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诗巍律师 |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迷思:财物属性与数据属性的司法分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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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正逐渐显露出明显的实践与理论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方式高度相似的涉虚拟货币案件,不同裁判机关往往作出差异显著的裁判结论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局面,不仅导致量刑尺度缺乏统一标准,亦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断边界,进而削弱刑事裁判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与此同时,现有理论讨论多围绕“财物属性”与“数据属性”展开,对“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这一规范概念缺乏系统拆解,亦未能有效回应迷因币预发行代币、价值归零代币等复杂实践形态,致使理论分析难以直接对接具体案件的裁判需求 基于此,本文尝试对上述双重困境作出回应,探索更具解释力的分析路径,以期促进实务与理论层面的进一步讨论。

在刑事司法领域,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正逐渐显露出明显的实践与理论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方式高度相似的涉虚拟货币案件,不同裁判机关往往作出差异显著的裁判结论,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局面,不仅导致量刑尺度缺乏统一标准,亦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断边界,进而削弱刑事裁判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与此同时,现有理论讨论多围绕“财物属性”与“数据属性”展开,对“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这一规范概念缺乏系统拆解,亦未能有效回应迷因币、预发行代币、价值归零代币等复杂实践形态,致使理论分析难以直接对接具体案件的裁判需求。

基于此,本文尝试对上述双重困境作出回应,探索更具解释力的分析路径,以期促进实务与理论层面的进一步讨论。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上篇文章的讨论中,我们分析了“数据说”、“财物说”与“折中说”等主要理论观点,并指出了办案人员在审理涉币类案件时的认知局限,同时,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与实务的讨论观点通常将虚拟货币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难以应对不同类型代币的复杂现实。

因此,本文提出“类型化”与“动态化”双重审查体系,作为更精细的分析框架。本篇将首先展开第一重审查——“类型化剖析”。我们将依据虚拟货币的核心信用来源和运行机制(如去中心化共识、资产抵押、特定生态功能等),将其系统性地划分为若干基本类型,并逐一检验其是否满足作为“刑法意义上财物”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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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提出:虚拟货币刑法属性之“类型化”与“动态化”双重审查体系

当前既有的法学研究与司法裁判关于虚拟货币应如何定性的讨论,往往倾向于将虚拟货币视为高度同质化的整体,且分析对象多集中于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少数主流币种。这种研究路径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问题,但也不可避免地遮蔽了虚拟货币生态内部所固有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事实上,不同代币因其“信用来源”、“价格稳定机制”、“价值稳定性”、“实际使用场景”及“是否与现实世界资产挂钩”等核心要素各异,法律属性亦应区别审视。此外,涉案虚拟货币的具体状态——如是否已被交易所下架、是否已丧失流动性、是否自始未添加流动性,抑或属于尚未登陆任何交易所的“待上线”代币——更是影响个案定性的关键变量。

因此,要准确判定某一虚拟货币在具体案件中究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还是仅作为“数据”受保护,必须结合上述不同类型与特定状态,并以其是否实质满足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与价值性这三项核心要素为基准,进行动态、个别的规范评价。

接下来,邵律师将以此三要素为分析框架,沿两个维度展开论述:

首先,依据虚拟货币的内在机制与信用基础对其进行类型化剖析;

其次,针对虚拟货币在不同案件中所处的具体状态,审慎判断其财物属性的有无与强弱。

第一部分: 虚拟货币的类型化剖析:内在机制如何决定其法律属性

在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定性,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其价值来源、稳定性和实际功能差异巨大,这直接影响了它们在法律评价中可能被如何看待。我们可以根据其内在的运行机制和信用支撑,将它们分为以下几类进行考察。

第一类:原生加密资产——价值建立在网络共识与功能性之上

这一类构成了加密世界的底层,其信用不来自任何中心化机构或外部资产,而是源自其协议层的内在设计和社区共识。

  • 主要成员

    • 支付型加密货币:如比特币(BTC),其核心叙事是“数字黄金”和价值存储。

    • 公链实用代币:如以太坊(ETH)、Solana(SOL)等,它们是各自区块链网络的“燃料”,用于支付交易费(Gas)和部署智能合约。

    • 治理型代币:如Uniswap的UNI、Compound的COMP,持有者享有对去中心化协议的治理投票权。

    • 迷因币(Meme Coins):如DOGE、SHIB,其价值几乎完全由网络文化、社区情绪和社交媒体叙事驱动,缺乏传统意义上的“基本面”支撑。

  • 信用与价值来源

    其信用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基于密码学的信任。价值来源于(1)网络效应:越多人使用和信任该网络,其价值基础越稳固;(2)功能性效用:如ETH作为Gas的必需性;(3)治理权价值:如参与决定协议未来的权利;(4)纯粹的社群文化共识:如迷因币。

  • 刑法三要素审查

    1. 管理可能性:完全满足。通过持有私钥,用户拥有对其资产的绝对、排他的控制权。

    2. 转移可能性:完全满足。通过区块链网络点对点转移,交易即清算,不可逆。

    3. 价值性:这是其定性争议的核心。从事实上看,它们在公开市场拥有巨大的市值和交易深度,经济价值客观存在。但从刑法规范层面看,其价值因缺乏稳定锚而剧烈波动,且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其交易不被认可,缺乏合法、权威的司法定价基准。例如,盗窃发生时比特币价格为10万美元,审判时已跌至8万美元,应以何者认定犯罪数额?司法实务中并无统一的裁判标准。这构成了将其直接等同于传统“财物”在定量量刑上的根本障碍。特别是对于迷因币,其价值如风中残烛,完全依赖市场情绪,规范上的“价值稳定性”几乎无从谈起

  • 法律属性判断

    此类资产完美诠释了“虚拟商品”的属性。它们技术上具备“物”的一切流通特征,但其价值的波动性、非法定性与不可司法精确衡量性,使其难以承载刑法所保护的稳定、确定的财产法益。因此,视具体案件情况,将其主要视为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可能更符合当前司法实际的选择。侵害行为(如通过黑客手段窃取私钥)首先侵害的是数据安全法益,可考虑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规制,其市场价值可作为量刑情节。

第二类:抵押型稳定币——价值建立在中心化机构的资产储备承诺之上

这类代币是连接加密世界与传统金融的桥梁,其设计目标就是维持价格稳定。

  • 主要成员

    • 法币抵押型:如USDT、USDC,声称由等额美元存款或短期国债等优质流动资产1:1支持。

    • 加密资产抵押型:如DAI(去中心化),由ETH等其他加密货币超额抵押生成。

    • 真实世界资产(RWA)支持型:如ONDO,旨在将国债、私人信贷等传统金融资产代币化。

  • 信用与价值来源

    其信用是中心化或混合型的。法币稳定币依赖用户对发行机构(如Tether、Circle)审计报告和赎回承诺的信任。RWA代币则进一步依赖对底层资产法律权利映射的清晰性及托管方的可靠性。其价值来源于对锚定资产(主要是美元)的可赎回性预期

  • 刑法三要素审查

    1. 管理与转移可能性:技术上完全满足。

    2. 价值性:这是其最接近“刑法财物”的一点。其锚定机制使其在事实上具备价格稳定、易于衡量的经济价值。盗窃1000个 USDT,损失可清晰地折算为约1000美元。然而,其信用风险不容忽视。无论是USDT长期的储备透明性质疑,还是USDC因硅谷银行事件引发的短暂脱锚,都暴露出其“稳定”的或有风险性。其价值根基是商业信用,而非主权信用,存在崩塌的可能。

      2023年3月,由于其发行商Circle将330亿美元储备中的一部分存放在硅谷银行(SVB),而该银行突然倒闭,导致市场对USDC的兑付能力产生恐慌,USDC一度脱锚至0.87美元。这一事件揭示了一个关键事实:稳定币的“稳定”依赖于传统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和发行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它的“价值性”实际上嵌套着传统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此,即便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价格稳定,但这种稳定性存在明确的外部风险敞口,这与央行数字货币(CBDC)由国家主权信用直接、全额背书的无风险属性有云泥之别。在刑事司法中,这一风险点构成了将其完全等同于“无风险财物”的规范性障碍。

  • 法律属性判断

    稳定币处于刑法评价的“灰色地带”。其事实上的价值稳定性和可量化性,使许多司法判例倾向于将其认定为“财物”。但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实用主义的认定,它回避了其底层承诺缺乏国家法律最终担保的规范性问题。它更像一种准财物”。司法实践在此时常面临抉择:是重视其作为广泛使用的“交易媒介”的财产外观,还是正视其作为“私人发行的虚拟商品”的法律本质风险?对其侵害行为的定性,也因此存在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之间的摇摆。

第三类:功能型代币——价值高度绑定于特定生态

这类代币是特定数字生态内部的价值流通媒介与功能凭证,其价值不具普适性,完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单一项目或平台的运营状况与内部经济循环。

  • 主要成员

    • Web3游戏/链游代币:如Axie Infinity的AXS、SLP,或TON生态内游戏的自有Token。其价值取决于游戏生态的活跃度与代币效用。

  • 信用与价值来源

    其价值100%来源于对项目方持续运营能力与游戏生态健康度的信任。这是一种极端脆弱的、封闭性的效用共识。一旦支撑该共识的核心——即游戏项目的持续运营与玩家社群——崩塌,代币所承诺的“功能”便无法兑现,其价值基础也随之湮灭。

  • 刑法三要素审查

    1. 管理与转移可能性:技术上通常满足。

    2. 价值性以Axie Infinity的游戏代币SLP(Small Love Potion)为例:在游戏健康运营、代币具有活跃的内部使用场景和外部交易市场时,SLP因其可量化、可实现的购买力(繁殖Axie)与市场价格,可能被认定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价值。然而,必须认识到,这种价值本质上是项目依赖型的,其稳定性远低于抵押型稳定币;当项目方跑路、服务器关闭或经济模型崩溃,导致SLP的既定用途(繁殖)无法实现时,该代币便从“功能凭证”退化为一段无用的链上数据。尽管其区块链记录仍然存在,甚至可能在极少数投机交易中留有残值,但其核心的、受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即基于合同(白皮书)或承诺的特定效用——已经永久性丧失。在此状态下,非法获取此类代币的行为,难以认定造成了实质的财产法益侵害结果

  • 法律属性判断

    对此类代币的判断必须是高度动态和场景化的。一个正在热门运营的链游Token,可能因其清晰的生态内购买力而被认定为具有财产利益;而同一个Token在项目跑路后,便瞬间沦为无价值数据。这要求司法审查必须锁定案发时的确切状态。对已失效代币的非法获取,不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其行为本质是窃取或破坏数据,应归属于计算机犯罪范畴。从中也能够看出功能型代币与原生加密资产(如BTC、ETH)的根本区别:后者的价值基于全球性的、去中心化的网络共识,不因单一实体的存亡而立即归零;而前者的价值生命线,则完全系于单个中心化或半中心化项目的命运

第四类:混合型与复杂金融衍生代币——多重价值逻辑的复合体

这类代币结构复杂,往往融合了前述多种类型的特征,是法律定性中最具挑战性的部分。

  • 主要成员

    • 算法稳定币(已崩溃的如UST):试图通过双币模型(稳定币+治理币)和套利机制维持锚定,信用基于对数学模型的信仰。

    • 收益型或证券型代币(STO):明确代表股权、债权或收益权,其价值直接挂钩于传统金融世界的现金流或资产。

    • DeFi治理与收益复合代币:某些代币同时具备治理、质押生息、费用分红等多重属性。

  • 信用与价值来源

    信用来源混合且嵌套。可能是“算法模型+市场套利”,也可能是“底层金融资产权益+链上凭证”。

  • 刑法三要素审查

    价值性是其审查枢纽,且需穿透审视。算法稳定币试图通过纯粹的链上博弈和套利机制创造稳定价值,但其信用基础(数学模型)在极端市场压力下极其脆弱。Terra生态的LUNA/UST在2022年5月的崩盘是这一点的有力证明:当UST失去与美元的锚定后,协议设计的“死亡螺旋”机制被触发——为赎回UST而无限增发LUNA,最终导致LUNA价格在几天内归零,UST也随之崩溃。这一事件表明,此类代币的“价值性”建立在一种动态平衡的假设之上,一旦平衡被打破,其价值可能瞬间蒸发,根本不具备刑法财物所要求的价值存续的稳定性。侵害一个正处于死亡螺旋中的UST,很难说造成了可衡量的财产损失,因为其价值正在同步消失。

    证券型代币(STO)的价值则与其所代表的传统金融权益的合法性与可实现性紧密相关,若结构清晰、权利有保障,则其价值性最为稳固,最接近传统“财产性利益”。

  • 法律属性判断

    对此类代币无法一概而论,必须进行“要素解构”。例如,非法获取一个证券型代币(STO),因其直接对应明确的股权或债权,将其认定为侵犯财产性利益,从而构成相应财产犯罪,障碍较小。而非法获取一个处于死亡螺旋中的算法稳定币,则几乎没有财产法益可供侵害,定性地为数据犯罪更为适宜。其法律属性,取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所侵害的到底是其多重价值中的哪一层

第五类:中心化平台生态代币 —— 价值建立在单一企业或平台的信用与商业成功之上

这类代币是传统公司股权或权益在区块链上的数字化映射,其命运与特定中心化实体的经营状况深度绑定,风险高度集中。

  • 主要成员

    • 中心化交易所平台币:如已崩溃的FTX交易所的原生代币FTT,以及币安的BNB(尤其在其发展早期,其价值核心与币安平台的兴衰直接相关)。

    • 其他中心化服务商发行的生态通证:其价值核心同样紧密依赖于发行主体的信用与商业前景,例如某些大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治理代币,其价值与DAO所管理的关键协议或资产的成败直接相关。

  • 信用与价值来源

    其信用是纯粹且单一的中心化商业信用。价值完全来源于:(1)市场对该平台持续盈利、不作恶且永续经营的信任预期;(2)平台赋予的实用性权益,如交易手续费折扣、参与IEO认购、分红或治理投票权。它的本质更接近于一种带有实用功能的数字企业积分”或“准证券”,而非具有独立价值发现的加密资产。

  • 刑法三要素审查

    1. 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在技术上通过区块链网络完全实现,满足形式要求。

    2. 价值性:这是其刑法属性的阿喀琉斯之踵。其“价值性”具有极强的依附性、或然性与瞬时归零风险。以FTT为例:在FTX交易所正常运营时,它因提供手续费折扣等经济权益而具有明确的实用价值和市场定价,看似稳固。然而,2022年11月FTX因挪用用户资产暴雷后,其作为信用基础的企业信用瞬间破产,FTT价格随之崩盘,最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被计划注销。这深刻揭示,此类代币的“价值”并非内生或由广泛共识支撑,而是完全寄生在单一企业的商业信誉之上。一旦底层信用崩塌,其市场价值便随之蒸发。因此,其不具备刑法财物所要求的、相对独立和稳定的价值存续性。在平台出现兑付危机或濒临破产时,侵害此类代币的行为,其所意图侵犯的“财产”价值可能正处于同步消失的状态,造成实质财产损失的时间点与具体数额均极难界定

  • 法律属性判断

    对此类代币的判断,必须进行彻底的“信用穿透审查”。其法律属性是一个随发行主体经营状况而动态变化的谱系

    • 在平台信誉良好、运营稳健的时期,因其承载了明确、可兑现的经济利益(如实实在在的费用节省),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为一种虚拟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 然而,一旦平台出现重大信用危机(如挤兑、调查、资不抵债),其代币的财产属性便急剧弱化。在如FTX暴雷的极端情况下,于崩盘前夕“窃取”FTT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对象更接近于一个即将失效的数据权益凭证,而非受法律保护的稳定财物。此时,将其侵害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如盗窃罪)将面临根本性质疑,因为犯罪对象的价值正当性与确定性均已丧失。司法更可能转向关注其作为“计算机数据”被非法获取或破坏的层面。

本篇完成了对虚拟货币的“类型化”剖析,依据其信用来源和核心机制,系统区分了五类代币。对每一类别,我们均结合“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三要素进行了初步法律定性。

然而,静态的类型划分仅是分析的第一步。在实践中,涉案虚拟货币在案发时所处的具体市场与功能状态——如价值是否极度不稳定、是否已丧失流动性——将直接影响其刑法评价。下一篇文章,我们将进入第二重审查,即“动态化审查”,探讨不同状态维度下虚拟货币财物属性的具体变化,以完成整个分析框架的构建。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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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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