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昆研究 | 全球RWA的合规最优解竟然在迪拜?

  • 全球RWA项目普遍困境:绝大多数RWA(真实世界资产代币化)项目在传统金融法域(如美国、新加坡、香港、欧盟)面临核心监管障碍,即一旦涉及收益或分红,极易被归类为“证券”。这导致项目只能面向专业投资者,流动性差、合规成本高,难以公募或对接散户。

  • 迪拜VARA的监管突破: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没有强行将RWA纳入传统证券法框架,而是将其归类为“虚拟资产”进行独立监管。这使得RWA项目可以基于VARA的VASP牌照体系合规运营,首次能够合法面向零售投资者(散户)、进行公募并上线合规交易所,实现了监管逻辑的范式转变。

  • 迪拜是最优解而非最宽松解:VARA的合规要求(如AML/KYC、技术标准、托管风控)严格程度不亚于香港、新加坡。其核心优势在于提供了一套专门为RWA设计、可落地、支持公募和全球流通的监管结构,而非降低监管标准。路径从“资产→证券→专业投资者”变为“资产→虚拟资产→可零售→公募流通”。

  • 迪拜成为RWA主要阵地的驱动力

    • 同时满足资产方对融资、流动性、上交易所、对接散户及法律合规的核心需求。
    • 监管结构吸引力强,正促使欧美RWA项目向迪拜迁移。
    • 当地交易所对在VARA框架内的公募级RWA持开放态度,与香港、新加坡的谨慎形成对比。
  • 风险与提醒:迪拜方案并非万能,项目仍需规避常见雷区,如用功能型包装证券实质、资产权属不清、未获牌照先行公募或跨境销售违规等。其本质是提供了一个更匹配RWA特性的监管跑道,而非规避监管的工具。

  • 结论:在当前全球监管环境下,若想实现合法面向散户、上合规交易所、真实资产映射及全球展业的“公募级RWA”,迪拜VARA框架是目前风险可控、成本可预期、商业化效率最高的现实选择。RWA的核心门槛在于法律与监管结构设计,迪拜为此提供了关键的制度性答案。

总结

原创作者:邵嘉碘律师

引言

RWA,这枚“Web3的核弹”,已经引爆了全球监管沙盒。当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香港、新加坡这些老牌金融中心时,一个不太被注意的“狠角色”已经悄悄完成了降维打击——它就是迪拜。

这不是一场简单的监管游戏,而是一次对全球金融合规体系的终极挑战。迪拜在RWA赛道上,简直是杀疯了

不是因为这里“宽松”,而是因为——

这里是目前全球极少数真正为 RWA 这件事,搭好了一整套“可落地、可公募、可跨境、可机构化”的监管结构的地方。

这篇文章,我不讲概念,不讲愿景,只讲三件事:

1. 为什么全球大部分 RWA 项目做着做着就“走到死胡同”?

2. 迪拜VARA监管框架下,RWA 到底是如何“被制度性放行”的?

3. 从法律结构角度看,为什么说:迪拜是“当前最优解”,不是“最宽松解”?

如果你是以下任意一种人,这篇一定要认真看完:

  • 手里有实物资产,想代币化
  • 想做“可卖给散户”的 RWA
  • 想融资、对接交易所、走全球化
  • 或者已经被“证券型 RWA”折磨过一轮

先说大实话:全球90%的 RWA,卡死在“证券”这一步

我先讲一个你一定熟悉的画面:

  • 项目方:“我是功能型RWA,不是证券!”
  • 监管:“你给我证明。”
  • 项目方:“我有收益、有分红、有回购、有稳定现金流……”
  • 监管:“那你更像证券了。”

这不是段子,这是过去三年全球真实发生过的监管博弈。

你去看现实路径:

  • 美国:INX、Securitize 能做,是因为它们直接承认“我是证券”,走的是 Reg D、Reg S、ATS 路线
  • 新加坡:绝大多数 RWA 一旦涉及收益、分配、资产映射,直接被 MAS 归为 Capital Markets Product(资本市场产品)
  • 香港:基金型、证券型、STO 型 RWA 都有路走,但有一个前提——基本只对专业投资者(PI)开放
  • 欧盟 MiCA:功能型代币还能活,一沾收益类 RWA,立刻进证券法体系

结论只有一个:

在“传统金融法域”做 RWA,本质上就是在“证券监管体系里打转”。

这意味着什么?

  • 散户 → 基本没戏
  • 流动性 → 极差
  • 交易所 → 不敢上
  • 融资 → 只能卖给机构
  • 项目周期 → 极长
  • 合规成本 → 极高

所以你会看到一堆现实中的“RWA 项目现状”:

  • 名字叫 RWA
  • 实际上是私募基金份额上链
  • 没有二级流动性
  • 也不可能做公募

这不是技术问题,是底层监管逻辑的问题。

迪拜VARA的核心突破:第一次“正面承认 RWA 是新物种”

真正的分水岭,是迪拜VARA(Virtual Assets Regulatory Authority,虚拟资产监管局)的登场。

它干了一件非常“反金融传统”的事:它没有强行用“证券法”去压 RWA,而是单独用“虚拟资产监管”去接住 RWA。

在VARA的体系里:

  • RWA Token被直接纳入Virtual Asset(虚拟资产)
  • 不再先问:“你是不是证券?”
  • 而是先问:“你是不是可监管的VARA合规虚拟资产?”

这一步的意义极其重大:

  • RWA第一次可以不必先走证券路径
  • 可以先按VASP逻辑申请牌照
  • 可以面向零售投资者(Retail)
  • 可以合法上合规交易所
  • 可以用Token逻辑讲流动性

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极罕见的制度设计。

为什么说“迪拜是最优解”,而不是“最宽松解”?

很多人误以为:

迪拜=不监管

VARA=放水发牌

这是严重误判。

事实是:

  • VARA的牌照文件复杂度
  • AML/KYC 强度
  • 技术合规要求
  • 托管要求
  • 风控要求

一点不比香港、新加坡低。

真正的区别只有一个:

迪拜不是“放松监管”,而是“换了一套监管逻辑”。

传统路径是:

资产 → 证券 → 牌照 → PI → 小圈子流通

迪拜VARA路径是:

资产 → 虚拟资产 → VARA → 可 Retail → 公募级流通

这是范式级的差异。

未来5年,迪拜绝对是RWA的主要阵地

我们只看“现实驱动力”,不看口号:

(1)全球资产方的真实需求

  • 能融资
  • 能流通
  • 能上交易所
  • 能对接散户
  • 还能“法律上站得住”

这五个条件,目前只有迪拜能同时满足。

(2)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反向迁移”

你会发现一个极其有意思的现象:

  • 以前是:

中东的钱 → 投欧美资产

  • 现在是:

欧美的RWA项目 → 反向跑到迪拜合规

不是钱在找项目,是监管结构在吸引项目。

(3)交易所态度完全不同

  • 香港:对RWA极谨慎
  • 新加坡:基本不碰散户RWA
  • 美国:你敢违法上证券型RWA,我敢起诉你
  • 迪拜:只要你在VARA框架内,我“允许你做公募级RWA”

站在交易所视角,这是生死级选择。

迪拜RWA不是“没有雷”

但是,我也必须泼冷水说一句:迪拜RWA不是“万能通行证”,踩错点一样死。

几个真实高频雷区:

1. 用“功能型”包装“事实证券型”

2. 资产权属不清晰

3. 收益分配机制被认定为集体投资计划(CIS)

4. 未拿牌先公募

5. 跨境销售触发他国证券法

所以你会看到我在实际项目中反复强调一句话:迪拜不是规避监管的工具,而是“换一个更适合RWA的监管跑道”。

如果你现在还想“全球公募级 RWA”,迪拜几乎是唯一现实解

我非常谨慎地说这一句:

在“能合法面向散户+能上合规交易所+ 能做真实资产映射+能全球展业”这四个条件同时成立的前提下——

当前全球,没有比迪拜VARA更优的RWA合规解。

不是完美,但一定是:

  • 风险最可控
  • 成本最可预期
  • 监管最匹配
  • 商业化效率最高

RWA的本质,不是“资产上链”,而是“法律结构革命”

很多人以为:RWA=Token+资产

但我可以非常负责任地说:RWA真正的门槛,不在链上,在“法律与监管结构的设计能力”。

迪拜的最大价值,不是税,也不是自由,而是:它第一次给了RWA一个“可以公开、可以合规、可以机构化、可以散户化”的制度性答案。

这也是为什么我会用这么狠的一句话作为标题:迪拜RWA,是真的“杀疯了”。

曼昆目前可为 RWA 项目提供从法律结构设计、Token定性分析,到迪拜 VARA、香港、新加坡、BVI、开曼等多法域合规落地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涵盖非证券型 RWA、证券型 RWA。如有相关需求,欢迎联系。

分享至:

作者:曼昆区块链

本文为PANews入驻专栏作者的观点,不代表PANews立场,不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及观点也不构成投资意见

图片来源:曼昆区块链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关注PANews官方账号,一起穿越牛熊
推荐阅读
1小时前
5小时前
6小时前
8小时前
18小时前
2026-01-09 13:04

热门文章

行业要闻
市场热点
精选读物

精选专题

App内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