货币钱包PlusToken案主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刑11年,但就在上个月还有人咨询我说,自己的家人刚被某地警方抓了,原因就是其家人曾在PlusToken案中作为代理为平台拉新(这都已经四年过去了)。
再如开设赌场案,可能网络赌博平台都已被端好几年,但各地的警方依然在不断的抓代理;平台老板可能早已飞到海外逃之夭夭,但国内的代理,只要曾参与过,就难逃刑责。
又想到上周一个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代理,和我讨论他要不要去自首,说和他一样身份的一个代理,因为公安给他打电话让他做笔录,这人直接跑了,现在被挂了网逃。前两天公安也给自己打了电话,自己想着挂了网逃做什么都不方便,而且逃避也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想主动面对,我觉得他的想法还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