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免税,有望成为下一个加密挖矿热门地?乌兹别克斯坦加密挖矿特别区政策万字解读

  • 税收优惠:贝斯卡拉特别区对挖矿收入免所得税/增值税至2035年,仅按月缴纳1%管理费。
  • 准入要求:仅限法人,需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注册,无犯罪记录,满足用电计量等合规条件。
  • 能源政策:放宽至使用可再生能源及氢能,接入电网需付双倍电价,鼓励自建新能源电站。
  • 区域比较:相比哈、吉、俄,税负最低,但电价偏高;自建新能源时竞争力显著。
  • 投资风险:高准入门槛,外汇强制回流,依赖自建能源;适合大型机构,中小投资者风险大。
总结

引言

2026年4月17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PQ-143号令,设立贝斯卡拉加密挖矿特别区(Besqala Mining Valley),为合法挖矿企业提供长达10年的免税优惠,该法令于2026年4月20日正式生效。根据法令内容,特别区内的挖矿收入均可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主要税费直至2035年1月1日,仅需按月缴纳挖矿收入1%的管理费。法令签署后,相关部门还需提交税法修正案,以同步配套制度。

对于正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算力与能源资源的矿企而言,贝斯卡拉加密挖矿特别区无疑具有强烈的吸引力。近年来,全球加密挖矿产业持续受到电力成本上升、监管趋严与地缘政治变化的影响,如美国部分州开始加强电网监管与环保审查,哈萨克斯坦在经历电力危机后逐步提高矿业税负,俄罗斯则受到国际制裁及跨境结算限制影响。在此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此次推出的贝斯卡拉特别挖矿区,能否凭借专属挖矿的长期税优,成为加密矿企布局中亚的潜力黑马?投资者如何灵活运用这一政策红利,并有效控制潜在的税务与合规风险?本文将结合政策文本、区域比较与投资风险,对该特别挖矿区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盘解析。

政策背景

加密货币挖矿属于典型的高耗电、算力密集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对于数百MW级别的大型矿场而言,若长期高负荷运行,其年用电量可相当于数十万户居民家庭用电;矿机采购、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持续运维也可能形成数亿美元级别的资本开支。由于挖矿成本与电价、设备效率和监管税费安排高度相关,因此矿业项目通常对电力价格、税收负担和政策稳定性具有较高敏感性,各司法辖区在能源条件与政策环境上的差异直接影响行业利润分布,从而推动全球范围内围绕算力资源形成竞争格局。因此,在竞争逐步加剧的背景下,部分能源资源富集、寻求经济多元化的新兴市场国家开始通过设立专项特区或推出针对性政策,积极吸引加密挖矿产业集聚,并强化行业监管效能。

乌兹别克斯坦加密矿业政策演变同样与上述趋势相关。自2018年PP-3832号总统令首次允许太阳能挖矿以来,乌兹别克斯坦逐步放开加密挖矿产业:2018年豁免加密资产收入所得税,2023年细化挖矿强制登记制度,2025年PF-189号令对特定区域大额加密资产挖矿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全面激励政策,直至2026年4月PQ-143号总统令正式设立贝斯卡拉特别挖矿区,推出十年长期免税政策。乌兹别克斯坦此次设立特别挖矿区及免税政策,旨在将此前较为分散的挖矿活动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具体来看,此次优惠政策一方面有助于提升该区域的投资吸引力,带动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也通过电力统一计量系统有效降低灰色算力、无序用电及合规风险,在保障能源安全与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表1乌兹别克斯坦加密挖矿政策演变

与许多国家单纯通过税收减免吸引加密矿企的做法不同,乌兹别克斯坦此次在设立特别挖矿区的同时推出了长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挖矿区性质上属于针对加密货币挖矿这一特定行业而设立的专项产业区域安排,通过集聚同类挖矿企业实现物理空间上的集中布局,形成规模效应,并便于监管部门统一管理,统筹矿区内能源配给。此类模式既区别于一般性的全国税收优惠,也不同于传统自由经济区面向制造业的通用政策,是乌兹别克斯坦针对数字资产产业发展需求而推出的面向加密挖矿产业的专项制度安排。

准入制度

贝斯卡拉特别挖矿区的准入制度体现了鼓励合规投资、严格防控风险的双重导向,通过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PQ-143号总统令第10条、附录1)和一站式审批流程,筛选具备真实投资能力和长期运营意愿的机构,同时将挖矿活动全面纳入监管视野。

特别挖矿区监管机关

根据PQ-143号总统令,特别挖矿区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唯一的自治共和国,即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该地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同时长期属于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之一,因此乌兹别克斯坦近年来持续尝试通过新能源、数字经济及特殊产业园区等方式推动该地区产业转型与经济振兴。从资源禀赋看,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土地资源广阔、人口密度较低,具备发展大型能源基础设施与集中式矿场的空间条件,也更适合承载高能耗的数据中心与加密挖矿产业。

监管机制上,在设立特别挖矿区的同时,143号总统令第4条明确设立“贝斯卡拉特别挖矿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作为地方管理机构。管理局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作为发起人成立,并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直接隶属于地区政府,负责特别挖矿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具体而言,其主要职责包括:

  • 受理并审查潜在入驻企业的居民(Resident)资格申请;
  • 批准合格申请获得特别挖矿区居民地位;
  • 特别挖矿区管理局对居民进行登记、管理其台账,并对申请的质量审查负责;
  • 收取居民每月按挖矿收入1%缴纳的费用,并将管理局净利润上缴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预算,用于区域发展。

除管理局外,国家前景项目署(以下简称“项目署”)被指定为颁发特别挖矿区挖矿活动许可的专属机构。项目署成立于2017年,在架构上直属于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府,负责对加密资产领域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加密资产相关政策、发放许可等。项目署在特别挖矿区中的监管职能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 在管理局授予企业居民地位后,项目署可直接向该企业颁发正式的挖矿活动许可,法人无需再额外提交文件申请;
  • NAPP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对挖矿活动许可的申请、登记、延期及注销实施统一管理;
  • 对特别挖矿区内矿企进行监督,确保企业遵守使用可再生能源、安装独立电表(ASKUE)、禁止匿名挖矿及隐秘挖矿等规定;
  • 有权依据数字资产监管规则要求相关主体提供必要运营信息;
  • 对违反能源使用规定、隐秘挖矿、反洗钱(AML)要求等行为采取暂停、注销许可等监管措施;
  • 负责制定挖矿活动相关监管规则及许可程序,并对数字资产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调整。

总的来看,特别挖矿区地方管理局负责准入与日常管理、中央NAPP负责许可与专业监管,形成了双层监管架构,既发挥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又确保了国家层面对加密挖矿这一行业的统一监管标准。

准入主体资格要求

特别挖矿区仅对法人实体开放,自然人不得直接参与挖矿活动。申请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完成正式注册;
  • 企业管理层、主要股东及最终受益人无未撤销的经济犯罪、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组织犯罪、腐败等刑事记录;
  • 主要股东及最终受益人的永久居住地、停留地或注册地不得位于未参与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防扩散国际合作体系的国家。

准入运营条件

为保障能源安全和运营规范,申请企业需重点满足以下要求:

  • 挖矿活动应当仅在注册时所申报的地址开展;
  • 应当设立专门用于安装挖矿设备的独立场所;
  • 挖矿设备的安装场所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和相关规定,并在考虑技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确保供电系统的技术条件与设备运行要求相匹配;
  • 若挖矿活动接入统一电力系统运行,则必须配备经注册的独立电能计量装置,并接入电能计量与控制自动化系统(ASEC),以确保用电量实现透明、独立计量与实时监控。

运行期强制性合规义务

除前述准入条件外,特别挖矿区制度还引入一系列持续性、强制性的合规义务,将矿业活动纳入动态监管体系之中。相关要求虽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准入门槛,但却是企业在获准进入特别挖矿区后持续经营的法定义务,从而构成准入制度的延伸与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强制性合规义务主要包括:

  • 禁止秘密挖矿、匿名加密资产挖矿,以及将已在流通中的加密资产重新投入流通的相关挖矿活动。
  • 应当遵守加密资产流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 应当根据加密资产流通领域主管机关的要求,无偿提供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
  • 在特别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类法定费用。

十年免税政策

PQ-143号总统令的核心亮点在于其极具竞争力的长期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总统令规定,凡经批准在特别挖矿区开展挖矿活动的合法主体,其挖矿活动所得相关税项可免征至2035年1月1日。这意味着,特别挖矿区内加密矿企可获得接近十年的低税负稳定预期。不过,特别挖矿区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零成本免税。总统令同时规定,前述主体每月需向管理局缴纳其从事挖矿活动所得收入的1%作为费用,而矿业管理局的净利润则上缴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共和国预算。

从制度结构上看,该政策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按挖矿收入收取1%的管理费,形成了有别于传统利润导向型企业所得税的简便征收模式。此种模式下,企业无需再进行复杂的利润核算、扣除、亏损结转等操作,直接按毛收入缴纳固定比例;政府也无需审核企业复杂的成本扣除,降低税收监管成本。类似制度逻辑亦可见于阿联酋等新兴国家经济特区税收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同时要求企业缴纳牌照费、区域管理费等行政性费用。此类税收模式对于高资本投入、初期亏损但收入规模大的行业具有一定吸引力,同时也可助力地区快速形成产业集群。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邻国哈萨克斯坦针对加密矿业采取了缴纳一般所得税,同时按耗电量缴纳费用的税收模式。相较而言,乌兹别克斯坦对所得税项的长期豁免,以及仅保留按收入1%缴纳的专项费用,都表明其当前更倾向于通过超低税吸引矿业资本进入特别挖矿区。

配套运行机制

除税收优惠外,PQ-143号总统令还对特别挖矿区的运行机制进行了配套安排,内容涉及能源供应、电力计量、基础设施保障、收益结算及重大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这些制度既包括对矿区运营条件的支持性安排,也包含针对能源使用、资金回流及产业活动的监管要求,体现出乌兹别克斯坦试图在产业发展与国家监管之间建立平衡的制度思路。其中,能源供应及电力管理机制构成特别挖矿区运行体系的核心内容。

用电供应机制

在特别挖矿区设立前,乌兹别克斯坦对加密货币挖矿用电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根据2018年PQ-3832号总统令及管理署配套规则,在该国开展加密货币挖矿活动需:

  • 仅能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生产的电力;
  • 如接入国家统一电网用电,需按既定电价的双倍系数支付电费;
  • 高峰时段用电需额外支付内阁规定的附加费用。

上述规定大幅提高了行业进入门槛和运营成本,行业发展局限于中小型太阳能驱动项目,难以实现大规模商业化运营。因此,在特别挖矿区的用电政策中,PQ-143号总统令一定程度上放宽了上述限制:

  • 放宽了能源来源限制。将以往仅限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生产的电力,扩展为可使用各类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等)以及氢能进行挖矿活动;
  • 特别矿区企业如接入国家统一电力系统用电,仍需按第二类电价组标准的双倍增长系数支付电费。
  • 大力支持利用废弃油气设施自建发电。允许并鼓励投资者利用特别区内无经济效益、低产、衰退及废弃的碳氢化合物输送系统开发发电项目并用于挖矿活动,同时要求相关部门需在两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程序。

相较于此前以限定太阳能并辅之双倍电价的严格限制模式,PQ-143号总统令并未彻底改变乌兹别克斯坦此前对高耗能数字矿业的审慎监管逻辑,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放宽能源来源限制的同时,继续通过双倍电价、统一计量和集中管理等机制控制矿业活动对公共电网的冲击。这种制度设计实际上也体现出乌兹别克斯坦对周边国家经验的吸收,如此前哈萨克斯坦因大量矿场接入公共电网,曾出现电力短缺、冬季限电以及非法矿业扩张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并未采取完全开放的低价电力模式,而是通过双倍高电价导向绿电建设,并设立特区集中管理,在吸引数字产业投资与维护本国能源安全之间寻求平衡。

从实际电价水平来看,乌兹别克斯坦接入国家统一电网的矿业成本仍然较高。按照今年6月1日起适用的第二类电价组约1,100苏姆/kWh(含VAT)的标准计算双倍电价,矿业企业实际需支付约2,200苏姆/kWh,高峰时段还可能进一步叠加附加费用,这对于长期高负荷运行的矿场而言,电力成本压力依然较大。因此,尽管143号总统令放宽了能源来源限制,并允许统一电网继续向矿区供电,但其制度设计实际上仍在通过价格机制,引导矿业企业更多采用自建新能源、自备电站等供电模式。尤其是允许利用废弃油气设施建设配套发电项目,表明乌兹别克斯坦正试图借助加密矿业需求推动新能源投资、边远地区能源开发以及废弃能源资源再利用,使加密矿业逐渐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开发政策相结合。未来乌兹别克斯坦加密矿业的发展方向,很可能并非大规模依赖公共电网,而是逐步形成自建新能源电站发展加密矿业的产业结构。

电力计量要求

根据2018年PQ-3832号总统令及NAPP后续配套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密挖矿活动时,如接入国家统一电力系统,则必须安装单独的电力计量装置,并确保计量设备能够接入自动化电力计量与控制系统。PQ-143号总统令延续了上述和新要求,并未放松计量标准,要求特别矿区企业在接入统一电力系统时,仍必须安装独立的电力计量装置,且该装置需兼容并接入国家自动化电力计量与控制系统。

这一计量要求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电网安全。由于数字矿业属于持续、高负荷运行的产业,若缺乏实时监测,容易对地方电网稳定性及居民、工业用电造成冲击,因此国家需要通过自动化计量系统动态掌握矿区用电规模及负荷变化。其次,该制度也是落实特殊电价政策的重要技术基础。乌兹别克斯坦对矿业实施双倍电价、高峰附加费等差别化收费机制,而独立计量能够确保矿业用电与普通工业、商业或居民用电相区分,从而保证特殊电价制度能够准确执行。再次,自动化电力计量与控制系统实际上也承担着打击非法矿业的重要功能。通过统一接入国家自动化监控系统,监管机构能够识别异常负荷、未登记矿场以及违规接电行为,从而减少灰色矿业对国家电网和能源秩序的影响。

用地及基础设施保障

PQ-143号总统令为特别挖矿区的用地便利和基础设施保障进行了针对性规定,以降低投资者前期投入成本并加快项目落地:

  • 实行全域覆盖与用地简化政策。特别矿区范围覆盖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全境,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在一个月内提出为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简化土地划拨程序的建议,推动简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用地审批。
  • 推动废弃资源再利用。明确支持投资者利用区内无经济效益、低产及废弃的油气田和相关设施进行发电并开展挖矿活动,相关部门需在两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现闲置土地和设施的盘活利用。
  • 鼓励能源综合利用与配套设施建设。允许居民利用挖矿余热在农业用地上建设温室,同时对项目选址和供电系统提出卫生、安全和技术兼容性要求,确保基础设施符合运营标准。

收益结算及外汇回流机制

在特别矿区设立前,乌兹别克斯坦允许加密挖矿企业将挖矿所得的加密资产在国内或国外平台出售,但销售所得(包括兑换其他高流动性加密资产的收入)必须强制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银行系统结算和入账。143号总统令延续并明确强化了这一机制,虽然特别矿区居民企业有权在国内加密交易所或国外平台出售或兑换挖矿所得的加密资产,但销售所得必须强制转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银行账户,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销售和兑换收入。外资企业可在挖矿收益回流乌兹别克斯坦国内银行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申请换汇并将利润汇出境外。

这一外汇回流机制在大幅开放挖矿活动和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确保了外汇收入留在国内,支持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地区经济发展;同时也强化金融监管、防范洗钱风险,便于追踪资金流向。

税负竞争力分析

乌兹别克斯坦与周边国家税收政策比较

仅考察单一税率并不足以反映一个地区的真实税负水平。挖矿项目的经营成本,往往同时受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电价及能源附加费、许可和备案要求、日常合规成本以及外汇结算限制等多重因素影响。基于此,以下从税收负担、能源成本、准入门槛、合规要求和资金回流等几个维度,对乌兹别克斯坦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等主要周边市场进行横向比较,以便更全面地识别乌兹别克斯坦特别挖矿区的税负竞争力。

表2乌兹别克斯坦及周边地区的税收政策比较

从比较结果看,乌兹别克斯坦特别挖矿区优势不仅在于长期免税,更在于为投资者提供比较稳定的预期。但与此同时,其电价水平、外汇回流安排及部分合规要求,也会对项目实际收益产生明显影响。虽然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低电价市场相比,乌兹别克斯坦在能源成本上未必占优;但与俄罗斯等税负和合规要求更复杂的市场相比,其专项政策安排具有一定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后续在具体项目评估中,还需进一步结合装机规模、用电结构和币价波动,对综合税负与盈利水平进行测算。

不同国家挖矿项目税负测算

在前文对各国税收制度、电价水平及合规要求进行横向比较的基础上,仅从制度文本层面仍难以直观反映不同政策组合对项目盈利能力的实际影响。对于挖矿业务而言,电力成本通常占运营成本中的核心部分,而税费结构、管理费用及附加能源税等因素,则会进一步影响项目最终的税后收益。因此,可在统一假设条件下,对不同国家的综合税负和盈利结果进行情景化测算,以更直观地观察特别挖矿区政策在实际运营中的影响程度:

示例假设年用电量1 GWh(100万度),自有新能源综合供电成本为0.06 USD/kWh,挖矿年产出价值当量100,000美元(相当于约0.10美元/kWh毛收入),其他运营成本(不含电费)20,000美元,汇率参考1 USD ≈ 12,000 UZS。

从上述测算结果看,在统一收入假设下,电价仍然是决定挖矿项目盈利能力的核心因素,其影响程度明显高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本身。即使在乌兹别克斯坦特别挖矿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如果接入国家电网,在当前较高电价条件下,项目整体可能面临较大亏损;而在自有新能源供电模式下,由于电力成本明显下降,即便缴纳一定管理费用,项目盈利能力仍会显著改善。

但需要注意的是,低电价带来的优势也很容易被较高的综合税负所抵消,需要平衡电力成本与税费结构的综合影响。吉尔吉斯斯坦虽然电价最低,但由于需同时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和10%的电费专项税,综合税负被显著拉高,导致其税后利润虽为正值,但在几国中并未展现出突出优势。哈萨克斯坦的情况也类似,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算高,但额外征收的电费税削弱了其成本竞争力。

投资风险评估

尽管乌兹别克斯坦特别挖矿区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对加密资产矿业形成了一定吸引力,但基于加密资产挖矿本身具有高能耗、高资本投入及强监管敏感性的特点,对于加密矿业项目而言,是否具有实际投资价值,仍需结合能源成本、主体适配性以及长期合规风险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相较于十年免税政策而言,投资者需重点考虑的是电价与新能源发电设施建设成本。虽然特别挖矿区至2035年免征挖矿所得税,仅收取收入1%的管理费,但相应地也极可能使能源成本成为挖矿项目最大的运营支出。一方面,接入国家统一电网需支付双倍电价(当前约2,200 UZS/kWh,折合约0.20 USD/kWh),在该情景下项目极易亏损;另一方面,虽然政策鼓励采用自有可再生能源,但自建新能源电站需承担较高的前期资本开支(包括设备采购、土地、储能系统及并网设施),且建设周期较长、受当地干旱气候和资源条件影响较大,影响整体项目的回报。因此,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将高度依赖投资者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与资金实力。

第二,并非所有投资主体都适合进入贝斯卡拉特别矿区。该区域对参与者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加之前述提及的国家电网双倍电价以及新能源电站建设,更要求投资者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因此,特别矿区更适合具备新能源开发经验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或“能源+挖矿”联合体、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具备较强合规能力和银行对接能力的国际矿业公司,以及有意愿长期投入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地区并接受严格监管的战略投资者。相比之下,中小型投资者或纯金融型投资者若缺乏新能源电站建设与运营能力,在该区域的竞争力将明显不足,进入门槛较高。

第三,矿区内挖矿存在一定的合规与运营风险。特别矿区要求挖矿所得必须全部转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银行账户,接受外汇管理审查,虽然允许利润汇出,但增加了汇兑成本、办理时间和审批流程,存在一定资本回流风险;同时,项目必须安装独立电力计量装置并接入国家自动化计量控制系统,每月需申报营收并缴纳1%管理费,若不严格遵守可能面临监管合规风险;此外,虽然税收优惠期延长至2035年,但后续实施细则的出台进度、电力供应的稳定性以及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此外,地缘政治风险、比特币价格及网络难度波动,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地区电力和互联网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等问题,也可能对项目长期运营构成挑战。

总体而言,贝斯卡拉特别挖矿区为具备新能源开发能力和长期合规意愿的大型专业投资者提供了中亚地区难得的政策窗口,但对中小投资者或纯依赖电网的项目而言,风险较高。建议潜在投资者在进入前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并与本地合作伙伴或专业法律顾问共同评估具体项目可行性。

结语:乌兹别克斯坦能否成为中亚挖矿的潜力目的地

乌兹别克斯坦贝斯卡拉特别挖矿区凭借PQ-143号总统令推出的十年免税政策,为全球加密矿企提供了一个具有吸引力的中亚新选项。但政策的实际成效,高度依赖投资者能否有效控制能源成本并具备新能源开发能力。在自有新能源模式下,该特别矿区竞争力显著,而接入电网或缺乏能源建设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则面临较高风险。总体而言,贝斯卡拉特别挖矿区更适合具备资金实力、新能源开发经验和长期合规意愿的大型专业机构。对于这类战略投资者而言,它有望成为中亚地区值得重点关注的潜力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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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nTax

本文为PANews入驻专栏作者的观点,不代表PANews立场,不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及观点也不构成投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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