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詩巍律師
對於刑事案件的家屬而言,當家人突然被以虛擬貨幣詐騙案立案偵查,往往不知所措。
一方面,案件本身涉及虛擬幣、平台交易、帶單等專業內容,很難一下子看懂;
另一方面,外在給到的回饋往往比較簡單──「這種基本就是詐騙」。
但在實際辦理這類案件時會發現,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某個個體的單一行為,而往往是一個有著明確組織和分工的鏈條:
有平台負責人,負責整體搭建和資金運作;
有技術人員,負責系統開發與維護;
有商務人員,負責對外推廣、發展代理;
有代理團隊,負責拉人、轉換客戶;
也有講師,帶單老師,在直播間或社群中進行引導交易。
從外部看,這些角色似乎都圍繞著同一個平台在運作,
但落實到具體個人,每個人實際參與的環節、掌握的資訊、以及對整體模式的認知,往往是完全不同的。
也因為如此,在具體案件中,並不是所有人都以同一種方式被評價,更不能簡單地一概以詐騙處理。
但對於被捲入其中的當事人來說,往往只能看到自己負責的那一部分工作,既不了解整體結構,也難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如何評價,更難在第一時間提出有針對性的辯解思路。
也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許多案件表面看似已經定性,但落實到個案,仍有不同程度的爭取空間──包括出罪、輕罪,甚至不構成犯罪的可能。
基於邵律師過往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以下從幾個關鍵維度出發,提供一些判斷思路,供遭遇虛擬幣詐騙類案件的家屬參考。
1.決定案件走向的5個關鍵問題
從辦案經驗來看,這類案件是否會被認定為詐騙,往往取決於幾個核心問題的綜合判斷。
1、用戶有沒有被平台欺騙?
這類案件的判斷,首先要回到起點-使用者(投資人)的投資行為是不是由於被平台方、代理人等涉案人員欺騙所導致的?
實務中,我們通常會從以下幾個面向去判斷投資人的真實認知狀態:
投資時長。如果投資人參與交易的時間長達一兩年,甚至更久,那他對平台的運作模式、資金流向、風險特徵,通常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了解。很難說這麼長時間裡,他一直處於「被騙」的狀態。
是否存在盈利記錄。如果投資人從未獲利過,或獲利後無法提現,那他被騙的特徵更明顯。但如果投資人有過盈利,並且成功提現過,那就說明平台並非“只進不出”,投資人後續的虧損,可能是繼續參與交易的結果,而並非是被平台詐騙所導致的。
是否能夠自主決策。在許多案件中,我們能看到投資人的筆錄裡會提到:「有時候我也不聽帶單老師的建議,他建議我買漲,我就買跌。」這說明投資人並非機械執行老師指令,有獨立判斷的意識和自主決策的能力。
如果很多人做了一兩年,甚至有過獲利,但最後虧損後才認為「被騙」。這種情況,在司法實務中,是辯護律師需要專注於提醒辦案人員注意的。
例如在邵律師先前辦理的一起數位藏品平台被控詐騙的案件中,我們在與檢察機關溝通時,重點提出了一個問題:用戶是在被誤導的情況下參與交易,還是在了解規則後仍選擇繼續投入?圍繞著這一點,進一步引入了「投資人認知狀態」的分析視角。也正是在這一層面上,促使辦案人員重新檢視該案的交易模式:
——究竟是對用戶實施了欺騙,還是用戶明知有風險的情況下,仍自願參與交易?
最終,該案未被認定為詐騙犯罪(➡️關聯閱讀: 詐欺罪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從面臨十年以上刑期到無罪結案! )。
2.平台的數據,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
這類案件中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是:平台的數據,到底是真的,還是人為做出來的。
有的案例中,技術人員會明確說明:平台的K線走勢,是對接某交易所的即時行情數據,並非平台自行生成。
如果這一點能夠被證明,那麼投資者的盈虧,更多來自市場本身的波動,而不是平台在後台“控制輸贏”,案件評價就會出現明顯不同。落實到證據層面上,就要去看:能否證明資料是即時接取的?是否存在後台修改資料的功能?即使存在相關功能,是否有證據證明實際被用於操控交易結果?
這一點,在定性上是一個很重要的分界。
反過來,如果能夠證明資料係後台產生、或可以人為幹預盈虧,案件性質就會發生根本變化。
3.虧損到底是怎麼產生的?
很多家屬會想,既然用戶有虧損,去報案,那是不是確實存在平台在坐莊、吃客損、甚至是貔貅盤的模式?
但在具體案件中,我們往往會再進一步判斷:虧損到底是怎麼發生的。
比如:
是否有高頻交易(頻繁買賣)
是否使用了高槓桿(借錢炒幣)
是否頻繁進出、追漲殺跌
這些因素,本身就會顯著放大虧損。就算沒有平台操控,長期高頻操作,虧損機率遠大於獲利。
甚至在案卷當中,我們會看到被害人陳述:我有時聽老師的,有時也不聽,甚至反著操作——那麼就很難說,虧損完全是由某一方「控制」造成的。
由此也能看出:用戶虧損的原因可能有多種可能,不能簡單等同於被平台詐騙。
4.涉案人員的收入是怎樣的組成?
涉案人員是如何獲利的,同樣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在實務中,我們往往會去區分:其收入到底來自哪裡。
例如,對於平台方而言,如果其收入主要來自交易手續費、點差(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價),這本身屬於交易類平台的常見盈利方式,其性質更接近於提供交易服務。
但如果平台的主要收益來自於客戶虧損分成(即「客損」),甚至直接截留客戶本金,那麼其獲利模式就已經發生變化,在評價上更容易向詐騙方向傾斜。
再例如“講師”這一類角色,如果其收入僅限於固定課時費、課程費用或會員費用,通常仍可以被理解為提供信息或培訓服務;但如果其收入與客戶虧損直接掛鉤,例如按虧損比例提成,甚至在“反向喊單”後參與分配“客損”,則其行為在整體鏈條中的作用就會被重新評價,相應的法律就會被提高。
例如先前網路曝光的某交易所向代理商公開提供“客損分成”,其中提到的“分紅”指的就是客損分成(客戶虧損的金額,平台和代理按37比例分成),用戶虧的越多,代理拿的分成就越高。
(圖源網路)
5.用戶的錢能不能正常提現?
這是一個容易忽略的辯護點:投資人的錢,能不能在平台上正常提現。
例如前述聊天記錄當中,代理詢問,如果客戶贏了錢(平台虧了),代理要不要承擔損失?代理商建議平台“直接卡出金”,即限制用戶提現。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
投資者可以自由出入金
有人甚至是賺過錢、提現成功的
即便平台更換版本,資金也可以隨之轉移
在這種情況下,平台並未對資金流出進行實質限制,投資者對資金仍具有一定的控制權。 也因為如此,在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時,就會面臨較大爭議。很難直接認定平台是以佔有用戶資金為目的。
也正是基於這一點,實務上才會出現:表面模式相似,但處理結果差異明顯的情況。
2、類似案件中,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在我接觸的一起虛擬幣相關案件中,雖然公訴機關指控平台及相關人員構成詐欺罪,但法院最終未獲認定。
從判決理由來看,核心關注的不是表面上的「帶單」「虧損」等情形,而是圍繞著幾個關鍵事實: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平台數據是虛假的
無法證明被告可以操控即時交易結果
平台沒有限制提現等行為,用戶可以自由出入金,有被害人供述透過平台交易獲利
在這些事實無法被證實的情況下,詐欺罪中關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及「非法佔有目的」的關鍵要件,難以成立。
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同,不能簡單套用具體結論。
但這類裁判思路至少說明:虛擬貨幣交易類案件的定性,不是只看表面模式,而是要回到證據本身。
具體到個案,只要關鍵事實存在不確定性,往往仍存在辯護空間。
3、結語
從實務來看,這類案件的定性,往往不是一個簡單的「構罪」或「不構罪」的問題,而是取決於具體情況的綜合判斷。
不同角色之間的差異,往往直接影響評估結果。例如平台方、技術人員、商務人員、代理商、講師、業務員甚至投資人本身,在具體溝通內容、資金流向、參與方式以及對整體模式的認知程度上,都可能存在明顯不同。
這些個體之間的差異,如果沒有及時和辦案人員溝通,並充分闡明,則往往會被一刀切的視作一個整體,從而導致案件在定性上走向更不利的方向。
也因為如此,如果家裡遇到類似情況,更重要的並不是反复糾結“是不是詐騙”,而是儘早把關鍵事實逐項梳理清楚——包括具體做了什麼、如何參與、資金如何流轉、是否了解整體模式等。
很多案件在早期階段,如果沒有把這些問題釐清,後續想調整方向,往往會變得非常被動,甚至錯失更有利的處理空間。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