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的裁判口径分析

本文系统分析了中国内地法院在审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时的裁判口径与司法态度。尽管监管政策已明确“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但相关民事纠纷仍持续涌现,法院在处理时需在严格执行政策与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 研究背景与重要性

    • 自2021年“9.24通知”发布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 然而,现实中的民事纠纷(如投资、借贷、挖矿、侵权)数量显著上升,裁判标准的统一性对保护财产权益、平衡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 主要案件类型及裁判要点

    • 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核心是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法院通常依据监管政策认定合同无效,但会基于双方过错程度(通常受托人过错更大)来处理本金返还与损失分担。
    • 虚拟货币借贷纠纷:法院可能将借贷视为“借物合同”(不必然无效)。争议焦点常在于返还方式(原币或折算人民币)及折算基准日(多采用借入日或还款日),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为虚拟货币定价。
    • 虚拟货币挖矿纠纷:合同效力关键看签署日期。2021年9月3日(挖矿禁令明确日)之后签订的合同通常无效。无效后,设备可返还,已发生的费用则根据过错按不当得利等原则处理。
    • 虚拟货币财产侵权与不当得利纠纷:理论上,法院可能承认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属性,支持返还请求权。但实践中,立案难、执行难(因匿名性、价格波动)仍是突出问题。
  • 现有裁判的主要观点归纳

    • 合同效力认定:以监管政策为最高指引,直接涉及虚拟货币交易或服务的合同通常因损害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但非直接交易目的(如侵权、借物)可能获得有限度的财产属性认可。
    • 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坚持本金返还原则,并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受托人通常责任更大)。
    • 借贷中的折算问题:折算基准日多选择义务履行日,以避免支持投机;且法院不会在当事人无约定时主动为虚拟货币定价。
  • 未来展望

    • 在监管红线明确的背景下,涉币民事纠纷数量预计将持续增长,且随着DeFi、NFT等新形态出现,案件将更复杂。
    • 法院需在坚持监管原则的同时,运用更精细的法律技术和裁量平衡,通过私法工具(如返还、不当得利规则)在个案中保护合法财产权益,这体现了司法在数字经济时代对公法监管与私法自治关系的持续探索。
总结

引言:监管风暴下,涉虚拟货币民事裁判口径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两高一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我国内地开始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最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又陆续发文,重提严格执行“9.24通知”并明确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升级至“全面禁止”。从法律意义上讲,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经营活动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亦不被鼓励或支持。

然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社会现实的客观需求之间,往往存在着一道鸿沟。尽管监管利剑高悬,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巨大市场影响力的“数字资产”,其所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并未因此销声匿迹,反而因交易的“地下化”和风险的爆发而愈发复杂和尖锐。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虚拟货币民事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涉及的法律关系从传统的财产纠纷、合同纠纷,延伸至新型的委托投资、技术服务等领域。

在这一背景下,作者对内地法院关于涉币类民事纠纷的裁判口径和司法态度进行系统分析,以期为各方提供参考。

一、为何研究涉币类民事裁判口径?

第一,关乎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尽管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法币在市场中流通、使用。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或“数据权益”,在民事领域中是否仍具有财产属性?当事人投入的真金白银如何定性?这是法院必须面对的难题。

第二,关乎市场秩序的平衡。法院的裁判不仅要执行监管政策,宣告涉币合同的效力,同时也要避免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防止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甚至“不劳而获”的负面导向。

第三,关乎司法的统一性。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并无有关虚拟货币的专门法律法规。在缺乏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案不同判),裁判标准的统一性亟待构建。

因此,对现有的涉虚拟货币民事判例进行深入剖析,归纳其裁判逻辑,提炼核心观点,不仅是法律实务的需要,也是作者试图对“监管文件”与“私法自治”之间微妙平衡的深刻探索。

二、涉币类民事案件有哪些类型?

(一)虚拟货币投资纠纷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核心争议在于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投资者将资金或虚拟货币交付给受托人,委托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如合约、现货)以获取收益,但最终发生亏损而引发诉讼。法院一般考虑两方面因素:

第一是合同效力:法院通常援引“9.24通知”,认定投资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扰乱金融秩序)而无效;第二是损失分担:合同无效后,返还本金是基本原则。但对于产生的亏损,法院会考量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委托人明知国家禁止但仍参与投资,自身有重大过错;受托人提供专业服务或居间撮合,其过错更大。实践中常见按份承担或由受托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虚拟货币借贷纠纷

此类案件以虚拟货币作为借贷标的物,通常涉及出借人将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以太坊等借给借款人,并约定到期后按数量或折算人民币返还。最近网上开始流传欧易老板徐明星曾借出1500个BTC,对方到期未还,徐老板至今维权未果。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院主要考虑两方面,第一是借款合同有效性,根据现行政策法院会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因此不构成传统的金融借款合同。若将虚拟货币视为一般财产或物,则构成借物合同,合同本身不必然无效。此时,需要考虑第二个问题:返还方式与折算。若法院认可借物合同的效力,则争议焦点转向如何返还。是原币返还,还是折算为人民币返还?若折算,应以借入日到期日还是裁判日的币值作为折算基准?实践中,多数倾向于以借款目的或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将诉争的虚拟货币折算为法币(这本质上是一种为虚拟货币定价的行为,不符合“9.24通知”的规定)。

(三)虚拟货币挖矿纠纷

“挖矿”作为一种高耗能活动,已被明确禁止。由此引发的纠纷主要围绕矿机买卖、租赁、托管服务、电力供应以及相关运营管理和技术开发等。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有矿机买卖合同、矿场租赁/托管合同、电力采购合同纠纷。根据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察合同的签署日期。如果合同在2021年9月3日(即监管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的日期)之前签订,此时国家并未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合同原则上有效;在2021年9月3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法院则会认定为无效。

处理后果:合同无效后,法院通常判决解除合同,矿机设备等可返还(不考虑行政监管的情况下)。但对于已履行的电力供应和托管服务费,法院一般会依照“不当得利”或“无效合同的财产处理”原则,考量双方过错后,决定是否支持支付或返还。

(四)虚拟货币财产侵权与不当得利纠纷

涉及虚拟货币被盗、被骗或错误转账等,属于非合同之债。实务中常见的形式是受害人遭遇虚拟货币被盗取、诈骗;或者因操作失误错误转账给他人。在民事法律的视角考量(即不考虑刑事报案),有两个主要因素:第一是财产属性的确认,在侵权和不当得利领域,理论上法院更倾向于承认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从而支持受害人或付款人的返还请求权。实务中,很多法院不太会受理该类案件,要么让当事人走刑事控告,要么以“虚拟货币不受国家保护”为由,拒绝受理立案;第二是返还的履行。即使前述权利得到确认,但由于虚拟货币转移的匿名性、跨国性,以及其价格波动性,如何强制执行和返还,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三、现有裁判文书的主要观点归纳

作者通过对近年来数百份涉币类民事裁判文书的系统梳理,内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已逐渐形成一些趋于统一的核心观点和裁判倾向

(一)涉币合同的效力认定:以“监管禁止”为基调

如今法院在判定涉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效力时,几乎一律以国家监管政策为最高指引,特别是“9.24通知”,具体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否定性认定。凡是直接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易标的物直接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的合同(如委托炒币、虚拟货币兑换、矿机托管等),法院通常认定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判定合同无效

第二,有限支持。对于不以交易为直接目的,而是将虚拟货币视为一般财物或数据权益的法律关系(如侵权、不当得利,以及部分法院认定的借物合同),法院则可能在不涉及金融秩序的层面,有限度地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进而保护当事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二)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过错与返还原则

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财产的返还和损失的承担是裁判的重点,这直接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平衡”。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第一,本金返还。对于委托投资或借贷中投入的人民币本金,法院普遍支持返还。这是基于合同无效后的互相返还原则,但是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很难全部支持某一方。

第二,损失分担中的“过错”考量。双方过错:法院会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的投资风险与监管政策是社会共识,因此委托人(投资者)明知风险仍参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受托人过错:受托人(平台、操盘手)因组织、策划或提供专业服务,其过错通常被认定为大于委托人,尤其是在涉及欺诈或专业优势时。

第三,裁判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体现为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失,或由过错较大的受托人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返还/赔偿责任。例如,在“挖矿”合同无效案件中,法院通常判决矿机设备可返还,但对于已履行服务的对价(如电力费、托管费),则需根据过错比例决定是否支持。

(三)借贷案件中的“折算基准日”争议

在少数将虚拟货币借贷认定为有效“借物合同”或需要进行财产折算的案件中,币值折算基准日的确定是关键。法院裁判时有三大原则:

首先,在主流价值倾向上,考虑到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多数法院倾向于选择履行义务发生之日(如约定的还款日或借入日)作为折算基准日;其次,避免“投机”。较少有法院选择判决作出之日进行折算,因为这可能导致胜诉方获得巨大的投机性收益,或导致败诉方承担超出其预期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法院的目的是恢复合同无效前的状态,而非支持一方的投机利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院不为虚拟货币进行定价。前述的虚拟货币价值折算有一个前提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须自行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价格),此时法院都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法院不会也不能主动认定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

四、结语:禁令难阻洪流,涉币民事纠纷未来可期

如今中国内地的监管政策已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画下了一条清晰的红线。从当前裁判口径来看,“全面禁止”是涉币类合同效力认定的最核心逻辑,法院通过宣告合同无效,从司法角度维护国家金融监管秩序。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跨越国界、基于底层技术逻辑运行的数字资产,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只会持续增强。它已经以一种不可逆转的姿态融入了全球经济和社会生活。理由有二:

其一,民事纠纷的源头并未枯竭。只要虚拟货币仍具有市场价值,人们对其的投资、持有和交易需求就不会停止,由此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会持续存在。

其二,新型纠纷的挑战日益严峻。随着技术发展,涉及DeFi、NFT、DAO、RWA等新形态的民事纠纷将陆续进入司法视野,对法院的专业知识和裁判智慧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未来的涉币民事纠纷只会多,不会少。内地法院在坚持监管大原则的同时,必须在个案中展现出更强的法律技术性与裁量平衡性。既要依法制止和惩罚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也要在合同无效后,尽力通过财产返还、不当得利规则等私法工具,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

最终,涉币民事裁判口径的演进,将是中国司法在全球化数字经济时代、在公法监管与私法自治的张力甚至冲突下,不断探索和完善自身法律体系的生动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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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要律师

本文为PANews入驻专栏作者的观点,不代表PANews立场,不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及观点也不构成投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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