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目前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物理世界资产的权利凭证存在,另一方面是作为数字资产本身存在。NFT之所以会在这两个层面得以应用,是因为NFT具有的不可篡改的可信属性、独特标识的唯一属性,以及易于流通的便捷交易属性。
物理世界中的资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动产,第二类是动产,第三类是无形资产。对于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由相关登记机构登记其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凭证,由登记机关颁发。权利人转让其所有权及相关权利时,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另外,特定动产如汽车、飞机、轮船、股权等,以及某些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依照法律规定,均需由相关登记机构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转移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这些资产,目前在我国并不适合发行NFT权利凭证,更不允许这类NFT交易流通,否则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不具有有效性,从刑事法律关系上讲可能涉嫌扰乱相关市场秩序犯罪。但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及为满足促进资产便利流通创新商业模式带来的新需求,今后不排除以信托等模式,利用NFT作为所有权凭证,甚至利用拆分所有权等形式实现大类资产的公共持有模式。当然,这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许可授权的情形下方可得以实施和实践。
动产中除法律规定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必须登记以外的其他资产,在区块链上发行所有权凭证或其他权利凭证NFT,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但必须认识到国家法律对于这一类动产所有权转移也是有规定的,即动产交付时其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当该类动产所有人在区块链上发行了所有权NFT,并在区块链上将该NFT转移给买方,买方只要没有实际取得该动产,在法律上买方就没有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对于动产的交付,除资产由卖方向买方直接交付外,还可以采取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等形式。因此,在NFT智能合约中,可以约定该动产所有权自NFT转移时,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资产以指示或者拟制方式交付。从保障买方权利的角度看,只有当该动产以信托仓储方式存放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的情形下,买方才能便捷地以指示交付或拟制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占有该动产。可以预见,提单、仓单、票据等权利凭证将率先实现NFT形式,而其他特定动产则需相关信托托管仓储产业配套发展,其NFT才会发挥经济效益。
对于除专利、商标等之外的无形资产,权利人可以为其资产铸造相应的所有权凭证NFT,以证明该资产的权利归属,以防止其他主体在接触无形资产内容后侵占原权利人权益。从这个角度讲,NFT对于某些无形资产所有人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人们现在把以艺术品、视频、音乐、电影片段、游戏装备、体育精彩片段、品牌形象等为基础发行的NFT,都称为该资产的所有权凭证。但实际上,大多数NFT并不是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凭证,而仅仅是指该资产映射在数字世界而形成的数字资产。因此,当该NFT转移时,其基础资产并没有移交给买方,而是仍然由原所有人持有。
以上是NFT在权利凭证方面的应用。NFT在第二个方面的应用是作为数字资产本身存在,这是当前NFT最主要的应用形式。早期采用NFT形式的加密猫、密码朋克、无聊猿(这一类头像类数字资产。后来是艺术品收藏、游戏装备,然后延伸到体育、奢侈品品牌等多个领域。此类NFT本身不仅包括智能合约方面的数据,还包括元数据(如以数字表示的图像数据)。元数据是数字作品在数字世界的表达,可以在数字世界以资产的形式得以展现。转让该NFT时,元数据同时转让给了买方,无需再另行交付。目前,元数据大致有三类存储方式。第一类是元数据直接存储在区块链上,第二类是元数据以IPFS网络去中心化方式存储,第三类是元数据存储在中心化服务器。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情形,由于元数据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的属性,转移时不涉及到特定第三方,因此NFT转移时其元数据转移是同步的,在实际操作上和法律意义上不存在问题。对于第三类情形,由于元数据存储在第三方,在法律上涉及第三方向买方交付元数据或者原指定托管主体发生变更的问题,因此在智能合约设定时或者
NFT发行时,应当对NFT转移时其元数据如何移转有相应设置。
国内各大厂目前发行的NFT,不管是以数字藏品命名,还是以非同质化权益命名,大多都属于以物理世界艺术品映射在数字世界而发行的数字资产,其NFT是数字资产本身,而不是物理世界的艺术品权利凭证。游戏内发行的装备类资产,如在区块链上以NFT形式发行,其NFT也是数字资产本身。这一类资产应当属于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