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打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为落实国家打击比特币挖矿要求,出台八项措施严惩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体包括:

  • 对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主体加大节能监察,核减能耗指标,违规者追责
  • 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涉“挖矿”的取消优惠政策,退出电力交易市场并追责
  • 通讯、互联网企业涉“挖矿”的吊销电信业务许可证并追责
  • 网吧涉“挖矿”的将停业整顿
  • 私自接电的“挖矿”项目按窃电罪移送司法机关
  • 以虚拟货币洗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从严处置
  • 涉“挖矿”企业及人员纳入失信名单,公职人员参与或包庇的移送纪检机关

措施旨在清理挖矿行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并维护市场秩序。

总结

据内蒙古发改委公众号,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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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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