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新规:提及虚拟货币做理财要小心损失需自行承担

  • 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737号文),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并点名虚拟货币、股权众筹等高风险领域,新规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非法集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以许诺回报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领域从传统P2P扩展到虚拟货币等新兴领域。

  • 新规重点处罚两类人员:非法集资责任人(发起者及协助获利者)和防范义务人(广告商、互联网平台、支付机构),要求其承担更高合规义务。

  • 资金清退原则为“损失自担”,仅退还本金且不支付利息,剩余资金优先用于罚款和没收,来源包括集资人及协助人的广告费、佣金等违法所得。

  • 企业和个人需警惕经营范围含“金融”“理财”等敏感字眼,下半年或面临监管排查,提前合规成为关键。

总结

吴说作者 | 火小律

本期编辑 | Colin Wu

对于机构而言,应慎用理财、许诺投资回报等字眼;对于个人,新规也不再保护参与非法集资受损的个人。

近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737号文”)。

737号文,共5章、40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图片截自国务院新闻办官网

737号文,说了什么,会有什么影响?具体看看。

常见的非法集资有哪些?

737号文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016年之前,非法集资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为高发领域。近年来,逐步向股权众筹、财富管理、新型投资等转移。737号文,则是点名“股权债权、基金、保险产品、虚拟货币、融资租赁”等高危领域。

737号文5月1日正式施行。可想而知,下半年较大可能有一波来自监管部门的排查活动。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引起重视了,尤其是经营范围中提及“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的。很可能成为排查的重点对象,提前做好合规工作是当务之急。

哪些人遭到处罚?

主要处罚2类人员,非法集资责任人&非法集资防范义务人。

非法集资责任人,细分为2种。第1种是非法集资人,即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第2种是非法集资协助人,即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注意,此处明确要求是获得经济利益的,即排除免费义务帮助的。

非法集资防范义务人,范围更广,至少涵盖3大群体——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支付结算机构。这3大群体,对非法集资的大范围扩散和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他们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违规为非法集资活动打广告、或者网络平台发现非法集资广告等而未能有效防止传播扩散、或者支付结算机构发现大额可疑转账而未能做好风控报告义务的,都有可能被处罚。

如何清退?

对普通公众而言,最关注的莫过于能不能拿回本金。

集资资金的处理原则是“积极清退、不能获利、损失自担”。怎么理解?有余钱的,退还集资参与人;无法退还的部分,只能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可能会有人问,有余钱的话,能不能退利息?不能。因为这是非法集资活动,不被认可不受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非法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这是基本原则。换而言之,全部清退仍有余钱的,先交罚款再没收。

清退资金从哪里来?主要来源还是2类人——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任何和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资产都可能成为清退资金,包括广告费、代言费、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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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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