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如何认定?如何争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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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职务侵占罪的涉案金额,往往对应了行为人可能判处的刑期。 但如果行为人侵占的是涉及虚拟资产、非主流代币、游戏道具等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财物情况下,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就存在较大争议。 如果此时,司法机关坚持以金额较高的“销赃数额”来认定,显然对被告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涉案金额,如何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往往就成为控辩双方博弈的核心。

一般情况下,职务侵占罪的涉案金额,往往对应了行为人可能判处的刑期。

但如果行为人侵占的是涉及虚拟资产、非主流代币、游戏道具等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财物情况下,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就存在较大争议。

如果此时,司法机关坚持以金额较高的“销赃数额”来认定,显然对被告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涉案金额,如何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往往就成为控辩双方博弈的核心。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核心辩护基准:坚持以“侵占行为发生时”认定涉案金额

职务侵占的涉案金额,应当以侵占行为发生时作为基准。原因在于:

首先,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人侵占单位财物时,单位的财产损失已经发生,损失金额即为被侵占财物在侵占行为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此后行为人如何处置(变卖、赠与、毁损),影响的是赃款赃物的去向,而非损失本身的大小。

其次,犯罪数额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数额较大”是入罪门槛),必须具有确定性。如果以变卖时、案发时或销赃时的价值认定,则数额会因行为人处置方式的不同而波动——同一侵占行为,可能因低价抛售而出罪,因高价卖出而入罪,这违背了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

最后,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冯某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4-05-1-226-007,案号:(2023)沪0106刑初3号,(2023)沪02刑终550号)同样持此观点。该案例中,行为人为了将单位财物转出,支付了相应的税费等犯罪成本。法院明确指出,这些成本不得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该裁判要旨隐含了“以侵占行为发生时点、依单位实际损失认定”的核心规则——因为犯罪成本是在侵占行为之后(变卖、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既然不能扣除,说明认定时点锁定在侵占行为发生时,而非变卖或销赃时。

2实务难点:当“侵占时”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怎么办?

但在实务中,并非所有涉案财物都能够被准确认定其具体金额。尤其是涉案财物涉及:

  • 虚拟货币(特别是未上主流交易所的代币)

  • 虚拟资产(游戏账号、道具等)

  • 其他仅在内部流转、没有公开市场的资产

以上情况下,这些财物在“侵占时”这一时间节点,往往缺乏稳定、可验证的公允价格。

并且,在具体案件中,若办案单位已经收集了充足证据,明确了具体变卖、销赃额的情况下,此时,办案机关通常更倾向于:直接以较高的销赃金额作为认定依据——这也是实务中对被告人来说,最不利的情形。

3辩护策略升级:从“争论价格”转向“打破证据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的重点,其实不是去执着于提出一个更“准确”的价格——因为这从客观上难以实现。

此时要做的是做两件事:

第一,固定时间点——坚持以“侵占时”为认定标准;

第二,拆解“销赃金额=犯罪数额”的错误逻辑,具体来说,以邵律师办理的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为例,可以从几个方向入手:

1、审查被害单位损失依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在部分案件中,被害单位往往直接以“变卖价格”或“平台显示价格”作为损失依据。但损失,应当是单位在财产被侵占时实际减少的价值,而不是行为人后续实现的交易结果。具体到虚拟货币场景,还需要进一步追问:单位是否真实持有该资产,还是仅为账面记录? 所谓“损失金额”,是否经过审计或第三方核验? 是否存在将市场波动收益,直接计入“损失”的情况?

2、厘清涉案财物的法律属性:是财物,还是数据?

在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涉案标的,到底是什么?

是已经形成市场交易的主流币? 尚未发行、仅在项目内部流转的代币? 还是仅具“积分”“权益”性质的数字凭证? 涉案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和数据属性之争,对被告人也就意味着不同的量刑结果。

3、 切割市场波动与犯罪行为:价格涨幅不能转为刑责加重

在一些案件中,变卖发生在价格高点,而侵占行为发生在价格低点,二者之间可能存在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差距。

此时如果直接以销赃金额认定数额,本质上是在:把市场波动带来的收益,转化为刑事责任的加重因素。

但问题在于:行为人并未“制造”该价格上涨,单位的损失,也并未因为市场上涨而同步扩大。换句话说,这部分“差额”,并非侵占行为本身所造成的损失。

若将其计入犯罪数额,缺乏因果上的正当性。

4、 质疑境外平台数据与链上数据的证据资格

在虚拟货币案件中,价格认定往往依赖:境外交易所价格,链上转账记录,第三方平台的“鉴定意见”。但这些数据能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本身就存在争议。

所以,此类案件需要重点审查:数据来源是否可追溯,是否存在中间加工、筛选,是否经过法定取证程序,是否具备原始性、完整性,不同平台之间价格差异如何解释,是否存在选择性取值。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撑,那么难以作为直接采信的定罪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系列“组合拳”式动作,本质上不是为了“提出一个更正确的价格”,而是:把一个看起来似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重新打回到“存在争议”的状态。

4策略目标:通过“组合拳”式辩护,为量刑争取实质空间

一旦金额不再具有确定性,合理性,案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通过如上主张,引发办案人员多一层思考:

如果换个角度看待本案,那么案件能否达到入罪标准?辩护人主张降档处理、从轻处理的主张是否具有合理性?罪名认定是否确实存在问题?

换句话说:这种辩护策略的目的,是降低在案证据的证明力,这往往比单纯争一个数字,更有价值。

最终这一整套思路,服务的只有一个目标:在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更低的量刑结果。

5结语

此类案件中,很多涉案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会担心:既然涉案金额已经被认定了,是不是就没机会了? 现在证据已经固定,还有没有可能往下调整?

这些问题本质上都是在问,本案还有没有降低刑期的可能性。

要回答这些问题,不是一两句话能讲清楚的,因为如何认定涉案金额和争取更低的量刑结果,是一个需要通过证据、逻辑和策略去争取的过程。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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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邵诗巍

本記事はPANews入駐コラムニストの見解であり、PANewsの立場を代表するものではなく、法的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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