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业融资的法律边界 — 从Joonko案谈融资表述、股权回购与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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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创业融资,哪些话不能说过头?

本文作者:赵暄律师

最近看到Joonko案的新进展,我想到了身边一些创业的朋友。有做AI的,也有探索其他前沿技术的。产品还在迭代,商业模式还在验证,融资、招人和寻找客户却已经要求他们不断解释:我们在做什么,做到了哪一步,未来还有多大空间。

我理解这种乐观,许多值得尝试的事情,在起步时本来就拿不出确定的成功证明。但在处理融资和股权争议时,我们也会看到,早期一些没有说清楚的描述,几年后可能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对创业者而言,法律上的准备可以很具体:让业务表达经得起核验,让签下的责任与自己的判断相匹配。这样,面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心里也能更有底。

一、融资时讲未来,退出时核对过去

2026年9月11日,美国司法部通报,AI招聘公司Joonko的创始人Ilit Raz已就证券欺诈认罪。她此前于2024年6月被起诉。

根据通报披露的案情,Raz在2021年、2022年的融资中,虚报客户数量、客户身份和收入等信息,促成约2700万美元投资。2023年,投资人要求核验数据时,她又提供了伪造的银行文件和采购订单。此次通报披露的是认罪进展,具体量刑仍由法院决定。

这个案件让我更关注融资之后的时间。

融资顺利时,大家愿意讨论增长与估值;到了下一轮融资、上市、并购或退出阶段,当年的客户是否付费、收入是否实现、技术能力究竟到了哪一步,就需要逐项核对。

我倾向于把它理解为法律风险的滞后性:争议可能在融资时埋下,直到后续核查或者退出时才集中出现。在合作顺利时就把统计口径和披露材料整理好,日后核对起来会轻松许多,也更容易保住双方的信任。

当年的商业计划书、尽调材料、邮件和微信记录,到时都可能成为解释双方约定的重要证据。

二、把业务讲清楚,也是在展示价值

客户数据

假设一家企业有80家企业用户,其中20家已经付费,其余仍在试用或做概念验证。分别介绍这些进展,足以说明产品正在获得关注;直接写成“80家付费客户”,却改变了事实。

类似地,一家央企的业务部门测试过产品,与集团正式采购,是不同的合作阶段。把合作主体和进展写明白,投资人也更容易判断商业化的可能性。

收入口径

合同额、财务确认的收入和实际到账金额,反映的是不同情况。年度、月度经常性收入需要说明计算口径,不能直接代替会计收入;一次性交付和订阅服务混在一起时,尤其如此。

技术表述

“自研”究竟指基础模型训练、模型微调,还是基于第三方模型开发应用?内部测试对应哪个版本和场景?这些工作都可能创造价值,准确说明团队完成了什么,更有助于投资人理解公司的优势。

在整理融资材料时,可以把已经完成的成果、正在验证的路径和未来预测分别呈现。既保留增长想象,也让每一项判断有据可查。

协议中的“真实、准确、完整”,则需要落实到具体范围:覆盖哪些材料,截至什么时间,已披露的例外如何处理,是否设置重大性标准。关键数据的底稿、预测假设和更正版本,也应一并留存,减少日后各说各话的空间。

三、回购怎么谈,要看条件,也要看谁付款

投资人要求回购,并不必然意味着创始人存在过错。未按期上市、业绩未达标,都可能触发事先约定的退出机制。

收到要求后,我们首先要核对合同:触发条件是否满足,信息偏差是否达到约定标准,相关事项是否有效披露,有没有补救期,以及回购权是否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行使。

接下来,要分清承担义务的是公司,还是创始人个人。

《九民纪要》区分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实际履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时,不能仅因公司承诺回购就认定协议无效;但要求公司实际回购,还要审查资本维持、减资等规则。纪要并非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其裁判思路仍有参考价值。

创始人个人独立承担回购义务,则是另一回事。融资款即使全部投入研发、工资和算力,也不会仅因“钱没有进自己口袋”就免除符合约定条件的个人债务。

个人责任示例

公司融了3000万元,创始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按本金加收益回购。几年后公司只剩几百万元,个人责任并不会自动缩减到这个数额,仍需审查条款效力、回购条件和责任范围。

因此,签字前值得把个人责任单独拿出来谈:是回购义务还是保证责任,是否连带,有没有金额上限和期限?对于正常经营未达预期,可以协商争取责任上限,或者以持股及股权处置所得为限,与故意欺诈等情形区别约定。具体能谈到哪一步,需要结合交易条件,也要审查条款效力。

把责任谈清楚,有助于双方形成稳定预期,也为将来处理分歧留下余地。

四、预测落空、民事欺诈与刑事责任,分别判断

商业预测落空

预计明年收入1亿元,最后只做到2000万元,可能是商业预测失败;预测最好保留依据和关键假设。如果被写入协议成为明确的业绩承诺,即使没有欺诈,也可能产生合同责任。

既有事实失真

已经实现的收入只有200万元,却告诉投资人是2000万元,则涉及既有事实失真。判断民事欺诈,还要看是否故意误导,以及投资人是否因此作出了错误的交易决定。

一个实际问题是:如果知道真实情况,投资人是否仍会按相同估值和条件投资?项目后来亏损,不能倒推融资时必然存在欺诈。

投资人做过尽调,不意味着资料提供方当然免责;投资前已经知道真实情况,也会影响判断。撤销交易、追究违约责任和要求赔偿,各有法律条件,需要结合诉求与证据选择。

刑事责任

美国案件中的证券欺诈,不能直接对应中国法下的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具体交易结构、欺骗行为、资金取得过程及非法占有目的等,都需要审查。资金是否投入业务、是否异常转移,是判断的重要事实,不能只凭其中一点下结论。

向少数特定机构开展股权融资,与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也有不同的审查路径。

伪造合同、银行流水或客户订单,会显著增加风险,也可能成为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但构成要件的审查并不到此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中,叶某某曾伪造收条收取租金。再审法院结合租赁协议有效、租户实际使用商铺且未受损失等事实,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判无罪。这个租赁案件不能直接套用于融资,但提示我们:存在虚假材料,仍须审查全部构成要件。在争议中要做的,也包括还原交易经过,把经营风险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区分清楚。

五、提前做些准备,出现分歧也有办法可谈

对于正在融资的团队,可以先从一份关键指标口径表做起,让业务、财务和对外材料使用同一套定义。再把主要合同、数据底稿和预测依据整理好,融资协议签署前,专门审阅一次个人责任

这不需要把日常经营变成繁琐的留证工作。资料能够找到,重要承诺有据可查,已经能减少不少沟通成本,也有利于下一轮尽调。

如果发现此前提供的数据有误,可以先保存原始材料,查明是统计差异、预测变化,还是事实失真,再评估涉及哪些承诺、影响哪些交易,准备有依据、可追溯的更正说明,并视情况协商调整安排。

更正不会自动消除已经产生的责任,但尽早查清问题,通常比继续“补材料”更有机会找到解决办法。

如果投资人已经提出退出,则需要把合同判断与履行能力放在一起考虑。回购请求有没有依据,金额如何计算,公司还能承受怎样的付款节奏,是否存在展期、股权转让或重组的可能,都值得逐项评估。

投资人希望收回资金,创业者希望保住业务和继续发展的机会。即使出现分歧,这两种诉求也未必完全冲突。律师可以与创业者一起核对事实、准备谈判方案,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同时争取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我始终觉得,创业值得鼓励,风险投资也需要容纳探索和失败。把事实与责任安排清楚,是为了让创业者在争取机会时更有底气,遇到困难时还有调整的余地。

对未来应乐观,但现在也应做好合适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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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曼昆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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