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詩巍
身為控告人,如果想要在中國大陸地區提起刑事控告,追究侵權人的責任,首先需要確定一個前提:侵權人在中國大陸。如果侵權人在中國香港或海外,那麼即便國內公安立案了,大機率也就沒有後續了。至於原因,可以看此文《在國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中國公安能跨國抓人嗎? 》,本文不再贅述。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割韭菜的海外Web3 項目,國內用戶即便報案也無濟於事,因為這些人通常都在海外。
那麼在此前提之下,我們開始進入正題。對控告方而言,首先會面對的是下面這幾個問題:
需要提交哪些報案資料?向哪裡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如果去公安報案,公安機關是否會認定我方從事非法業務,反而對我方立案調查?
誰有資格以「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對於Web3 專案方而言,如果涉及專案人員收受交易方商業回扣、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挪用專案資金的,或者專案資金被詐騙、竊盜等情形的,作為被害單位,由哪個主體來報案?需依Web3 專案方有無在國內設立實體公司,分情況討論。
一般情況下,Web3 平台業者往往會將專案主體設立在中國香港、新加坡、開曼等地,但同時,考慮到人力成本,便於溝通管理等方面的因素,會在國內招募員工。
對於規模比較大的平台,如虛擬貨幣交易所等,較為常見的是與國內第三方公司合作,由國內第三方外包公司與員工簽署勞動合約並繳納社保,但也有不少Web3 專案方是由實控人或實控人指示第三人自行設立公司,並以該公司為主體僱用員工並繳納社保,發放薪資。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合適的報案主體,就成為了能否立案的關鍵。
若實際是註冊在海外的Web3 專案方遭受損失,能否以國內主體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參照傳統刑事案件,若外資企業為被害單位,且其在國內設有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等的,那麼,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可以與外資企業共同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所以,若Web3 平台能夠證明其在國內設立的公司與自身有一定關聯性的,那麼國內公司應可以共同作為被害單位的主體,提出控告。
但在許多Web3 專案中,專案主體雖設立在海外,卻僅透過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與國內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此時便會出現一個現實問題:合作公司是否能夠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從法律關係來看,第三方外包公司通常不直接參與專案資金管理,也不享有涉案資產的支配與收益權,因此其主體資格往往難以被認定為被害單位。若由其名義報案,可能會面臨被質疑缺乏直接損失或權利基礎的風險。
但在司法實務中,仍存在以合作公司作為報案主體、由其工作人員代為提交資料的情形。這類做法在某些案件中確實能夠推動案件進入偵查程序,但同時也為辯方提供了圍繞「報案主體與實際利益主體是否一致」進行抗辯的突破口。
對Web3 專案方而言,還需要面對另一個關鍵問題:平臺本身能否在中國法律架構下被認定為「被害單位」。
某些Web3 業務模式,例如鏈上預測市場、衍生性商品交易、鏈上代幣流動性撮合等,在部分國家與地區已具有清晰的監管定位。但在中國大陸,由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被納入「重點防範與審慎監管範圍」,司法機關在認定平台是否具備「合法權益」時,往往會從兩個層面考慮:
- 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在境內具備合規經營資格);
- 所涉業務內容是否屬於國內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領域。
因此,如果平台的核心業務在中國大陸屬於禁止性經營範圍,則其作為「被害單位」的法律基礎會受到限制,相應的控告路徑也會隨之變得複雜。
但這並不代表所有Web3 業務均無法獲得被害人地位。如果平台的業務性質本身並未觸及國內明確禁止的領域,且能夠證明存在實際損害事實與資產權益聯繫,則仍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被害單位。
報案會否反向引發Web3 專案方本身風險?
這是專案方在考慮刑事控告時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
鑑於國內924 通知等政策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被定調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如果專案方報案,需要對專案本身的合法性做出評估,否則,不僅難以被視為能夠被我國法律所認可的「被害單位」,更有甚者,還會波及自身刑事風險。
但非法金融活動並非等同於刑事犯罪,或特定的刑事罪名,業務的風險性大小仍需要結合是否面向中國大陸用戶開展業務,是否吸收國內用戶資金等綜合評定。
也因為許多專案方對這一點存在不確定性,有些人會利用專案方對「國內風險」的顧慮,以「曝光」「維權」「舉報」為由實施敲詐勒索。
例如曾有報道提及[i],2023 年10 月16 日,Negentropy Capital 創辦人BillyWen 在X 平台上表示,去年其基金參與投資一個Web3 項目被所謂的維權團夥敲詐,後向深圳龍崗警方報案併立案,嫌疑人伍某涉嫌勒索五達五萬教唆並由其提供砲制的虛假維權資料透過網路實施敲詐勒索,法院將於近期審理宣判該案。
可見,即便在審慎監理的背景下,並非所有專案方都處於維權無門的境地。只要能明確自身權益基礎,並對業務合法性風險進行前置評估,仍有可能獲得司法機關的支持。
去哪裡的公安機關報案? ——管轄權的確定
去哪裡的公安機關報案,案件歸何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報案人來說,如果這個問題如果沒有先確定好就貿然報案,可能會出現:
- 公安機關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
- 不同地區公安機關之間相互轉接、推諉
- 即便立案,後續也可能被辯護方以「管轄不當」提出異議,影響案件走向
因此,明確管轄權是決定維權路徑是否可行的第一步。
我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中,以犯罪地管轄為原則,以被告居住地管轄為例外。但同時,也有關於例如網路犯罪等特殊情況的管轄規定。
根據屬地管轄的基本規定,Web3 專案方如控告刑事案件,至少犯罪地需要在我國境內。那麼如何理解犯罪地呢?在涉及鏈上資產、權限管理和跨區人員協作的Web3 場景中,犯罪地並不僅限於線下地點,而是包括以下任一發生地:
- 專案資金或數位資產被轉移、控制的地點
- 私鑰、帳戶權限被操作的地點
- 資產損失最終呈現的地點
- 犯罪所得被取得、藏匿或使用的地點
換句話說:鏈上的操作最終都會在現實世界中落到某個節點,無論是人、設備或資金流轉,這些「落地點」本身就構成了國內司法當中地域管轄可能觸及的範圍。
對於如竊盜、詐欺類刑事罪名,一般是向竊盜、詐欺行為實施地,轉款(幣)、收款(幣)地公安刑偵部門提起控告。
對於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刑事罪名,如果Web3 項目方在國內有分支機構,則可以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安經偵部門報案,但對於國內沒有分支機構的Web3 項目方,可以選擇向實際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經偵部門報案。
域外證據與鏈上取證,是否需要公證認證?
Web3 專案的業務運作、帳戶系統、資產管理和溝通協作往往都發生在境外伺服器、鏈上系統或跨國溝通工具中,因此在提起刑事控告時,常常會面臨一個現實問題:
這些證據在國內是否能夠直接使用?是否必須完成公證認證?
根據刑訴法規定,若Web3 專案方針對所提起控告的涉案事實,收集了相關資料,包括委託相關代理人(如員工、律師等)的委託手續,需要進行公證認證,涉及外國語言文字的,還應附中文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