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合约“吃客损”,中层代理是否需要承担全部刑责?

本文从律师辩护角度分析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合约交易的刑事案件,核心争议围绕平台盈利模式(诈骗罪 vs 开设赌场罪)、当事人层级责任以及犯罪金额认定。作者强调,对于此类新型经济犯罪,必须基于具体行为、因果关系和责任边界来评价刑事责任,而非仅凭组织架构或身份标签(如“老师”)。

总结

本文作者:路昊鑫律师

引言:第三次会见之后,我重新审视了这个案件

周四清晨六点半,我从上海出发,前往江南某县级市看守所。

这是接受委托以来,我第三次会见当事人。

相比前两次见面,他明显消瘦了一些。隔着会见窗口,他没有先询问案件结果,而是告诉我:“律师,我想好了,我要把事实全部说清楚。”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这次会见之前,他经历了多次讯问,但一直没有作出有罪供述。并不是因为他不了解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从宽结果,而是他始终认为,自己承担了一部分并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结束会见后,返程途中,我一直在重新梳理这个案件。

表面来看,这是一起围绕虚拟货币合约交易展开的案件,但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并不是“虚拟货币”三个字,而是隐藏在交易模式背后的三个刑事评价问题

 这个平台究竟是在利用虚假交易骗取客户财产,还是通过设计高杠杆交易规则获取客户亏损收益?

 案件中巨大的涉案金额,究竟哪些能够证明与我的当事人存在直接关联?

 一个处于中间层级、被称为“老师”的参与者,究竟应当承担组织者的责任,还是仅对自己的实际参与范围负责?

这三个问题,分别对应刑事案件中最关键的三个环节:罪名认定、犯罪数额以及责任层级。

对于涉虚拟货币类新型经济犯罪而言,交易模式往往复杂,人员关系高度组织化,资金流向又具有较强隐蔽性。很多案件真正的争议,并不是有没有交易,而是如何评价这些交易。

以下内容根据案件办理过程整理,为保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隐私,文中人物、平台名称均作匿名化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虚拟货币合约交易在我国境内属于相关部门明确禁止的金融活动。本文仅从刑事辩护角度,对案件中的罪名认定、证据审查和责任划分问题进行探讨,不代表对任何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一、从“老师”到被追责对象:一个参与者如何被推到了责任中心?

案件涉及两个境外虚拟货币合约交易平台。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该平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服务平台,而是围绕客户获取、交易引导和利益分配形成的一套推广体系。平台方负责提供交易系统和后台支持,团队负责人负责对接平台资源并搭建推广团队,下面按照“老板—老师—组长—业务员”的层级展开业务。

业务员首先通过正规交易平台挂单出售 USDT,在寻找潜在客户后,通过聊天建立联系,再以交易经验分享、行情分析、盈利展示等方式逐步取得客户信任,随后引导客户进入指定平台进行合约交易。

与普通交易平台不同,该平台主推的是高杠杆合约产品,部分产品杠杆倍数达到数百倍。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客户持仓稍有波动,就可能触发强制平仓。而平台和推广团队的收益,并不主要来自传统交易手续费,而是来自客户亏损后的利益分成。

业内通常将这种模式称为“吃客损”。

所谓“吃客损”,是指平台或推广团队不依靠传统手续费盈利,而是按照客户亏损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我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身份,被认定为“老师”级别。

按照侦查机关目前的指控,他属于团队中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招募和管理部分业务人员,并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团队交易收益。

但在进一步阅卷之后,一个问题逐渐显现:

身份上的层级,并不必然等同于刑事责任上的范围。

根据现有材料显示,当事人最初确实参与团队组建,也曾招募部分人员加入。但是,这些人员进入团队之后,并没有全部形成稳定业务。有的人仅参与了一两个月便离开,有的人离开后加入其他团队,有的人则重新建立自己的业务体系,与原团队形成新的结算关系。

然而,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这些人员后续产生的交易金额和客户亏损,却被整体纳入了当事人的责任范围。

这也是本案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曾经招募过某些成员,是否意味着他需要对这些成员未来所有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并不能简单肯定。共同犯罪责任的基础,并不是身份关系,而是行为关系。

换句话说,一个人在犯罪体系中承担什么责任,需要看其实际实施了什么行为、控制了哪些资源、参与了哪些环节,而不能仅仅因为其曾经处于某个组织位置,就无限扩大其责任范围。

在组织化犯罪案件中,尤其容易出现一个问题:上游人员为了证明犯罪体系完整,会倾向于强调人员之间的介绍关系和组织关系;但对于具体参与者而言,真正需要审查的是,他在什么时间段内管理了哪些人员,这些人员产生的业务是否仍然受到他的控制,以及相关收益是否实际进入他的支配范围。

如果一个人员已经脱离原管理体系,重新建立客户来源、团队关系和资金结算模式,那么其后续行为是否仍然能够归责于原管理者,需要有更加具体的证据支持。否则,“最早加入的人”可能被错误理解为“承担最多责任的人”。

这并不是刑事责任评价应有的逻辑。

二、诈骗还是开设赌场?平台收益来自欺骗,还是来自交易规则?

本案目前按照诈骗罪方向进行指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拿到案件后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判断“平台有没有问题”,而是需要进一步拆解:

 客户的钱,是如何离开的?

 客户产生损失,是因为被骗处分财产,还是因为参与了一项高风险交易?

这两个问题,看似接近,但在刑法评价中存在明显区别。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而开设赌场罪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组织、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并通过规则设置、概率优势或者抽头方式获取利益。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并不是平台有没有诱导行为,而是诱导行为与客户损失之间,是否形成诈骗罪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从目前证据来看,平台确实存在包装身份、展示盈利案例、引导客户交易等行为。这些行为客观存在,也具有明显误导性。但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客户最终损失资金的环节,发生在进入平台之后的合约交易阶段。

平台提供的是高杠杆合约产品。在数百倍杠杆情况下,即使市场价格出现较小幅度波动,也可能导致仓位迅速爆仓。如果客户亏损主要来自高杠杆交易规则,而不是平台人为制造虚假行情,那么该损失形成机制,与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的路径存在一定区别。

这也是本案需要重点审查的地方。

根据部分同案人员供述,平台交易中的主流币种价格走势,与大型交易所行情基本保持一致。虽然平台理论上具备调整部分交易参数的能力,但目前证据并不能当然证明平台长期、大规模通过人为操控行情制造客户亏损。换句话说,客户爆仓究竟是交易风险的结果,还是平台控制结果,需要进一步区分。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平台是否完全控制客户资金。在一些典型诈骗平台中,客户充值之后通常无法提现,平台通过制造虚假收益吸引继续投入,最终直接关闭平台或者转移资金。

而本案中,部分客户在盈利后可以进行一定额度提现。这种情况并不能当然证明平台合法,但至少说明其运行模式与传统诈骗平台存在差异。

如果平台允许部分客户盈利、依靠更多客户亏损获得收益,那么其盈利逻辑更接近一种具有赌博性质的经营模式。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吃客损”模式都应评价为开设赌场。真正需要判断的是:

 平台是否掌握交易结果?

 客户是否基于赌博性质参与?

 平台收益是否来自抽头或者概率优势?

 还是通过虚构事实直接骗取客户资金?

这些事实问题,决定案件最终应该进入哪一种刑事评价体系。

三、整个团队的“客损”,是否都应归属于一个“老师”?

在虚拟货币相关经济犯罪案件中,金额认定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

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面对的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犯罪体系:有人负责平台对接,有人负责团队管理,有人负责客户引流,有人负责具体交易。在这样的结构中,犯罪金额往往呈现出整体化、规模化的特点。

但刑事责任评价不能简单按照组织规模进行分配。

一个团队做了多少业务,不等于其中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对全部金额负责。

本案中,涉案金额巨大,而我的当事人作为团队中的一个中层人员,争议的核心在于:

哪些客户损失真正属于他的参与范围?

在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案件对于部分金额的认定,仍然存在进一步核实空间。

一方面,部分客户损失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以及平台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但这些金额是否对应具体业务人员,是否属于同一管理体系,是否最终进入当事人控制范围,需要进一步对应。

另一方面,在层级化推广模式中,一个客户从接触业务员,到进入平台交易,再到最终亏损,中间经历了多个环节。

 客户是谁开发的?

 是谁负责维护?

 谁引导其进入平台?

 谁获得了对应提成?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逐一对应,仅依据团队整体流水进行推算,容易造成责任扩大。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金额,本质上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数学问题。

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能因为一个人处于某个组织层级,就当然推定其对整个组织产生的全部后果负责。回到本案,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他曾经招募的一些人员,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变化。

有的人离开原团队后加入其他体系,有的人重新建立自己的团队,有的人与老板直接结算,不再经过当事人管理。如果这些人员后续产生业务时,已经不存在管理关系、资金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那么相关金额是否仍然能够归责于当事人,需要具体证据证明。

事实上,在组织型犯罪案件中,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

组织关系会被固定,但实际控制关系会变化。

一个人曾经属于某个团队,并不意味着他永远控制这个团队。

一个人曾经管理某些人员,也不意味着这些人员未来所有行为都仍然属于他的犯罪行为。

因此,本案数额辩护的重点,并不是简单否认全部涉案金额,而是要求案件回到最基本的问题:

 哪些事实能够证明?

 哪些金额能够对应?

 哪些损失确实由当事人的行为导致?

只有建立起这样的对应关系,犯罪金额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归责基础。

四、“老师”身份是否意味着主犯责任?

在很多网络犯罪案件中,组织结构中的称谓容易影响司法判断。

“老板”“主管”“老师”“组长”等称呼,本身具有一定管理色彩,但刑事责任认定不能停留在身份标签上。

判断一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需要回到其实际参与程度:

 他是否提出犯罪方案?

 是否掌握核心资源?

 是否决定犯罪流程?

 是否控制资金分配?

 是否能够影响整个犯罪体系运行?

这些因素,比一个内部称呼更加重要。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被认定为“老师”级别人员。但进一步分析其在整个体系中的位置,可以发现,他并不是平台资源的掌控者。平台如何搭建、如何运营、如何与境外团队联系,并非由其决定。客户来源、资金安排、整体收益分配,也主要由更上层人员控制。

从现有证据来看,他更多承担的是团队管理和人员协调角色。这种角色当然不能简单理解为没有责任。如果其参与招募人员、协助推广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那么其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参与。

但问题在于:

参与犯罪,并不意味着一定属于核心犯罪成员。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如果一个人只是执行上级安排,缺乏犯罪决策权和资源控制权,其责任评价应当与组织者、策划者有所区别。

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值得关注。能够证明整个团队结构和人员流向的关键人物,并非全部到案。部分人员离开后的业务如何发展,是否仍然接受原体系管理,相关收益如何分配,目前仍需要进一步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仅凭某一个核心人员对组织结构的描述,直接确定某个人承担更高层级责任,仍需要更加充分的客观证据支撑。刑事案件中的身份认定,不能依靠“大家都这么叫”。

真正决定责任大小的,是这个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

五、办案之后的思考:新型经济犯罪中,律师如何寻找辩护空间?

办理这类案件之后,一个明显感受是:

随着虚拟货币、网络平台、跨境交易的发展,新型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复杂。案件事实往往不是传统犯罪中的“一笔钱”“一次交易”,而是一整套商业模式、技术架构和人员关系。

对于办案律师而言,最大的挑战不是理解几个行业名词,而是如何把复杂的商业模式还原成刑法能够评价的问题。这个案件中,平台模式是否构成诈骗,取决于客户损失形成的原因;涉案金额如何计算,取决于具体行为人与损失之间的关联;当事人责任大小,取决于其在犯罪体系中的真实作用。

三个问题,看似分别属于罪名、金额和量刑,实际上共同指向一个核心:

刑事责任必须建立在具体行为基础上。

对于涉虚拟货币案件而言,很多事实容易被技术外观掩盖。

看到平台,不代表平台就是诈骗;

看到亏损,不代表一定存在诈骗;

看到团队层级,不代表每个人承担同样责任。

司法评价最终仍然需要回到最基础的问题:

 谁实施了什么行为?

 这个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

 行为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联系?

这也是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

辩护并不是简单否认案件存在问题,而是在证据、事实和法律之间寻找更加准确的评价路径。

罪名存在争议,就回到犯罪构成;金额存在争议,就回到证据对应;责任存在争议,就回到实际作用。对于当事人而言,刑事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而对于律师而言,工作的意义,就是让这些细节被看见。

六、律师手记:办组织型案件,先看关系图,再看口供

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有一个体会越来越明显:

很多组织型犯罪案件,最重要的证据并不一定是某一句供述,而是整个组织关系和人员流向。口供可能变化,甚至可能存在相互推诿。但人员什么时候加入,什么时候离开,离开之后去了哪里,是否重新建立业务体系,资金如何流转,这些客观事实往往更加稳定。

因此,在办理类似案件时,除了关注讯问笔录,更重要的是还原整个犯罪结构。

 谁是发起者?

 谁掌握资源?

 谁负责执行?

 谁获得利益?

 谁只是短暂参与?

只有把这些关系梳理清楚,才能避免简单按照组织规模进行责任分配。尤其是在虚拟货币、新型网络犯罪领域,技术模式变化很快,但刑法评价的基本逻辑没有改变。

犯罪不是因为某个人出现在某个群里,也不是因为某个人拥有某个职位名称,而是因为其实施了具体行为,并对犯罪结果产生了实际影响。

结语

虚拟货币案件的发展,让刑事司法面对越来越多新的问题。平台交易、合约杠杆、客户引流、团队返佣,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可能形成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同样是“客户亏损”,可能涉及诈骗,也可能涉及赌博性质经营;

同样是“团队成员”,可能是组织者,也可能只是边缘参与者;

同样是“涉案金额”,可能是整体流水,也可能需要进一步拆分。

因此,办理这类案件,不能只看表面的商业模式,也不能只看案件标签。

真正重要的是:还原交易过程,厘清人员关系,审查证据链条,判断责任边界。

刑事辩护的意义,不是简单寻找一个结论,而是在复杂事实中,让每一个责任判断都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这也是我们办理涉虚拟货币案件时,一直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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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曼昆区块链

本文为PANews入驻专栏作者的观点,不代表PANews立场,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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