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PE条例——扮演私募届“野蛮守门人”?

致读者:换个视角

诚然,我们团队垂直科技+金融板块,其实PE是为我们客户赋能的“弹药库”。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一下简称“PE条例”)的征求意见已逾五年,甚至十年前就启动相应起草工作,与我们关注的很多金融规范一样,PE条例也是经历了各方充分角力,最终,顺利出台。


之所以,PE条例会经历那么长时间的酝酿和反复考量,可能还是因为PE在全球范围内经常受到所谓“道德拷问”。有些人认为,PE是“门口野蛮人”,让资本的嘴脸充分暴露出来,恶意收购、开除管理层、减员、低买高卖......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PE的正向作用,对于处于钟子期和早期的科技公司,PE虽然处于对利润的追逐,但客观上确实支持了很多优秀的科技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直到上市或出售。随着PE自身发展,那种纯粹高买低卖的路数已经被淘汰,帮助被投公司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管理能力、提升品牌效能等,让双方都在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越来越好。


回到咱们内地,PE新规中飒姐个人观点是:最亮眼的莫过于第六条,直接表明态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这里的“差异化”具体体现在第四章,整章的名称是: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Who is 创业投资基金?


从新规第三十五条给出的特征要素可以有一个全面了解: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正印证了“投早投小”的政策,从而排除了在上市公司之间纵横捭阖谋求利益的“财团”,讲真,飒姐听过香港老钱讲deep口袋里的钱是怎么来的,简直比丛林还丛林。)


(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一个字:宽,但不晓得在后续地方执行条例时,会不会严卡“投资创业基金”字样,即便如此,为了能降低门槛,从宽纳入更多基金,且看后面几条。)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这一条受控于PE自身决策,做到不会很难。)


(四)不适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可能会限制一部分机构进场,立法者主要考虑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


(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基本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兜底条款,怕施行中被钻了空子,用于补漏洞。)


据此,私募基金公司会不会连夜修改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营业范围,大家拭目以待。


未来大概率会发生的事?


1.配套出台专门针对“创投基金”的利好政策,负责拟定政策的是国家发改委;


2.在数字化方面,证监会和发改委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监管与发展”协调配合。讲真,飒姐也伴随金融行业多年,基本上监管是主要基调,PE新规将发展和监管协调提上日程,无尽惊喜,看好创投基金。


3.投资方向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注意在法律法规中“国家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还是有不同的,前者一般指国家级规定,后者可以是部级出台的规定。


4.登记备案手续,进一步简化。有一阵子,有长三角的朋友找来希望我们帮忙推荐律师撰写备案相关文件,很多律师都有犹豫,钱少责任大。希望未来PE设立时的法律文件可以从简,等真正投项目的时候再严格要求。门槛低,但事中监督严。


5.创投基金的检查频次低于其他PE,这一点看似很细节,其实很实用,飒姐就不赘述了,组织迎接检查本身就是成本。


6.关于投资退出的便利,对于从事长期投资(一般指五年以上)、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基金,鉴于气退出周期长、难度大,新规欲给予退出便利,请期待后续监管机构或基金业协会的相应policy。


7.更高的自律自由度,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写在最后


我们不得不提一提,私募领域的乱象还是现实存在的,骗取投资人资金“玩消失”的大有人在,更多地是悄无声息地将LP的钱迅速花完,以至于近期各类涉刑案件层出不穷。


PE新规的出现,一方面给行业准确的法律预期,对从业者的行为边界进行框定,鼓励创投基金发展;另一方面,新规也给了打击私募领域刑事案件以明确的“前置法”,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帮助执法者更清晰的判断“不法”。双向调节私募的正向作用,并遏制其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期待今年9月1日新规正式施行,期待我国支持科技创新和发展的资金越来越多元而充足。


感恩读者!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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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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