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虚拟信用卡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创业者常见的四个认知误区

文章作者邵诗巍律师提醒,VCC虚拟信用卡和跨境代付平台即使满足真实支付需求,也可能因业务实质触及非法经营罪风险。作者指出,境外牌照不覆盖面向境内用户的支付服务;若用户、资金或相关行为与境内有关,境外注册或在境外兑换虚拟货币也不必然排除国内法律适用。若平台自行归集用户资金、记账并安排清分付款,即使发卡方和通道方持牌,平台仍可能实际承担支付结算职能,构成所谓“二清”风险。

文章还提及,2025年11月人民银行会议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02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门通知重申,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并规定境外主体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时,明知或应知而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可能被追责。作者建议,团队在上线前评估业务合规性,已运营的及时调整业务模式,而非仅更换名义、主体或注册地。

总结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内容平台走向海外。它们在跨境付款中常遇到各种问题,例如,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海外平台上被拒付,给各国的收款人付款(例如MCN机构需要向大量分散在不同国家的KOL支付佣金),走银行电汇又慢又贵。

虚拟信用卡(VCC)和全球代付平台,就是在这样的需求中发展起来的,支付出海也因此成为近几年支付行业的热门方向。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虚拟卡平台接受用户以USDT等虚拟货币充值。用户把USDT转给平台,平台在卡上记入等值的美元,用户就可以用这张卡在境外网站付款,有的还能绑定支付宝、微信在境内消费。行业里把这类卡称为"U卡/虚拟信用卡"。也有平台在与合作机构结算资金时,直接以虚拟货币进行支付。

2026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侦破多起以虚拟货币等为媒介的非法经营、洗钱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0余名,涉案金额超过200亿元。

对支付行业的从业者来说,这些案件值得关注。不少团队在起步阶段更关注产品、渠道和用户增长,往往容易忽视业务在法律上会如何定性。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邵律师团队也常接到来自支付行业的从业者的咨询,本文结合其中较常见的问题,梳理几个认知误区,谨作风险提示。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

认为市场需求真实,业务模式就合法

做这类业务的团队,最初接触到的往往是来自用户具体的需求:

持有USDT的个人,想把虚拟货币用于日常消费、订阅海外服务,或者换成人民币,但找个人兑换,又担心收到来源不明的资金,导致银行卡被冻结;

一些出海企业,海外客户习惯用USDT付款,企业收到之后,需要用它支付广告费、软件订阅费,或者付给海外的合作方和自由职业者。

这些需求在银行和持牌支付机构那里很难得到满足。按照现行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服务。即使不涉及虚拟货币,个人购汇、结汇每年也有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超出额度需要提供真实的交易背景;企业办理跨境付款,也要提交合同、发票等材料。用USDT充值的虚拟卡省去了这些环节:充值之后就能消费,有的还能绑定支付宝、微信,或者把余额转回境内账户。用户愿意为此支付手续费,支付行业的创业团队也因此认为,自己提供的是用户真正需要的服务。

需求是真实的,但用户感到的来自传统支付场景当中的不便,很多来自监管措施本身。额度管理、交易背景审核、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服务,都是外汇管理和金融管理的组成部分。一个产品如果以省去这些环节为卖点,它省去的往往正是监管要求的部分。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保护的正是这类市场秩序。用户自愿使用、愿意付费,并不改变业务本身的性质。

2

认为持有境外牌照,就能合法开展虚拟信用卡业务

也有不少支付团队对于支付业务需要资质是清楚的,只是境内这条路存在客观现实的困难。

境内支付牌照集中发放于2011年至2015年,2016年起,央行明确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再批设新机构;到2026年2月,存续的牌照只剩162张。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还要以持有境内支付牌照为前提 。

相比之下,香港的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美国的MSB登记更容易取得,"持有多国牌照"也是U卡类产品宣传中常见的说法。团队取得了境外资质,公司也设在境外,再对照Payoneer、万里汇、Deel这些行业内的成熟公司,发现产品形态大体相同,便认为自己做的是同一类业务,已经合规。

产品形态相同,资质的覆盖范围却不一样。那些成熟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各个市场分别取得了相应资质,服务哪些客户、接受哪些资金,也有明确的限制。境外牌照是发牌地对当地业务的许可,并不覆盖面向境内用户的支付服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境外的非银行机构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应当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是否需要境内资质,看的是用户和资金在哪里,而公司注册在海外、持有海外国家或地区的牌照,难以规避国内刑法当中的2类非法经营罪刑事法律风险:

  • 没有境内资质而为境内用户办理跨境收付,可能涉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由平台自行完成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或者以与实际不符的名义办理结汇,则可能涉及非法买卖外汇。

3

认为虚拟货币在境外兑换,就不受国内法律约束

牌照之外,支付团队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部分还有一种常见的看法。以U卡为例,用户把USDT转到平台的钱包地址,平台在境外把它兑换成美元,再记入用户的卡中;平台和合作机构结算时,虚拟货币的收付也大多发生在境外。公司注册在境外,兑换在境外完成,支付团队可能因此认为,这部分业务适用的是境外的规则。2025年香港《稳定币条例》生效、设立稳定币发牌制度之后,也有人认为,监管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正在放松。

但事实上,国内监管对虚拟货币是持续收紧的状态。2025年11月,人民银行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202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通知,重申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境内,就认为是在境内犯罪。用户在境内,卡在境内消费,余额最终转回境内账户,团队在境内运营,这些都可能使相关行为适用国内法律。八部门通知还规定,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平台主体设在境外,在境内负责技术、运营、推广的团队成员,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其中包括触及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4

认为合作机构持牌,平台自身就不存在合规风险

还有一种情况很容易被忽视:平台合作的发卡方、通道方都是持牌机构,团队因此认为整条业务链都是合规的,自己只是提供技术服务。

假设一个VCC虚拟信用卡支付平台这样运作:

用户把USDT充给平台,平台在系统里记上相应的美元余额;用户刷卡消费时,发卡机构处理交易,从平台预存的资金中扣款;用户要把余额转回境内,平台再向合作的付款机构发出指令。发卡机构和付款机构面对的客户都是平台,看到的只是平台的资金和平台发出的指令。用户的钱从哪里来、平台一共替多少用户存着钱、每个人有多少余额、按什么汇率兑换、最终付给谁,都由平台在自己的系统里完成,合作机构是看不到的。

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实际承担的是收款、记账、清分、付款这些支付机构的职能。这种由平台归集资金、再分配给各个用户的做法,行业里称为"二清",一直是支付监管明确禁止的。它不在任何一家合作机构的牌照范围内,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存在触及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5

结语

跨境支付的需求是真实的,这类业务也并非不能做。从上面几种误判来看,有几条原则值得支付团队在设计业务模式时先考虑清楚:判断业务的性质,以用户和资金的实际情况为准;需要资质的环节,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际承担,不具备条件的业务不做;涉及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部分,境内监管的态度是明确的;合规审核是业务的一部分,不宜为了用户体验而省去。

业务涉及跨境资金和虚拟货币的,上线前最好请专业人士做一次合规评估;已经在运营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调整。调整的应当是业务本身,如果只是更换名义、主体或注册地,并不改变业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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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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