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做生意收到涉案资金,不知情也构成掩隐罪吗?

本文通过多个案例分析了传统商家在正常交易中收到涉案资金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重点探讨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并给出了风险防范建议。

  • 案例一:上海珠宝店老板张某,在交易中存在身份证人证不符、交易异常频繁、店员提醒仍继续交易等情形,被法院认定为“主观明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 案例二:宁波金属材料公司潘某,虽不规范(不要发票、打个人账户),但交易整体符合商业逻辑,能提供完整证据链,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账户解封。
  • 罪与非罪界限:关键在于交易是否有异常信号,以及商家是否应当察觉。异常信号包括:对手身份不明、交易方式异常(如不议价、打个人账户)、银行曾冻结过账户等。
  • 防范建议:核实交易对手身份、警惕异常交易、保留完整交易记录、避免被提醒后仍继续可疑交易。

总之,正常经营中需提高警惕,避免因“心存侥幸”而涉罪。

总结

做生意最怕什么?很多老板会说:怕没客户、怕压货、怕赊账。但还有一种风险是让老板们防不胜防的——正常做生意的过程中,收到的货款里混进了涉案资金,银行卡突然被冻结。

过去由于反诈宣传的大力普及,很多人对“两卡”类犯罪的风险已经有了法律意识。也正因如此,洗钱团伙、黑灰产也在根据普通人的认知升级而不断迭代自己的洗钱方式。现在他们不再只盯着银行卡,而是把目光投向了真实的商业交易。

一旦珠宝店、花店、钢材市场、金属材料公司……各行各业的传统商家被盯上,轻则冻卡,影响正常经营;重则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文简称"掩隐罪"),面临刑事追诉。

那么这中间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什么情况下商家是无辜的受害者,可以免于刑事风险?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掩隐罪的“主观明知”?这正是本文想和每一位传统行业的老板聊清楚的事。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

签署合同且真实交付黄金,为什么还会构成掩隐罪

202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浦东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例[1]

上海浦东一位珠宝店老板张某,主营贵金属交易。某天,有客户上门大批量采购金条,谈好价格后,签订了黄金交易合同。

某日,被害人殷先生报案称自己遭到诈骗。公安机关查到,殷先生有120万是转入了 张某的珠宝公司账户。因此,张某以证人的身份被要求配合调查。

经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将张某的身份从“证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尽管张某坚称自己被民骗,对客户的洗钱行为毫不知情。但其最终仍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2

哪些交易异常会成为认定掩隐罪“主观明知”的证据

很多商家可能会问:张老板是正常做生意卖珠宝的,就算这笔钱后来被查出是赃款,也不是他的错啊?从他的视角,只是销售黄金,接收货款,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法律上叫做“主观明知”的认定。简单说就是:你在交易的时候,到底知不知道这笔钱来路有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没有任何当事人会说我知道对方打给我的钱是赃款。所以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往往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交易过程中的种种行为来倒推——如果交易的各种情况,一个正常的经营者理应察觉到异常,却选择继续做这笔生意,办案单位就会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张某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他“主观明知”的核心依据有:

  1. 交易对手的身份证人证不符,多家公司均为同一法人且与到场的法人相比年龄明显不符;

  2. 派“跑腿”在黄金交割场所附近等待,而非买方本人在金店完成交割;

  3. 短短10天的交易额高达3800万。而张某珠宝公司此前两个月的交易总额仅2000余万;

  4. 店员认为交易异常,于是暂停签约并向老板张某汇报,但张某仍坚持与对方签署合同,达成交易。

对于一个“懂行”的珠宝店经营者来说,这些都是不可能注意不到的“异常信号”。但这其明明看到了异常,却选择配合交易——这就是法院推定“明知”的基础。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六个典型案例[2],其中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与上述案例高度相似。洗钱团伙同样是利用珠宝店大额黄金交易的方式洗钱。两高在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部分专门指出:黄金因为高价值、便携、易变现、不记名的特点,已经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常见工具。

3

同样收到涉案货款,为什么一个有罪一个无罪

讲完了以上案例,可能有些商家会有疑问:那以后是不是只要做生意收到涉案资金,都有可能涉嫌犯罪?当然不是。法律打击的是“明知故犯”,而不是“完全不知情的被利用者”。下面几个案例可以帮助大家理解认定罪与非罪分界线到底在哪里。

2026年2月4日,检察日报报道了一个由宁波和南京两地检察机关合力办理的案件[3]

宁波某金属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接到一个采购电话,对方要买80张铜板,同时提出了“不需要发票”“付款汇入个人账户”这两个特殊要求。潘某心里虽然有一点疑虑,但想着可能是客户要货紧急,就签署了合同,潘某确认货款到账后,便通知客户指定的司机提走了货物。

一个月后,潘某名下银行账户被公安冻结。原来,潘某收到的10万元货款,其实是诈骗赃款。账户冻结之后,潘某的多个银行账户和电子钱包都被限制,电子转账时还被标注为“诈骗账户”,公司信誉严重受损,经营一度停滞。潘某向检察院求助。

两地检察机关经过反复核查和磋商,最终认定:潘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做法虽然有瑕疵,但他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参与任何诈骗活动,属于善意取得,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潘某的账户予以解封。

潘某的案例和前面珠宝店老板的案例形成了鲜明对比——都是做生意、收货款、后来发现钱有问题,为什么一个被定掩隐罪,一个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且银行账户也顺利解封?

原因在于:

潘某的交易过程中,虽然“不要发票”“打个人账户”有一些不规范,但整体上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他也能够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来证明自己确实是在正常做买卖。

而对于珠宝店商户,法院认定“明知”的逻辑,就是综合交易行为的异常性、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自己的说法等证据来判断。正如最高检指出,珠宝商作为贵金属交易的从业者,有义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合规要求。

4

做生意遇到异常交易,怎么做才不踩红线

对传统行业的老板来说,正常做生意不会有事,但遇到以下情况要格外警惕。

第一,交易对手的身份不清楚或者有疑点,比如证件信息对不上、公司名称查不到、联系人频繁更换,这类情况下要认真核实身份,不要因为急着做成一单生意就放松警惕。

第二,交易方式偏离常规,比如对方完全不关心产品细节、不议价、要求打个人账户、用多张不同的银行卡分别付款、付款人和下单人不是同一个人,这些都是"危险信号"。

第三,如果你的银行卡已经因为涉案资金被冻结过一次了,公安机关也已经告知了你资金的性质,之后再遇到类似的可疑交易,一定要拒绝。如果被公安提醒过还继续与对手方交易,这往往是法院认定"明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日常经营中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合同、聊天记录、提货凭证、转账截图、监控视频。潘某之所以能洗清自己,正是因为他能拿出完整的证据链(如聊天记录、电子购销合同、提货的监控视频等)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其实总结来说,大道至简。

如果在交易中感觉到了"不对劲",即便是不清楚原因,建议也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可能就会像张某的案例一样,最终被法院推定“主观明知”,从而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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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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