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功能作用而言,NFT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利凭证,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数字凭证,用以证明持有人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拥有相应的权益。例如,不动产权利凭证、动产权利凭证、股权权利凭证、无形资产权利凭证、提单NFT、仓单NFT、票据NFT等。有许多人认为,现在发行流转的NFT就是这一类权利凭证。实际上,这一类NFT目前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这类NFT的发行和流转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特殊动产和知识产权,需要到相应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权利登记后才取得相关所有权的权利和证书,如果针对此类资产发行NFT权利凭证则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对于非登记取得权益类资产,虽然在操作上可以在发行NFT时以智能合约约定所有权转移,但由于买受人受让该NFT后仍需向原权利人主张资产交付,NFT交易的便捷效益不能得到体现,因此,该类NFT的发行和流转也并没有得到大范围应用。对于权利凭证类NFT的发展,以后可能会基于以下创新流行起来:(1)特定动产、艺术品仓储信托得到创新性发展。只有当动产类NFT权利凭证,能够依据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得以便捷实现其权利内容时,这类NFT的发展才具有生命力,这需要创新动产类资产的仓储信托制度,以便于NFT持有人兑现其权益。(2)对于法律规定的登记类资产,今后NFT可能应用的情形是,将物理资产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然后由信托公司在区块链上以该资产所有权为基础发行NFT,并以智能合约形式碎片化发行凭证。当然,该设想模式是以国家法律许可并获得批准为前提。
NFT除了可以用作物理资产的权利凭证外,还可以作为数字资产本身存在。这一类NFT属于虚拟财产范畴。这类NFT目前主要运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就使用数字算法生产的原生艺术品或游戏装备等而发行的NFT。它们是由艺术家或者游戏开发者和玩家在区块链上应用数字算法直接创造生产艺术品或者用于游戏领域的道具、装备,在物理世界里没有对应的资产标的。目前热卖的各类头像NFT属于这一类。(2)就物理世界的艺术品、图片、视频、音频等映射在数字世界形成的数字资产而发行的NFT。它们并不是物理世界资产的所有权凭证。我国目前发行出售的数字藏品大多属于这一类NFT。以上两种情形下的NFT包含了智能合约数据和元数据,它是数字资产本身,是数字世界可以直接流转的财产本身,在转让时不需要在物理世界里另行交付资产标的。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确认了虚拟财产和数据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对虚拟财产和数据应依法予以保护。作为数字资产本身存在的NFT具有价值属性,属于虚拟财产和数据,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