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监管的同与异:解读加密世界的四条底线与三大分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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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等代表性法域的监管法规、机构规则与典型案例进行比较,阐明全球加密交易“监管红线”共识与制度分歧。

摘要

近年来,各主要司法管辖区针对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制定了日益完善的监管规则。在全球层面,监管机构在若干关键风险防控领域已形成“四条监管底线”共识,即:

(1) 反洗钱与客户尽职调查(KYC/AML);

(2) 客户资产独立托管与隔离;

(3) 反市场操纵;

(4) 交易平台利益冲突防范。

这些领域成为各国监管制度趋同的基石。然而,在“三大新兴领域”上各法域政策分歧明显,分别为:

(1) 稳定币监管路径;

(2) 加密衍生品与隐私币的市场准入;

(3) 实物资产代币化(RWA)与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监管边界。

这种收敛与分歧的现状,不仅反映了各国金融法律传统与风险偏好的差异,也对跨境加密资产经营机构的合规策略提出挑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中国内地对加密资产交易实行严格禁令,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下正积极探索 Web3.0 新政,本文在涉及中国监管视角的讨论时,主要以香港的合规实践作为分析样本,以体现这一区域在全球监管版图中的独特试验意义。 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等代表性法域的监管法规、机构规则与典型案例进行比较,阐明全球加密交易“监管红线”共识与制度分歧。

关键词: 公链资产,跨法域比较,制度演化,监管收敛与分歧

01 引言

区块链和加密资产的跨境流动性,使各国监管者面临如何在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之间保持平衡的课题。在此背景下,不同法域逐步勾勒出若干不可逾越的“监管红线”,以规制公链资产交易活动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例如,反洗钱(AML)与客户身份识别(KYC)要求几乎成为全球共识,各主要司法管辖区普遍将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s)纳入反洗钱法律框架[1]。再如,交易平台对客户资产实行独立托管与隔离,确保客户资产在破产时不致受第三方债权人侵害,也被视为监管底线要求。此外,防范市场操纵、遏制内幕交易,以及避免交易平台与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各国监管机构维护市场完整性和投资者信心的共同目标[2][3]

尽管在上述关键领域出现了监管收敛,但各法域在某些新兴议题上分歧明显。稳定币监管便是典型一例:有的国家将稳定币发行限定于持牌银行等机构并施加严格储备要求,有的则仍在立法探索阶段[4][5]。加密衍生品方面,少数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直接禁止面向散户销售此类高风险产品[6];而有的国家则通过许可制度和杠杆限制来规范交易。隐私币(匿名加密货币)的合法地位也存在巨大差异:一些国家明令禁止交易所支持隐私币交易 ,而另一些地区尚未立法禁绝但通过严控合规要求间接打压隐私币流通[7]。另外,在实物资产代币化 (Real-World Assets, RWA) 与去中心化金融 (DeFi) 的监管路径上,各法域态度不一:有的积极建立沙盒试验和专项法规以纳管此类创新,有的则倾向于将其纳入现有证券或金融法规框架加以约束。

为系统分析上述收敛与分歧,本文选取美国、欧盟/英国、东亚等具有代表性的法域展开跨法域监管制度比较。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聚焦监管红线共识和制度分歧的具体议题,通过引用真实法规条文编号、监管机构发布的官方文件内容,以及典型机构实践或案例,阐明不同法域的监管规定[2][8]。第六章在此基础上总结各法域监管经验的异同,并讨论这种监管版图对全球加密资产市场的制度含义和影响。文章最后的结语部分提出对未来国际监管协调与行业合规发展的思考。

通过上述研究,本文旨在为加密资产机构和合规研究者提供详实的信息参考,助力其理解各法域监管“红线”底限和差异所在,从而在跨境经营中更好地管控合规风险,亦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比较视角,探索在全球层面推进监管协同的可能路径。

02 监管红线共识之资金合规与资产安全

本章探讨全球监管最为一致的前两条底线:反洗钱(KYC/AML)与客户资产隔离。尽管大方向趋同,但在具体执行路径上仍存在值得注意的细节差异。

2.1 客户身份识别与反洗钱(KYC/AML)的全球基准

自 2018 年以来,反洗钱(AML)与打击恐怖融资(CFT)要求全面延伸至加密资产领域已经成为全球监管共识。在国际层面,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 2019 年修订第 15 号建议,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s)纳入与传统金融机构同等严格的 AML/CFT 义务范围[1]。FATF 并推出“旅行规则”(Travel Rule),要求 VASPs 在大额加密交易时收集并向对方机构传送交易发起人和接受者的身份信息[13]。这一全球标准为各国国内立法树立了基准。时至 2025 年,绝大多数主要司法辖区已将 VASPs 纳入本国反洗钱监管体系,建立起客户身份识别(KYC)、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据 FATF 最新报告,全球已有 99 个司法管辖区颁布或推进相关法规落实旅行规则,加强虚拟资产跨境交易透明度[14]

在美国,反洗钱义务主要由《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1970) 及其配套法规确立。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自 2013 年起明确认定,大多数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属于“货币服务业务”(MSB)范畴,须在 FinCEN 注册并遵守 BSA 规定[2]。具体要求包括:实施书面的客户身份识别(CIP)程序,收集并核实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CDD),识别法人客户的实益所有人并了解客户交易目的[15];保存交易记录并向当局报告可疑活动(SAR)等。此外,美国于 2021 年《基础设施法案》中加入了针对加密交易的税法报告义务,并正考虑立法强化对非托管钱包交易的信息收集。执法层面,美国当局已多次对违反 AML 规定的加密企业提起诉讼和处罚:例如知名衍生品交易所 BitMEX 因未落实 KYC/AML 被认定构成“洗钱平台”,其创始人承认违反 BSA 并支付了 1 亿美元罚款[16][17];另一案例是 Coinbase 前员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控“绕过 KYC 监管牟利”的刑事案件,凸显监管部门对加密行业洗钱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欧盟自 2018 年通过第 5 号反洗钱指令(5AMLD)起,将虚拟货币交易所和托管钱包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要求其登记执照并履行 KYC/AML 义务[18]。各成员国据此修订国内法规(如德国《反洗钱法》、法国《货币金融法典》等),对加密服务商实施身份审查和可疑报告。2023 年欧盟正式通过《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MiCA,法规编号(EU)2023/1114),确立统一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授权制度[19]。MiCA 本身主要聚焦市场规范和投资者保护,但与之并行,欧盟在 2024 年达成了《反洗钱规章》(AMLR)及第 6 号反洗钱指令 (6AMLD) 修订案,对包括 CASP 在内的义务主体提出更高的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20]。此外,欧盟拟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局(AMLA)加强跨国监督协调。这意味着在欧盟境内运营的每一家加密交易平台都必须建立严谨的 KYC 程序、持续监控客户交易,并配合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否则将面临牌照吊销和高额罚款等处罚。

亚洲金融中心同样紧随国际标准,建立了针对加密资产的 AML 制度框架。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等亚洲法域的监管机构均强调,无论中心化交易所还是其他类型 VASPs,均须建立完备的 AML 合规机制,不得沦为洗钱和非法资金流动的通道。

中国香港于 2022 年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自 2023 年 6 月起实施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强制发牌制度[21]。根据该条例及证监会指引,交易平台必须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交易监测和定期审核等措施,并遵守旅行规则要求,将客户和交易信息及时报送给对手方机构[21]

新加坡通过 2019 年《支付服务法》(PSA)将数字支付代币服务商纳管,并由金融管理局(MAS)发布《通知》(PSN02)细化 AML/CFT 要求,包括对等值超过 1500 新元的虚拟资产转账适用旅行规则,以及对非托管钱包交易实行加强型尽职调查[22]

日本则早在 2017 年修改《资金结算法》和《犯收法》(反有组织犯罪收益法),要求加密资产交换业者在金融厅注册并履行 KYC 与反交易洗钱义务[23]。日本规定交易所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必须验证姓名、住所等信息,监控交易并在超过一定金额(如相当于 10 万日元)的交易时执行额外审查[23]。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也是旅行规则的积极推动者之一,已将该要求纳入国内法,对超过 100,000 日元的虚拟资产转账要求传输收发方信息[24]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KYC/AML 监管已成为全球加密资产交易领域的“底线”共识:各法域尽管立法技术和实施力度略有不同,但都承认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和交易透明度是保障金融体系免受犯罪滥用的首要环节[1]。这一共识的形成,使得跨境加密业务在某种程度上迎来统一的合规门槛——全球性机构必须满足各辖区 KYC 标准并配合可疑资金监控,否则将难以获得营运许可。然而与此同时,不同法域执法力度和具体规则仍存在差异(例如美国针对违规者的刑事追诉、欧盟高度侧重统一规制、亚洲地区偏重牌照管理等),这要求企业在制定全球合规策略时兼顾各地监管细节。

2.2 客户资产独立托管与隔离制度

客户资产隔离(segregation of client assets)是金融监管中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机构破产风险传导的核心制度之一。在传统证券期货领域,各国早有成熟规则(如美国 SEC 的客户资金保护规则、英国 FCA 的《客户资产规则》等)确保经纪商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保管。对于加密资产交易平台而言,近年来的一系列事件(包括 2022 年末某全球交易所因挪用客户资金而轰然倒闭)愈发凸显客户资产隔离的重要性。各法域监管者普遍认识到,平台不得将用户托管的数字资产与自身资产混同,更严禁擅自动用客户资产进行借贷、投资,否则一旦平台发生财务危机将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这已成为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红线之一。

欧盟在《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中对客户加密资产的托管和隔离提出了明确要求。MiCA 规定,获得授权的加密资产服务商(CASP)在替客户持有加密资产时,必须将客户资产与自身资产进行法律上和运营上的隔离[3]。具体而言,CASP 应在分布式账本上清晰标识客户资产,并确保账上记录将客户持有的代币同公司自有代币区分开来[3]。MiCA 进一步强调,客户资产在法律上独立于 CASP 的财产,即使平台破产清算,其债权人无权对客户托管的加密资产提出索赔[25]。换言之,客户对其托管资产享有所有权或受益权,不因平台破产而转为一般债权。这一规定与欧盟证券领域已有的投资者资产隔离原则一脉相承。在 2023 年 6 月公布的 MiCA 正式文本(Regulation (EU) 2023/1114)第 67 条、第 68 条中,详细列明了 CASP 的托管义务和资产隔离措施,包括在技术和运营层面实现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以及建立相应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以保障隔离有效[26][27]。欧盟此举旨在吸取过往加密平台破产事件教训,消除法律上对客户资产归属的不确定性,为投资者提供类似传统金融中的破产隔离保护。

在美国联邦层面,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加密资产托管的统一法律条文,但部分州和监管机构已开始行动。其中,以监管较严著称的纽约州金融服务厅(NYDFS)于 2023 年 1 月发布了针对持有加密资产托管牌照机构(即持有纽约 BitLicense 或信托执照的公司)的指导声明。NYDFS 明确要求,加密资产托管人应“单独核算并隔离客户虚拟货币,与自身持有的虚拟货币分开”。可以采用为每位客户建立独立钱包、内部分类账分户,或将所有客户资产放入与自有资产严格区隔的总账户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托管机构必须确保不会将客户资产归入自身资产负债表项下,也不得将其用于除安全保管以外的任何目的。NYDFS 同时重申,托管机构不得在未经客户明确指示下挪用、出借或挤占客户资产。此项指导被视为 NYDFS 对近期行业丑闻(如 Celsius 和 FTX 案件)作出的监管回应——这些案件中,法院对客户存放加密资产究竟属于客户财产还是破产财产发生争议,导致客户蒙受损失。NYDFS 的规定从监管上确立了客户资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虽然 NYDFS 指引仅适用于与纽约有业务关联的实体,但鉴于纽约在加密监管领域的示范作用,该指引被广泛视为美国实践中客户资产隔离的标杆。其他州如怀俄明等通过《数字资产法》也有类似条款,确认托管的数字资产法律属性为客户所持有的资产,从而提供破产隔离保护。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在其2023年发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指引》中,将“妥善的资产托管”列为持牌平台必须遵循的核心原则之一[5]。根据该指引,平台应采取措施确保客户虚拟资产的安全保管,包括使用高安全等级的冷钱包存储绝大部分客户资产,以及对热钱包设定严格的提款限额和多重签名权限等。此外,指引要求“分开持有客户资产”,即平台需将客户的虚拟资产与自身资产明确区分。实践中,香港持牌平台通常会将客户法定货币资金存放于独立的信托账户,客户加密货币资产保存在专属钱包地址或托管账户,以达到法律和操作上的隔离效果。例如,某些平台声明 98% 的客户资产存放冷钱包且由独立托管人管理,仅 2% 用于满足日常提取需求,并定期向监管报告资产储备情况。这些措施旨在防止平台挪用客户资产自营或作其他用途,并在平台破产、被黑客攻击等极端情形下降低客户损失风险。2023 年年底,SFC 进一步发布通告强调客户资产托管需要强有力的治理和审计,要求高管定期审阅托管安排和私钥管理流程,并引入外部审计核查客户资产存量,提升透明度。这些要求凸显香港监管者对客户资产安全的重视,力图以严谨的制度避免重蹈海外平台爆雷覆辙,维护香港作为合规加密市场的信誉。

新加坡 MAS 在数字支付代币服务商的牌照审批中,同样考察申请人是否具备可靠的托管方案和内部控制,以确保客户资产不被滥用。虽然新加坡暂未颁布专门的客户资产隔离法规,但 MAS 通过指引建议持牌机构将客户代币存放于独立链上地址,与运营资金分离,并建立每日对账与资产证明机制。日本方面,金融厅早在 2018 年就督促加密交换业者执行客户资产“信托化”,即将客户法币存款委托第三方信托机构保管,同时要求至少 95% 的客户加密资产存放于离线环境。2019 年日本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更将加密资产纳入金融商品范畴,并正式规定交易业者须每日核对客户资产,确保客户资产数量不低于应有量,一旦低于须立即向监管报告。这实际上建立了客户资产准备金制度,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隔离要求。

综合而言,客户资产隔离已成为各法域监管的共同底线。无论欧美或亚太,监管机构均以明文法规或行政指引的形式,要求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对客户资产进行独立托管、分账管理,不得将其视为公司财产或挪作他用[25]。这一要求的落实,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免受平台内部人侵占或债权人瓜分资产的风险,提升市场信心。不过,在跨法域运营时,机构仍需注意不同地区的具体合规细节差别。例如,有的地区要求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人,有的允许平台自行保管但要满足资本金或保险要求等。这些差异将在后文相关章节有所讨论。但无论如何,“不挪用客户资产”已是红线中的红线,任何偏离都可能招致严厉的监管惩处甚至刑事责任。

03 监管红线共识之打击市场操纵与利益冲突防控

本章探讨涉及市场公平性的两条底线:反市场操纵与利益冲突防控。

3.1 反市场操纵:市场诚信与操纵防范

加密资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性和相对缺乏传统市场基础设施,使其容易受到操纵行为侵扰,包括虚假交易(Wash Trading)、拉高出货(Pump and Dump)、内幕交易、蛊惑市场等。如果任由市场操纵泛滥,不仅侵害投资者权益,更可能破坏市场定价功能,削弱公众对加密市场的信任。因此,各主要法域监管机构普遍将打击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作为监管红线,要求交易平台和相关中介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可疑交易活动,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市场公平有序[4]。在法律上,许多国家将严重的市场操纵行为列为刑事犯罪,适用传统金融市场的处罚尺度。

在美国,针对证券和衍生品市场的反操纵法制较为完备。对于被归类为证券的数字代币,适用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0(b) 条及 SEC 第 10b-5 规则禁止任何操纵市场或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也在联邦证券法和判例法框架下被禁止和惩处。对于被视为大宗商品的数字资产(如美国监管机构认定的比特币、以太坊),《商品交易法》(CEA) 赋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管辖衍生品市场的操纵,并可对涉及现货市场的欺诈操纵采取执法行动。近年来,美国执法部门积极利用这些法律打击加密市场不法行为:例如,2021年美国司法部起诉了一起涉及加密货币的内幕交易案,指控某交易所员工利用上币消息先行买入代币获利;SEC 平行提起证券欺诈指控,认为相关代币属于证券。这是首例加密领域“内幕交易”执法,彰显出美国不会因资产形式不同而放松对不公平交易的惩治。同样值得注意的是,CFTC 在 2021 年对一家加密交易平台的高管提起诉讼,指控其默许用户刷量交易,从而制造虚假流动性误导市场,并依据《商品交易法》中的反操纵条款追究责任。虽然美国尚未有专门针对加密现货市场操纵的立法,但监管机构借助既有法律(证券法、商品法和反欺诈条款)已开展多起执法行动。同时,纽约等州检察长办公室也运用《马丁法案》等广泛的反证券欺诈授权,对涉嫌操纵的交易平台展开调查(如 2018 年 NYAG 对多家交易所的交易量造假进行的调查报告)。总体而言,美国强调“法律适用中性”原则,即便是新兴加密资产,只要发生类似传统证券/商品的操纵行为,亦可能面临相应法规制裁。

欧盟在传统证券领域通过《欧盟市场滥用规章》(Market Abuse Regulation, MAR)建立了全面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禁令。但 MAR 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受监管市场上的金融工具,不直接涵盖大部分加密资产。为了弥补这一真空,欧盟在 MiCA 中引入了针对加密资产的市场诚信义务。MiCA 第 80 条等规定要求,任何人在专业从事加密交易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相关资产,不得进行操纵行为。同时,MiCA 要求运营交易平台的 CASP 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具备识别和处理市场滥用行为的能力[4]。具体措施包括:交易系统需内置监控算法,能够检测异常的大额订单、频繁报撤单等可能的操纵迹象;对价格急剧波动时的平台交易秩序维护,防范有人操纵市场行情;设置涨跌幅度或交易量阈值,自动拒绝超出合理范围的指令;并在发现可疑操纵或内幕交易时及时向主管当局报告。此外,MiCA 要求平台将买卖盘报价及深度信息持续公开,以及交易成交数据及时公开,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空间。这些规定实质上借鉴了欧盟在证券市场的经验,将许多“同样业务、同样风险、同样规则”的原则应用到加密资产交易中。2025 年,欧盟又在酝酿新的反洗钱规章 (AMLR) 中提及,拟禁止匿名交易和隐私币(见后文),这也是防范市场暗箱操纵的一环(提高可追踪性)。在执法方面,随着 MiCA 生效,各成员国证券监管机构(如法国 AMF、德国 BaFin 等)将有明确授权来查处加密市场的操纵行为。例如,若某人在 Telegram 群组煽动集体买入某代币抬高价格后抛售牟利,可能被认定违反市场操纵禁令而受罚。由此可见,欧盟正逐步将市场滥用监管扩展到加密领域,实现监管的延伸和公平一致。

香港证监会在发放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时,要求持牌平台建立市场监控部门或系统,实时监察异常交易。根据香港 SFC 指引,平台应及时识别并阻止企图操纵市场的交易,例如通过关联账户对倒成交、虚假申报撤单等,并保留日志以备监管查询。如果发现重大可疑操纵行为,平台需向证监会和执法部门报告。虽然目前香港并未将加密资产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市场操纵罪名(因大多数加密资产不被定义为证券),但持牌平台仍有合规义务确保市场公平。这是一种“以牌照条件落实监管目的”的做法。新加坡方面,MAS 对于在受规管市场(如认可交易所)上市的数字代币,如果其被认定为证券或衍生品,则适用《证券与期货法》(SFA) 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条款。但对于未纳入金融工具定义的纯加密资产交易,新加坡目前主要通过行业指南要求交易商自律监测。不过,MAS 已多次发出警示,强调加密市场存在洗钱和操纵风险,提醒投资者警惕。今年(2025年)新加坡也在考虑修改相关法律,将某些涉及公众利益的代币交易行为纳入《金融市场行为法》调整,如禁止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影响代币价格等,以弥补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为辅助监管和平台履行监控义务,一些专业区块链分析公司和市场监管科技 解决方案开始应用于反操纵。比如某些交易平台使用链上分析工具监测资金在多个账户间轮转,以判断是否存在“多账户合谋操纵”;也有机构开发了 AI 模型,能识别异常价格形态和订单簿行为。监管机构也日益依赖此类技术提升监测效率。例如,美国 SEC 设立了专门的加密资产监察团队,利用大数据分析交易所交易记录,发现异常波动并调查背后是否有人为操纵。欧盟 ESMA 和各国监管者亦在探讨建立跨平台的加密交易报告库,以便识别跨市场操纵行为。

综上,打击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是各法域共同的监管红线,只是在具体执行方式上因监管范围和法律授权不同而有所差异。从趋势看,随着加密市场与传统金融融合加深,各国将越来越倾向于将加密交易行为纳入现行市场监管框架,实现同等约束。例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23年提出的建议就强调,各国应确保对加密资产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与监督,以维护市场完整性”,包括配备足够的执法工具遏制操纵和欺诈。这一全球指导原则预计将在各司法辖区转化为更明确的监管要求,使得无论在纽约、伦敦还是新加坡,操纵加密市场都将面临法律追责。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这意味着营造一个更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也是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3.2 利益冲突防控:业务隔离与内部治理

利益冲突防控是确保金融机构履行受托责任、维护客户利益的基本要求。在加密资产交易领域,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交易平台既充当市场运营方又从事自营交易或控制关联做市商,可能利用客户订单信息谋利;平台发行自有代币并将其上架交易,存在价格维护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高管或员工掌握敏感市场信息从事个人交易(内幕交易)等。如果不加以规制,这些利益冲突将损害客户利益和市场公平,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正如某些交易所因关联公司从事高风险交易侵占客户资产而倒闭)。各国监管机构因此将防范和管理利益冲突视为红线之一,要求加密资产服务商建立内部控制和制度安排来识别、减轻并披露潜在冲突。

MiCA 对 CASP 的利益冲突管理提出了明确且强制性的规定。根据 MiCA 第 72 条[28],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制定和维护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识别、预防、管理并公开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可能发生在:(a) 服务商与其股东、董事或员工之间;(b) 不同客户之间;或 (c) 服务商及其关联方开展多种业务功能时。MiCA 要求服务商至少每年评估并更新利益冲突政策,并对冲突情况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解决。同时,服务商须在官网醒目位置披露一般性利益冲突的性质、来源以及其缓解步骤,让客户知情。对于运营交易平台的 CASP,MiCA 更进一步规定,应有特别完善的程序避免自身与客户在交易上的利益冲突,包括在撮合系统上防范与自营单对手成交的情形,以及限制平台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MiCA 也授权监管技术标准细化披露形式等,这显示欧盟将利益冲突视作需要强监管干预的重点领域。MiCA 的背景考虑之一正是吸取过往一些交易所自营及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确保“同场公平”:平台不能一边开赌场一边自己下注而蒙蔽其他赌客。值得一提的是,MiCA 不仅要求服务商自身管理冲突,对于资产参考稳定币发行人等也有类似条款(如要求披露管理储备资产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体现欧盟监管对各类主体统一要求建立利益冲突防火墙。

美国传统金融市场早有应对利益冲突的制度(如交易所与经纪自营分离、银行的防火墙规定等)。针对加密领域,目前没有专门法规强制交易平台进行业务拆分或禁止自营,但监管官员多次表达对“垂直整合”风险的担忧。例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一位委员在 2024 年公开声明中指出,像 FTX 那样交易所与经纪商、做市商、托管等多重角色合一,且缺乏外部监管,酿成巨大利益冲突和风险,监管层应制定规则限制此类纵向整合结构。该声明提到 FTX 崩盘“凸显了利益冲突监管缺位带来的严重危害”。尽管 FTX 当时未在美受全面监管,但其倒闭促使美国立法者和监管者反思:是否需要针对加密交易所制定类似《证券法》中“交易与顾问业务分离”等规定。目前,美国国会一些提案(如 2022 年的《数字商品消费者保护法案》草案)曾考虑禁止加密交易平台开展与客户利益相冲突的某些活动,例如禁止交易所借出客户资产或限制其关联方参与平台交易,但这些法案尚未通过。另一方面,美国监管机构已通过执法倡导利益冲突防控。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对 Coinbase 等平台的警示中提及,其允许高管提前出售代币、平台自身投资上架代币项目等行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且损害投资者,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管控。又如,美国司法部起诉某些从业者涉嫌使用未公开上币信息交易获利,也属于内部人冲突行为的惩戒。此外,在许可层面,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厅要求 BitLicense 持牌企业提交利益冲突政策,列明董事、高管的个人交易限制以及公司多重业务潜在冲突的缓释措施。这些举措表明美国虽然没有 MiCA 式的一揽子规范,但执法和监管动作正逐步将利益冲突纳入加密平台合规重点。

香港 SFC 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明确要求持牌平台避免利益冲突。具体措施包括:平台不得为自身账户进行任何形式的自营交易(即不做“庄家”);若平台集团内有附属公司从事做市业务,必须向 SFC 报告并确保有严格的资讯隔离墙(Chinese Wall)以防内幕信息泄露;平台高管和员工的个人加密交易也受到约束,需申报和经内部合规审批。此外,平台若打算上线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代币(例如平台投资的项目代币或平台发行的原生代币),SFC 要求提供充分披露,并可能视情况不予批准上架,以免平台“左手上市右手割韭菜”。香港这一做法与其证券市场监管惯例一致,如券商自营与经纪分账、避免代理交易与自营冲突等。2023 年 SFC 发牌后,香港首批持牌平台纷纷在公开资料中声明其不从事自营交易、不与客户争利,以博取投资者信任。这在制度上塑造了一道红线:平台只作为中介撮合者,而非市场对手方,从机制上减少利益冲突。

国际组织亦关注此问题。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 2023 年 7 月发布的加密监管高层建议中明确指出,各司法管辖区应“确保合并多种职能的加密资产服务商受到适当监管监督,包括针对利益冲突和某些职能隔离的要求”[26]。这等于在全球层面呼吁各国对加密交易平台的业务模式进行规范,必要时强制分拆某些冲突职能(例如交易与托管分离、经纪与做市分离等),以免一家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FSB 的立场得到 IOSCO 等机构支持:IOSCO 在 2022 年咨询报告中也建议,监管者应要求加密交易所披露自营交易情况、限制员工不当交易,并可能借鉴传统金融的结构性分业监管经验,以降低利益冲突。可以预见,在 FSB 和 IOSCO 的推动下,“同样的风险、同样的功能、同样的规则”将逐步落实于利益冲突管理领域,统一的国际标准可能在不久将来出现。

总之,利益冲突防控已被纳入各国对加密资产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从欧盟 MiCA 的强制规则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牌照条件,再到美国监管者的表态和执法,无不传递出明确信号:交易平台等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杜绝利用客户不利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披露和制止。这条红线的设立,有助于恢复因若干丑闻而受损的市场信心,促进行业朝更透明、诚信的方向发展。对于运营机构而言,则需要在内部治理上投入更多资源,例如引入独立合规长监督交易、定期进行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培训员工伦理规范等,才能符合各地监管期望并维护自身声誉。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6MQzUNaeewiQSsBw9Zos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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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Pharo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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