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9.24突發】虛擬幣相關全鏈條經營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已無障礙

就在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共10個部委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這個通知是里程碑式的行政指令,這個要比2017年9月4日禁止ICO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行政指令更要有落地意義,為什麼呢?因為這次從之前的7部委,加入了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加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對虛擬幣的立法監管已經邁出了實質性一步。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草擬相關司法解釋,將虛擬幣行業的各種形態歸納入現有罪名的適用範圍中,這樣抓捕、審判和處罰相關項目將有法可依。

而這一過程和早年的外彙和P2P非常相似,這兩個行業都是從最初的有序監管,到行政禁止,再到最後的司法解釋給予刑事打擊。虛擬幣行業正在重走這一過程。

鏈審科技在今年6月4日發布了《3個月內或出台法規打擊利用數字貨幣犯罪的全部形態》,文中預測針對虛擬幣行業各種從業形態都將面臨刑事責任打擊。本次通知逐一驗證了鏈審科技對這一行業的預測。

政策解讀

9月24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我們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這個條例意味著,只要符合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的行為,都屬於國家不允許的行為。

即無論何種行為,只要有虛擬幣參與的商業行為,均可以適用非法經營罪。那麼一切掛鉤虛擬幣的行為,無論其何種形式,無論是否虛擬幣是其發行的,均將面臨非法經營的風險。

●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條例意味著,將發行虛擬幣,以及虛擬幣提供服務(例如,OTC,中心化錢包,交易所,理財,Defi,期貨等一切涉及虛擬幣的服務)定性在: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

因此,在後續司法解釋中,這些行為將大概率適用於非法發行證券罪、非法經營期貨罪、非法集資罪和非法經營罪。這些罪名可以最高處於無期徒刑和數倍於經營違法所得罰款。

具體如何界定違法所得,鏈審科技預測,將按照虛擬幣最高值*虛擬幣流通量定罪,屆時,虛擬幣行業的各項目主要負責人,面臨的將是無期徒刑和高達數億元的罰款。

●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這個條例意味著,將法律主體設置在境外,但是人員在境內仍然為中國用戶提供服務依然是犯罪,且境內工作人員將面臨同樣的刑事處罰。

那麼在這些行業從業的人員,不要覺得自己只是一個員工,做的是“技術外包”的工作而已,其實自己應該明知公司只是以海外主體規避監管,其實仍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不然未來公司遭到警方查處,自己背負刑事案底,將後悔莫及。

●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這個條例意味著,國家不反對用戶參與虛擬幣投資,但是如果參與了,那麼由此產生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換句話說,用戶參與私募,ICO,Defi,期貨等各種虛擬幣交易,均不受法律保護,即使有協議也是無效協議,賺錢和虧錢都不受保護。

本次通知中的其他條例是落地監管的細節方案,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閱讀原文查看。涉及到為虛擬幣提供,媒體,營銷,技術等公司都涉及犯罪,且應由相應監管部門監管和處罰。

總 結


今天微博名為“田邦德”用戶的“吐槽”監管機構總是雷聲大雨點小,其實我們國家有個立法和監管的過程。國家鼓勵金融創新,鼓勵摸著石頭過河,但是不意味著國家不會管理亂象叢生的虛擬幣行業。

從政策引導,到政策監管,再到刑事立法,這一步步通過逐漸加強管理,希望將行業從業人員和用戶引導到正確道路上,而不是一棒子打死,讓大家有個良性退出的通道。

而如果從業人員沒有理解監管層的苦心,繼續在這個道理上想辦法逃避監管,迎來的只能是更加強烈的刑事立法,並對膽敢違法亂紀,繼續枉顧政策指引於不顧的犯罪分子,給予堅決的打擊。

#PS

本文發布同時,發改委等10部委還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主要針對BTC和FIL幣的挖礦打擊策略,本次通知也是限於行政指令的階段,但是那個通知沒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因此挖礦目前還只是監管禁止的階段。

而如果用戶和企業沒有認識到挖礦行為是不受政府鼓勵而仍一意孤行繼續推廣,那麼不久將來,挖礦行為也將會同這次的虛擬幣交易一樣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注並上升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