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前代理過一個案子,在我接手的時候,當事人已經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但經過數日和當地公安檢察院的拉鋸戰之後,將當事人取保了。
但後來,在檢察院決定移送法院的前兩天,我的當事人又被關進了看守所。
我曾經很痛心問檢察官:這個案子到底是不是構成犯罪、你們到底有沒有管轄權,一直都存在很大爭議,而且兩次退偵,也沒補充上來什麼證據,我們認為本案完全可以做不起訴處理的啊。
然而檢察官一臉木然的說:嗯嗯,但沒辦法啊,我們都是捕了就要訴的,唉。
所以,在一個刑事案件當中,檢察官對於曾經批捕了的當事人,一定到起訴到法院嗎?
但其實這個問題從更深層角度來看的其實是另一個問題:
捕訴合一,真的合理嗎?
捕訴合一,究竟造就了多少冤案?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在回答以上問題之前,我們首先需要了解2個概念:捕訴合一和捕訴分離。
捕訴合一是指刑事案件當中,同一承辦檢察官兼具審查逮捕和起訴的權利。而相對應的捕訴分離,就是說一個案件在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由兩個檢察官辦理。
關於捕訴合一與捕訴分離制度,大體有著如下的發展歷程:
1970年代末,檢察機關復建後,因人力緊張、案件量大,審查逮捕與起訴由同一部門或檢察官負責,提高效率,但未形成系統理論。
在1980年代,檢察院審查逮捕與起訴的分開的,由不同部門負責,意在增強內部監督、保障辦案公正性。
從1990年代始,基層檢察院為了解決「案多人少」的問題,重拾捕訴合一,提高效率、整合資源。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可並推廣其經驗。
1999年,最高法院將刑事檢察廳分為審查批捕廳和審查起訴廳,標誌著捕訴分離機制在機構層級的正式確立,全國各地多數檢察院也紛紛設立分離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部門。
2019年,檢察機關內設機關改革落實,捕訴一案機制全面推行,完善審查方式與辦案機制,強化捕訴銜接。
近期,又聽到消息稱,捕訴分離目前已經開始在湖北等部分地區試辦了。
從以上發展可以看出,捕訴合一和捕訴分離制度,一直都是分分又合合。
那麼目前全國檢察院普遍在實行的捕訴合一製度,對於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來說,有哪些影響呢?這就要從這兩個制度的優劣勢講起。
檢察院實行捕訴合一,主要考慮這些要點:
提高訴訟效率:由同一檢察官負責批捕起訴,就無需重複熟悉案情,能節省時間精力,提高辦案效率;
提高司法資源運用效率:能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避免檢察院不同部門工作量不均衡;
強化檢察官責任:認為捕訴由同一檢察官負責,權責統一,能夠促使檢察官更謹慎辦案,提升案件品質;
而實施捕訴分離制度,會有這些優劣勢:
強化內部監督:批捕和起訴由不同檢察官負責,可以互相制約,避免權力濫用,保障案件公正處理;
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不同檢察官從不同角度審查案件,減少先入為主的影響,更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司法公信力;
辦案效率低落:一個案件在檢察環節被切割成若干片段,不同檢察官分別負責不同環節,缺乏對案件整體的全面把握,易導致對同一案件的定性與定量認識出現差異,影響辦案效率;
所以可以看出,相較於捕訴分離,實行捕訴合一,對檢察院來說,能夠提高辦事效率。但是,捕訴合一,真的能促使檢察官更謹慎地辦案嗎?關於這個問題,刑辯律師還是有發言權的。
眾所周知,公安報請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檢察官只有短短7天的時間來決定,而這7天的時間裡,檢察官除了審查某一個案子是否批捕之外,他可能還有要起訴的案件,要開庭的案件,以及體制內會有的各種大小會,所以留給檢察官詳細閱卷並提多最終做出嫌疑人,以供他最終做出決定的時間並不審多。
那麼在時間緊,任務重的狀態之下,檢察官有沒有可能辦錯案子,將一個本不該逮捕的當事人捕掉?當然有可能!
在捕訴合一的製度之下,負責逮捕的檢察官和負責將案件起訴到法院的檢察官,是同一個人。那如果一個案子,檢察官發現捕錯了,當事人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是案件本身罪與非罪存在巨大爭議,再或者是案件情節輕微本可以不予起訴的案件,你覺得檢察官會怎麼處理?
制度約束不了人心。
有擔當,敢於負責的檢察官,在極少數案件當中,確實有。所以,即便當事人被逮捕了,但最後依然拿到不起訴結果的案子,我也代理過。
但大部分案件,就像本文文首提到的情況一樣,(僅以我接觸過的刑事案件為樣本)大部分檢察官是難以面對自己的錯誤的,捕了,就要硬著頭皮訴出去!一定要起訴到法院,指控當事人構成犯罪。
而對於當事人來說,案子一旦到了法院,想要爭取無罪?根據2024年最高檢的《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判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418人,佔比萬分之三。而且整個無罪判決率是逐年遞減的。捕後不起訴及捕後判決無罪合佔總人數的0.27%。
這也是為什麼邵律師經常和當事人以及家屬說,一定要重視刑事案件的黃金37天,要謹慎對待每一個刑事案件流程,因為一旦案子的發展方向出現了偏差,它在後續仍然會繼續無情的推動下去,訴訟流程無法逆轉。
由於最近部分地區在試驗捕訴分離,我也在一些帖子當中,看到了相關熱烈的討論:



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其實我認為,無論是捕訴合一或捕訴分離,其實制度本身並沒有錯,導致問題產生的,其實是執行製度的人。
或許捕訴分離也不是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如果這是一味的講求工作效率,那就一定會製造更多冤假錯案的發生。
刑事案件對有些辦案人員來說只是他們的臉面,但對任何一個當事人來說,都是他們的一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