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对外逃人员追逃力度的加强,以及中国与海外国家联合执法协作的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外逃人员被抓捕回国。
对一个家庭来说,某天可能会在新闻里看到了自己家人的身影——他成了“红通人员”。
此时,家属脑子里会冒出一连串问题:
-
他现在怎么样了?为什么被抓?
-
到底做了什么?是不是被冤枉、被别人牵连进去的?
-
案子重不重?人什么时候能回来?
本文就站在刑事案件家属的视角,将这类案件当中家属最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家人被列为“红通人员”后在泰国被抓,家属还能联系上吗?
(一)“红通”到底是什么?
家属发现家人在国外被抓,最先接触到的往往就是一个概念:自己的家人是“红通人员”。那么,红通到底是什么意思?
红通的全称是“红色通缉令”(Red Notice),是国际刑警组织在成员国之间发放的五种国际通报之一,属于级别最高、最为紧急的快速通缉令。
它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司法机关已经签发逮捕令、并请求成员国协助引渡的在逃人员。
红通由本国发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在中国,发起机关是公安部下设的“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
流程上是:国内办案机关已立案、签发逮捕证 → 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提出申请 → 总部审查后发布至全球194个成员国。
(二)家属怎么联系上家人
家属第一时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人现在是什么状态、为什么被抓、究竟做了什么事、是不是被冤枉的、案子到底重不重等等。
这里有一点与国内司法制度很不一样: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根据当地法律和领事保护制度,刑事案件的家属是可以与当事人本人直接沟通、了解案情的。
以泰国为例,若人是在泰国被抓,家属可以通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请领事探视,经使领馆协助安排会见,从而直接向当事人本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但问题在于,家属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在会见沟通时未必能把案件的全部关键信息挖掘出来。同时,如果当事人本人也同意引渡回国,那么聘请国外当地律师介入的意义其实有限。
这种情况下,更建议寻求国内刑事律师的协助——由律师辅助家属在会见时重点询问案件关键问题,而不仅仅是生活上的关心,从而对整个案子形成一个更清晰、更全面的判断。
(图片来源于网络)
2、红通人员在泰国被抓后,会被引渡还是遣返?
对于外逃被抓人员,我国有多种处置方式。
以中泰之间为例,两国签有引渡条约。1993年8月,中国与泰国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引渡程序通常较为漫长。
除引渡外,还有遣返(即利用当事人在泰国签证逾期、非法居留等理由,由泰方驱逐出境,中国警方在机场接收),以及“劝返+押解”的混合模式等替代措施。
就引渡这条路径而言,通常流程是这样的:
当事人先因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或泰方收到的临时逮捕请求被抓获,被捕后第一步一般是体检和入所登记,此后通常被关押在曼谷还押监狱(Bangkok Remand Prison)这类专门羁押未决人员的监所,等候后续的司法程序。
接着,由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该国引渡事务的“中央主管机关”)启动司法流程:总检察长在审查中方请求是否符合中泰引渡条约及泰国《引渡法》的要求后,向泰国刑事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就“是否符合引渡条件”进行审查听证。
需要说明的是,泰国法律本身要求法院连续、不拖延地审理,但受个案复杂程度、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抗辩等因素影响,实务中这一环节往往要持续数周到数月不等,此后还可能经过上诉,以及由泰国政府(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环节。
若经法院审查——依据泰国《引渡法》,审查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是否属于政治犯或军事犯、是否存在该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引渡情形等。
一般而言,最终结果通常是被引渡回中国接受审判。
这里需要补充解释一个容易被误解,且作为家属可能会担心的问题:
泰国警方拘留红通人员,依据的是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以及泰国移民法(如签证逾期、身份非法等),而不是因为当事人在中国的犯罪行为本身违反了泰国刑法。
当事人在中国所犯的事,泰国并没有刑事管辖权(除非犯罪行为本身就发生在泰国境内)。
因此,泰国法院审理的,只是“是否符合引渡条件”的引渡程序,或者移民法庭“是否应被遣返”的程序,而不会开庭审理当事人在中国所犯的罪行。
换句话说,泰国司法程序的最终目的是“把人送走”,而不是直接给当事人定罪量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
3、红通人员在泰国被抓后,多久会被送回国?
很多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其实是:红通人员在泰国被抓后,会不会立刻被遣返回国?还是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引渡程序?
这个时间,会因归国方式的不同、以及个案情况的差异而相差很大。
例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抓捕、躲避侦查,会通过申请他国国籍的方式,以旅游等合法形式进入第三国。比如办理瓦努阿图护照,以旅游名义逃至泰国逗留。
这种情况下,由于其入境合法,泰方往往难以用非法居留等理由直接遣返,从而更可能走漫长的引渡程序。
我们可以参考2个既往案例:
路径一:标准引渡程序
从当事人被羁押,到泰国法院依本国引渡法审查,期间当事人还可能聘请泰国律师抗辩、上诉,整个周期往往以年计。具体可参考:
-
张誉发案(MBI 传销)
关于该案件,邵律师在此前也曾有过专门介绍,感兴趣的可➡️《虚拟货币涉传销,什么情况是无罪?》《逃到国外或变更国籍,能否逃避刑事制裁?》
从在泰国被抓到引渡回国,用了2年多的时间:
2020年11月,重庆警方依法对张誊发立案侦查。次年3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对其发布“红色通报”。2022年7月21日,泰国警方抓获张誊发。随后,中方向泰方提出引渡请求。2024年5月21日,泰国上诉法院终审裁决将张誊发引渡中国,2024年8月14日,泰国政府作出行政决定,支持法院上述裁决。2024年8月20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大经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泰国成功引渡回国。此案系1999年中泰引渡条约生效后,中国从泰国引渡的首名经济犯罪嫌疑人。
路径二:移民法遣返
如果当事人在泰国签证过期、非法居留、持假护照,或被认定为“威胁泰国国家安全”,泰国移民局可以直接依移民法把人遣返。
走这条路:不需要泰国法院审查引渡条件、不需要进行双重犯罪审查、当事人的抗辩空间也极小。实务中,从抓获到登机,快的话可能几周就能完成。
-
朱大炜案(高利转贷罪)
2022年7月,朱大炜从老挝乘机入境泰国时,因其“红通”身份被泰国警方扣留,并于2022年7月25日被押解回国。同年9月20日,该案移送至浙江省龙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入境被扣到押解回国不过几十天——这种节奏只有走移民法处置才可能。
4、红通人员被遣返回国后,会不会判得更重?
很多人会误以为,只要被列入“红色通缉令”,回国后就一定会被重判。
这个其实是家属的一个认知误区。
“红通人员”这个身份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判刑更重,它是一个程序性身份,而非法定从重情节。
一个人被列为“红通人员”,是因为他涉嫌严重犯罪,并且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往了境外。决定最终刑罚轻重的,是犯罪事实本身、涉案金额、造成的危害,以及外逃及归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表现,而“红通”只是记录这一系列行为的标签。
外逃后的对抗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法院在量刑时会重点考量外逃人员在归案过程中的态度。
所以,作为家属,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自首的认定。
——这也是法律为“红通人员”留下了明确的从宽处理的机会。
按照一般规定,在被动被抓捕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为自首,但是在被列为红通人员并在异国被捕(非主动投案),我国对于这类境外在逃人员回国受审时是否能认定为自首有其特殊的认定规则。
即便是在境外被拘捕,只要能主动表达回国接受审判的意愿、放弃利用当地法律程序对抗、自愿接受遣返,回国后就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从而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个典型例子,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三任行长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共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三人于2001年案发后携4.83亿元潜逃至美国。2023年12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案后,法院在答记者问时[1],专门就三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差异作出回应:
记者: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均是被遣返回国,为何对许超凡、余振东认定自首,而许国俊却不予认定?
法院:余振东犯罪后潜逃国外,被国外执法机关拘押后能自愿选择回国接受我国司法机关审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其构成自首。
许超凡犯罪后潜逃国外,被国外执法机关拘押后向美相关部门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审判,且在美国政府启动移民遣返程序过程中,在被查明除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外,还有洪都拉斯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拒绝美方将其遣返至洪都拉斯的建议,坚持回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认定其构成自首。
许国俊犯罪后潜逃国外20年,始终拒绝接受回国受审,系被强制遣返回国,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由此可看出,即便是在境外被拘捕,只要能主动表达回国接受审判的意愿、放弃利用当地法律程序对抗、自愿接受遣返,回国后就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从而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
再如,在姚某某受贿案中[2],他就是在保加利亚被临时羁押期间,多次书面表达回国意愿并当庭放弃上诉,最终仅用44天即被引渡回国,并被法院认定为自首。
5、结语
红通案件所涉及的,往往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司法程序,而是多个国家之间法律制度与诉讼规则的交织与衔接,其复杂程度远超普通刑事案件。
现实中,很多外逃人员长期身处境外,容易被各种片面甚至失实的信息影响,对回国接受司法程序产生强烈的抵触与恐惧;与此同时,同一个红通案件,在不同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引渡程序以及司法标准也可能存在巨大差异。
因此,作为刑事案件家属,在得知家人被控制、被抓捕或涉及红通程序后,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系统、准确的法律意见。
如果能够与当事人直接取得联系(或通过当地律师建立沟通),更应尽早向其传递真实、客观的法律信息,避免因错误判断而错失关键时机,尽可能在诉讼周期、程序选择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1]量刑是如何考虑的?为何不予认定自首?法院就许国俊案一审答问 http://s.cyol.com/articles/2023-12/14/content_3n5mEmS0.html
[2]刑事审判参考(2022年第1辑,总第131辑)[第1466号]姚某某受贿案——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适用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