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此前已经写过不少文章,但在日常工作中,仍有不少出于刑事风险防范或者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和家属的询问。
可能是因为我所办理的案件中,外汇类、跨境网赌、电诈等黑灰产类、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占了相当比例,涉外因素较多。因此,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或者更具体一点——某一个行为、某一个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到底有没有管辖权,几乎成了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
但被问得多了,我也逐渐发现:对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来说,他们并不满足于律师只讲法律条文。他们进一步询问——“法律我了解了,可现实中真的会这样吗?真的有人因为这些问题被国内公安抓了吗?”——会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他们的想法,根据他们本身所处的角色不同,可以翻译为不同的话:
对于做刑事风险防控的当事人(多为公司老板或员工,例如不少 Web3 项目方),他们更关心的是: 我一直都没出过事,这是不是极小概率事件?应该不会轮到我吧?
而对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他们更直接: 如果我国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是不是抓错人了?能不能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把人取保候审,甚至撤案?
所以每当谈到这个问题,我往往不得不花大量时间释法说理,并结合真实案例反复说明:无论是出国、把服务器设在境外,还是变更国籍,甚至多重身份,都无法当然地规避我国刑法的管辖。 目的只有一个——让当事人真正理解“管辖权”这件事的现实含义,从而更清晰地判断自身所处的处境。
Ps. 最近写的好多文章都被和谐了,人都被删麻了,昨天这篇文章《c某被遣送回国背后:某跨境集团犯罪链条全拆解,不同岗位会涉及哪些罪名?》也是砍了一半的字数,把干货都删没了,才终于发出
但不得不说,昨天发布的该文当中的案例,除了案件事实本身之外,在法律人看来,其管辖权也很有意思,也足够典型,所以本文仍然以该案例为样本展开分析。
为了让文章生命周期尽量活的久一些,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只能特此声明:本文涉及案例内容均为虚构,仅作普法教育场景下的案例讨论。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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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我国司法机关对c某跨境犯罪集团系列案有管辖权?
关于c某案件背景,可以戳《c某被遣送回国背后:某跨境集团犯罪链条全拆解,不同岗位会涉及哪些罪名?》该文了解,此处不再展开。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管辖很有意思的点在于,它很像打桌球,而c某本人,就是最终入洞🕳的那颗球:
建议大家先看完下面的分析,再回头理解这个比喻的奥妙之处,简单来说,“人算不如天算”——这就是c某落网的原因。
1、属人管辖
在分析之前,先看一组公开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先从他的国籍问题说起,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属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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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c某出生于中国福建省,原为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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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25年12月,其放弃中国籍,入籍j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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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m国司法部正式起诉c某,并披露有关c某集团的庞大犯罪证据(尤其是150亿美元比特币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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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c某的j国国籍依法被该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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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据国内官方报道,在jpz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我国成功将重大跨境赌诈犯罪集团头目c某(中国籍)从jpz金边押解回国。
但需要强调的是,根据m国起诉书,c某在拥有j国国籍的同时,还有瓦努阿图、圣卢西亚与塞浦路斯三国的国籍,至于这家国籍的国籍是何时取得的,目前并无准确公开信息,但这三个国家,它们都曾设有投资入籍计划。通过这些计划,申请人满足一定的投资要求(如购买房产、政府捐款等)后,可以获得该国公民身份。所以,可以合理推测这些国籍的取得时间是在2014年之后。
但至于其中被押解回国之后,c某具体国籍情况如何,由于瓦努阿图、塞浦路斯等国通常对投资入籍者的信息保密,且相关国家可能尚未正式公布处理决定,因此具体时间点难以查证。
只能推测,即使其j国国籍被注销,那他可能还有瓦努阿图、圣卢西亚与塞浦路斯等国身份,也就是说,当前,其未必是无国籍人身份。
但有意思的是,即便c某的中国国籍早就被注销,但无论是我国还是j国发布的官方通报,均明确称其为“中国籍”人员——所以他此前放弃中国籍,是放弃了个寂寞,生是z国人,死是z国鬼啊。
所以,虽然每当有咨询者询问我,是不是去国外工作,或者更换国籍,是否还存在刑事风险,我都会反复强,我国刑法是“穿透式执法”逻辑。但本案也让本律师对属人管辖也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只要你“曾经”是中国公民,那依然能够适用属人管辖。
不过,如果讲得更深一点,在国与国的博弈中,“有没有管辖权”和“能不能真正管到”,本来就不是完全等价的概念。很多时候,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综合国力、外交关系与现实博弈,这也是m国经常被诟病“长臂管辖”的原因。这一点,在本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在m国于2025年10月正式起诉c某后,对于j国而言,其面临的局势是:
一方面,m国也在要人,一方面,我国也在要人,可把jpz这个小老弟给愁坏了,到底给不给,以及如果给的话,给谁呢?这得罪谁看起来都不合适啊
第一个问题,给不给?
m国已经对c某及其集团起诉,这不仅将其定性为全球公敌,更重要的实际措施是切断了其控制的“汇旺集团”(Huione Group)与m国金融体系的连接。
这意味着,如果j国政府继续不作为,其国内的金融生态(汇旺集团)乃至整个国家都可能面临被国际金融体系孤立的风险,这将导致j国正常的国际贸易、投资结算受阻,这是j国必须回应的直接经济和政治压力。
j国经济高度依赖出口(成衣、农产品)和旅游业。国际制裁和金融孤立将直接打击这些产业的外资和贸易,让已面临增长放缓(IMF预测2025年增长从6%降至4.8%)[i]和不良贷款急剧攀升的经济雪上加霜。
同时,此案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多国已跟进冻结资产。如果j国长期庇护一个被国际社会公认的犯罪集团首脑,将严重损害其国家声誉。
所以,小老弟没有第二个答案可供选择,必须给。
第二个问题,给大哥还是二哥?
中柬关系紧密,中国是j国最重要的伙伴之一。满足中方的重要执法请求,符合j国的国家利益。而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且存在地缘竞争,将c某交给m国在政治上对j国而言并非优选。
中国与j国于1999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j国王国引渡条约》,并于2000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这是两国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基础。
但接下来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因为根据前述《引渡条约》第五条,“一、任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
所以,这也就解释了为何j国内政部发布的新闻通告强调,依据j国《国籍法》相关规定,c某的j国国籍已于2025年12月由皇家法令正式撤销。
总结来说,j国是在m国施加的国际金融与政治压力下,选择了最符合自身地缘政治利益和司法效率的路径——即通过撤销国籍的方式,配合中国的执法请求完成遣返(需要指出:“遣返”与“引渡”并非同一个概念,程序上比正式的引渡更为灵活高效)。
将c某遣返中国,对于j国来说,可谓是“一石三鸟”:
回应了国际社会要求打击犯罪的呼声。
满足了最重要的伙伴——中国的核心请求。
避免了因启动对美引渡程序可能带来的复杂政治和法律纠纷。
能作出如此充满智慧和谋略的决策,真实令人感慨:
不过,说起来还挺讽刺,此前2020年7月,c某被时任j国首相洪森授予公爵头衔,随后一度出任洪森和洪玛奈的顾问[ii]。
最后,不得不感慨,祖国强大了就是好啊,想想如果c某只是某个无名岛国之人,j国政府又会如何决策?
所以,很多时候,一个刑事案件其实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在国际层面,“能不能管”背后,往往取决于国家实力与话语权。祝我们的祖国永远繁荣昌盛
2、属地管辖
讲完了属人管辖,接着来讲属地管辖,这个就更容易理解了。
其实早在2020年,我国就已经对该集团展开调查。据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显示:
2020年,北京市公安局成立5·27专案组,对j国“xx集团”特大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集团立案侦查。调查显示,共有458人以“客服代理”身份为网络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2023年,四川省旺苍县检察院办理的“2·02”专案,进一步揭露了该集团的赌博网络。涉案人员袁某某与j国某集团利益相关者合伙开设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网络赌博公司,后逐渐发展成以袁某某为首要分子、多人为成员的跨国网络赌博集团,涉案人数达180人,涉案金额高达50亿元。
所以,由于c某犯罪集团的业务活动和网络赌博服务的主要受害者为中国大陆公民,其犯罪行为的结果地(即资金损失和赌博服务的接收地)广泛且持续地发生在中国境内。同时,c某本人作为该犯罪集团的核心创始人和领导者,其原始国籍为中国。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对该犯罪集团及其主要成员拥有明确且优先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
某开设赌场案的警示:
可能有人会说:C 某是因为案子太大,所以才会被追究,国家才会动手,那我们来看以下对于普通打工人判处刑法的真实入库案例:
2022年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张某、裴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
案号:(2022)鲁10刑终46号
基本案情:
韩国籍人HONG SEONGMIN (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开设名为JOABET的韩国赌博网站,其在我们威海地区设立工作室,并雇佣中国籍员工,为其招揽韩国籍人员通过该网站进行赌博活动,即:网站只接受韩国籍赌客投注。
虽然某韩国赌博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境外、页面显示为韩文,不接受中国籍赌客,但由于网站的韩国籍实控人招募中国公民在境内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赌注等服务,因此,我国法院认为,我国对该案有管辖权,并最终对相关中国籍员工仍判处开设赌场罪。
3
写在最后
回到最初那个桌球的比喻。
从表面看,C某用尽了“智慧”,注销中国国籍,入籍jpz,考虑到j国与m国没有引渡条款,在m国设立布鲁克林网络,实施电诈行为,并设立多个离岸公司进行money laundry(我相信这绝非他一人的“智慧”,可以合理怀疑,他应该雇了不少法律专业人士),想尽一切办法规避中国管辖。但最终,他还是回到了原点。
所以,任何人,都对我国刑事司法管辖权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这话虽然对有些人来说,不一定好听,但忠言总是逆耳。
虽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是保障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这毋庸置疑。但同样重要的是,对于清晰、明确、没有争议的法律规则,我们也必须如实告知当事人。
否则,如果把大量精力消耗在“管辖权”上,思维陷入死胡同,而忽略案件事实本身的辩护空间,反而不利于案件处理。
另外,我认为,刑事律师的工作除了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之外,其实也应当具有普法教育义务,由律师通过真实案例、真实司法实践,从而让更多人理解法律规则的真实运行逻辑,帮助其更清晰地认识风险、避免误触法律,同样是这个职业应有的价值。
[i]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警告:增长乏力威胁j国经济 - Khmer Times
[ii] c某被捕 | 曾获柬国颁“公爵”头衔,j国前首相洪森疑似发声切割 | 星岛环球网 https://www.stnn.cc/c/2026-01-08/4028813.shtml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