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突发】虚拟币相关全链条经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已无障碍

  • 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于9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标志着虚拟币监管进入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加入为追究刑事责任铺平道路。

  •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不得作为货币流通,所有涉及虚拟币的商业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包括兑换、交易、发行融资及衍生品交易等,可能面临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及巨额罚款。

  • 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违法,境内工作人员及为其提供支持的个人或组织也将被追责。

  • 参与虚拟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协议无效。

  • 通知释放监管趋严信号,虚拟币行业可能经历类似P2P和外汇的监管路径,从行政禁止到刑事打击,从业人员需警惕法律风险。

  • 发改委等部委同日发布通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目前限于行政禁止,未来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

总结
原标题:【9.24突发】虚拟币相关全链条经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已无障碍

就在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10个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这个通知是里程碑式的行政指令,这个要比2017年9月4日禁止ICO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行政指令更要有落地意义,为什么呢?因为这次从之前的7部委,加入了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加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对虚拟币的立法监管已经迈出了实质性一步。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草拟相关司法解释,将虚拟币行业的各种形态归纳入现有罪名的适用范围中,这样抓捕、审判和处罚相关项目将有法可依。

而这一过程和早年的外汇和P2P非常相似,这两个行业都是从最初的有序监管,到行政禁止,再到最后的司法解释给予刑事打击。虚拟币行业正在重走这一过程。

链审科技在今年6月4日发布了《3个月内或出台法规打击利用数字货币犯罪的全部形态》,文中预测针对虚拟币行业各种从业形态都将面临刑事责任打击。本次通知逐一验证了链审科技对这一行业的预测。

政 策 解 读

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我们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这个条例意味着,只要符合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的行为,都属于国家不允许的行为。

即无论何种行为,只要有虚拟币参与的商业行为,均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那么一切挂钩虚拟币的行为,无论其何种形式,无论是否虚拟币是其发行的,均将面临非法经营的风险。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条例意味着,将发行虚拟币,以及虚拟币提供服务(例如,OTC,中心化钱包,交易所,理财,Defi,期货等一切涉及虚拟币的服务)定性在: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

因此,在后续司法解释中,这些行为将大概率适用于非法发行证券罪、非法经营期货罪、非法集资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些罪名可以最高处于无期徒刑和数倍于经营违法所得罚款。

具体如何界定违法所得,链审科技预测,将按照虚拟币最高值*虚拟币流通量定罪,届时,虚拟币行业的各项目主要负责人,面临的将是无期徒刑和高达数亿元的罚款。

●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这个条例意味着,将法律主体设置在境外,但是人员在境内仍然为中国用户提供服务依然是犯罪,且境内工作人员将面临同样的刑事处罚。

那么在这些行业从业的人员,不要觉得自己只是一个员工,做的是“技术外包”的工作而已,其实自己应该明知公司只是以海外主体规避监管,其实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不然未来公司遭到警方查处,自己背负刑事案底,将后悔莫及。

●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这个条例意味着,国家不反对用户参与虚拟币投资,但是如果参与了,那么由此产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用户参与私募,ICO,Defi,期货等各种虚拟币交易,均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协议也是无效协议,赚钱和亏钱都不受保护。

本次通知中的其他条例是落地监管的细节方案,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涉及到为虚拟币提供,媒体,营销,技术等公司都涉及犯罪,且应由相应监管部门监管和处罚。

总 结


今天微博名为“田邦德”用户的“吐槽”监管机构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其实我们国家有个立法和监管的过程。国家鼓励金融创新,鼓励摸着石头过河,但是不意味着国家不会管理乱象丛生的虚拟币行业。

从政策引导,到政策监管,再到刑事立法,这一步步通过逐渐加强管理,希望将行业从业人员和用户引导到正确道路上,而不是一棒子打死,让大家有个良性退出的通道。

而如果从业人员没有理解监管层的苦心,继续在这个道理上想办法逃避监管,迎来的只能是更加强烈的刑事立法,并对胆敢违法乱纪,继续枉顾政策指引于不顾的犯罪分子,给予坚决的打击。

#P.S. 

本文发布同时,发改委等10部委还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主要针对BTC和FIL币的挖矿打击策略,本次通知也是限于行政指令的阶段,但是那个通知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挖矿目前还只是监管禁止的阶段。

而如果用户和企业没有认识到挖矿行为是不受政府鼓励而仍一意孤行继续推广,那么不久将来,挖矿行为也将会同这次的虚拟币交易一样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并上升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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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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