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6月23日支付宝发售付款码NFT皮肤至今,“蚂蚁链粉丝粒”小程序上已经出售了多款数字藏品。粉丝粒小程序对出售数字藏品业务作出了以下规定:
1、所出售数字藏品的定义:数字藏品,指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复制于蚂蚁链指定的存储空间,并以在蚂蚁链平台发行的唯一对应的虚拟凭证进行标识的数字收藏品。
2、数字藏品为虚拟数字商品,而非实物。本次购买不构成任何版权许可或转让,所出售的数字藏品版权由发行方或原创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拥有者书面同意外,购买者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3、购买者(用户)购买的数字藏品可在原许可范围内,访问、学习、研究、欣赏、下载(缩略图)、展示、分享或以其他非商业母的使用作品,具体有以下:
(1)预览:点击图片可预览数字藏品缩略图;
(2)查看原图:点击“查看原图”按钮,可查看该数字藏品的原图;
(3)下载:点击“下载”可保存当前数字藏品缩略图;
(4)分享:点击“炫耀一下”保存分享图,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分享。
4、蚂蚁链仅就数字藏品在蚂蚁链上的信息存证和唯一标识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不保证数字藏品在蚂蚁链之外的唯一性。
5、数字藏品一经售出,不支持退换。请勿对数字藏品进行炒作、场外交易、欺诈,或以任何其他非法方式进行使用。数字藏品仅限于在支付宝实名认证好友之间进行转赠,且需要持有超过180天后方可转赠。
根据粉丝粒小程序对数字藏品的定义,其所出售的数字藏品是在蚂蚁链区块链上铸造,其元数据存储在蚂蚁链指定的存储空间,且具有唯一标识。这些特征符合NFT属性。因此,数字藏品实际上是NFT。此前,也是以NFT命名的,2021年10月将名称改为数字藏品。现在我国还有些NFT发行主体将数字资产名称改为NFR。但其实质上都是一样的。之所以名称要发生变化,可能是因为我国对于是否可以发行NFT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代币一词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虚拟货币。目前粉丝粒上出售的数字藏品物理世界的艺术品映射在数字世界所生产,是物理艺术品在数字世界的价值实现。这类数字资产,应属于我国《民法典》第127条所规定的虚拟财产。但粉丝粒小程序关于数字藏品所有权、转让使用等方面的规则,是需要完善的。具体分析如下:
1、数字藏品的所有权问题
根据粉丝粒小程序上的规则,该平台所出售的数字藏品所有权,在出售之后仍归原发行者所有。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数字藏品所有权到底指的是什么?数字藏品是物理世界艺术品映射在数字世界而铸造的数字作品,是物理世界艺术品的数字化作品,是虚拟的数字资产。表示该数字资产的媒体附件及属性数据包含于NFT,此种情形下的NFT是数字资产本身。它区别于物理世界的实物艺术品。因此,当该数字资产NFT出售时,数字资产所有权相应发生转移,也就是数字藏品的所有权在其出售后转移给了买方。粉丝粒小程序规定,数字藏品所有权在数字藏品出售后,仍归原发行者拥有,应是混淆了数字藏品所有权和物理世界艺术品所有权。试想,如果购买者购买了数字藏品却不拥有所有权,只能和其他人一样,仅对数字藏品进行浏览、欣赏,那购买的法律意义就没有了。
2、数字藏品的数据披露和验证问题
粉丝粒小程序虽然有证书一栏,可查询到数字藏品的发行人、作品名称、作品介绍、发行时间、交易时间、交易哈希值、藏品ID编号等信息,但这些信息仅仅是粉丝粒小程序上展示的信息,该小程序并没有提供区块链智能合约、区块链浏览器的验证链接,也没有提供元数据存储的URL链接予以验证。数字藏品发行所使用的智能合约标准、智能合约地址、元数据及媒体附件的存储方式,是数字藏品价值判断的重要因素,出售数字藏品时应让购买者可查询和验证。另外,在实践操作上,同一艺术品除可以在蚂蚁链上发行NFT,也可以在其他区块链上发行NFT,因此,发行人是否可能在其他区块链就同一艺术品再次发行NFT,对于数字藏品的价值也影响重大。粉丝粒小程序虽然声明蚂蚁链并不保证发行人在蚂蚁链上发行的唯一性,但发行人作为出售方是否已作出相关承诺,也应对购买方予以披露。
3、物理世界同一艺术品铸造多个数字藏品出售的问题
粉丝粒小程序上出售的数字藏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单个物理艺术品在蚂蚁链上铸造单个数字藏品并出售。另一类是一个物理艺术品在蚂蚁链上铸造多个(如10000个)数字藏品并分别出售。
对于第一类数字藏品,不存在同质化代币的问题,也没有虚拟币、证券属性,在政策法律上没有违法违规问题。第二类数字藏品的铸造出售,可能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1)成千上万的购买者,购买的是同一个数字藏品,还是物理世界的同一艺术品在蚂蚁链上多次铸造生产了不同数字藏品(即虽然媒体附件图像和属性一致,但每个数字藏品的标识编码不同,ID具有唯一性)?如果属于多次铸造多次生成,则没有集合、同质属性。(2)如果同一物理艺术品在同一区块链可以铸造生产多个数字藏品,那么发行数量的界限在哪里?是否由发行人随意自行决定。从理论上说,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即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铸造发行数量和定价。但由于NFT目前在国内仍然是创新性事物,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而是存在盲目跟风炒作风险。有的买受人购买数字藏品并不是为了收藏,而是期盼购买后能多倍的价格出手,他们购买时并不能准确判断,甚至不在乎所购买的数字藏品真实价值几何。因此,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物理世界艺术品真实价值,以及其映射在数字世界的数字作品价值进行评估,在批量发行中是有必要的。批量发行数字藏品前,应根据相关评估结果决定其数字藏品的发行数量和出售价格。另外,为了与虚拟货币相区分,并防范变相集资的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应对数字藏品批量发行数量的上限作出规定,并禁止同一物理艺术品在多个区块链上铸造发行。
4、关于数字藏品的使用和转让问题
根据粉丝粒小程序规则,目前买受人购买的数字藏品只能用于炫耀,或满180后转赠给支付宝中实名认证的朋友,不得用于炒作、场外交易或任何商业用途。这或许是数字藏品相关各方基于防止虚拟资产被过度炒作,避免出现扰乱金融证券市场而作出的谨慎安排。但如果被购买数字资产被禁止商业使用、转让,那么该数字资产如何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即使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合规的交易市场,在规则中也应为将来可能的流转留下空间,可表述为在国家政策许可流转时方可转让。
由于数字藏品属于虚拟资产,我国关于虚拟资产如何转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数字藏品的转让容易与虚拟货币的炒作相混同,因此,在我国数字藏品发行后如何流转,以及如何通过NFT流转推动创建数字经济新商业模式,急需一个探索、创新的机制。或许以后国家会根据实际需求在一定范围内推动试点,或者统一打造一个全国性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允许数字藏品等NFT资产在国家的统一监管下流转。当然,为了杜绝NFT数字资产以虚拟货币类似方式作为支付工具使用的情形,在技术上可限制NFT数字钱包之间相互转让数字资产,钱包只能与交易所账户、元宇宙生态之间交互。也只有当NFT交易市场的创建被国家许可时,NFT等数字藏品资产届时才可能得到正常流转,真正实现其财产流动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