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數位支付的快速發展,虛擬信用卡成為了線上購物、服務訂閱等跨境支付場景下不可忽視的重要工具。
提供這類服務的虛擬信用卡平台一般都註冊在境外,且取得相關資格(如MSB牌照、電子貨幣許可證、加密貨幣相關許可證等),但平台的技術團隊、營運推廣、客服人員等會放在中國大陸地區。
雖然目前已經存在一些虛擬信用卡平台被司法機關以非法經營罪立案調查,但在缺乏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此類商業行為能否定性為非法經營罪,還需要結合平台具體的業務場景進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0 1虛擬信用卡的前世今生
“前世”
在我國,虛擬信用卡(VCC,全名為Virtual Credit Card)並不是最近兩年才有的新生事物,早在2013年左右,以信任寶為代表的先行者就開始嘗試,但由於國內政策的限制,很快受阻。此後,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等也開始進行不斷的探索,推出相關的虛擬信用卡等產品。
“今生”
近年來,在區塊鏈技術、跨境電商、人工智慧等的蓬勃發展下,虛擬信用卡進入了快速增長期,成為了越來越多用戶群體的新的支付工具。本文所討論的虛擬信用卡就是指這類可以在全球範圍內進行線上支付和購物,支援與MasterCard或VISA等主流支付網路相容,能在全球大多數商家和電商平台上使用的支付工具。
0 2虛擬信用卡的使用場景有哪些?
VCC雖然稱作“信用卡”,但它並不能透支,用戶需要預充值才能使用,其主要使用場景如:
跨境購物,虛擬信用卡適用於國際電商平台(如亞馬遜、eBay等),尤其是當用戶需要規避匯率波動、外匯管製或希望不公開真實銀行卡資訊時;
訂閱服務及數位內容購買,如Netflix、ChatGPT、Steam等海外各類訂閱平台扣費;
租車、飯店預訂和旅遊等各種線上預定消費;
網路廣告和行銷支付,如Google Ads、Facebook Ads等廣告平台等直接綁定虛擬卡進行廣告費扣費;
外匯交易和加密貨幣支付,虛擬信用卡通常支援多種貨幣,幫助用戶繞過傳統銀行的外匯管制,方便進行跨境交易。部分虛擬信用卡支援與加密貨幣平台(如Coinbase、Binance等)綁定,用戶可將法幣儲值至虛擬信用卡帳戶,再用於購買加密貨幣,或將加密貨幣轉換為法幣支付。
0 3境外主體+取得許可資格=合法經營?
將主體設在境外,且取得相關資格許可,是否為合法經營?這是邵律師常被客戶問到的問題。將公司主體設在中國大陸之外的國家或地區,也取得了這些地區相關法規政策所要求的許可資質及牌照,能否在中國大陸地區展業?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2021第三屆外灘金融高峰會上曾表示[i],「金融作為特許業,必須持牌經營,金融牌照有國界,僅持境外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持境外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
那麼,虛擬信用卡業務是否屬於「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虛擬信用卡業務能否在境內取得相關執照?這就要結合本文最初提到的虛擬信用卡的「前世」來分析。
此前,虛擬信用卡在我國由銀行或互金機構聯合銀行發行,此種虛擬信用卡和我們所理解的傳統概念中可透支的信用卡並無區別,其被監管履被叫停的原因,除了加大助貸之風之外,監理機關的擔心還有以下方面[ii]:
用戶權益的損害。對於需要實名認證的虛擬信用卡而言,若存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身份資訊進行註冊或竊取,進行惡意消費或套現的,用戶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缺乏法律的明文規定;
反洗錢任務難以執行。虛擬信用卡申領過程簡單,使用者無需提供過多的個人資訊。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該漏洞,開設多張虛擬信用卡進行洗錢活動。
這些問題點,也是目前海外發行的虛擬信用卡依然存在的問題。如市面上部分虛擬信用卡宣傳的賣點之一就是無需KYC認證,可以為用戶提供更高的隱私保護,這顯然與我國的監管原則相悖。
0 4虛擬信用卡業務為何涉及非法經營罪風險?
除了以上問題之外,目前支援跨境支付的虛擬信用卡還存在許多問題。僅從本文提到的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來看,若平台在我國境內展業,為中國大陸用戶提供服務,可能涉及「支付結算類」或「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以下展開分析:
1.「支付結算類」非法經營罪
透過上文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主體設在境外的虛擬信用卡,即便已取得海外地區的相關資質牌照,但若在中國大陸地區展業,仍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根據以下規定,該業務屬於「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網路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18.支付結算業務(也稱為支付業務)是商業銀行或支付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非銀行機構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該業務的行為,違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破壞了支付結算業務許可製度,危害支付市場秩序與安全,情節嚴重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情形:
(1)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經營以客戶支付帳戶為基礎的網路支付業務。無證網路支付機構為客戶非法開立支付帳戶,客戶先把資金支付到該支付帳戶,再由無證機構根據訂單資訊從支付帳戶平台結算到收款人銀行帳戶。
2、 「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
此情形是指,在沒有依法取得外匯管理或金融業務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從事外匯買賣、兌換、交易等活動,違反了外匯管理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的行為。
市面上的虛擬信用卡,可支援人民幣、外國法幣以及虛擬貨幣充值,雖然使用場景一般為線上支付和消費,但仍存在用戶透過第三方平台提現的可能性。例如,允許用戶將虛擬卡資金轉到如PayPal、Skrill等電子錢包中,然後再透過這些平台提現到銀行帳戶。如果虛擬信用卡支援虛擬貨幣儲值和提現,一些用戶可能透過虛擬信用卡將資金轉入虛擬貨幣錢包,然後再兌換成法幣提現。
透過這些方式,用戶就能夠繞過我國外匯管制,實現將一種法幣兌換成其他法幣的目的。
0 5風險防範建議
虛擬信用卡作為一種創新的支付工具,具有多元化的使用場景,確實能夠為用戶提供極大的便利,具有相當大的發展潛力。然而,服務商如果在中國大陸地區展業,可能面臨如非法經營罪等法律風險。
因此,建議虛擬信用卡服務商在進行此類業務時,應將營運重點放在境外,同時,務必確保在跨境營運過程中採取嚴格的合規措施,如完成合理的KYC、KYB、KYT等反洗錢程序,完善使用者服務協議,設定卡片的儲值和使用條件,確保遵循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防範潛在的法律風險。
[i] 央行:僅持境外金融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https://jrj.beijing.gov.cn/jrgzdt/202111/t20211101_2525489.html
[ii] 【舊文回顧】虛擬信用卡遭遇緊急暫停的前因後果https://mp.weixin.qq.com/s/oxFBqWZMH_ta-J7swsDaC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