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6599份区块链案件判决书里的真相:判决结果是个玄学,如何执行更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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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的健全,则是既能够打击真正的违法犯罪,也能够保障人们相关权益的基本路径。

金色财经记者 Jessy

2021年,律师刘磊打赢了一起涉及410个以太坊的委托投资纠纷案件,和以往法院大多以虚拟货币资产不是货币、扰乱金融秩序等理由只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是直接驳回诉讼请求不同,这一次,法院虽然也判定了委托投资合同的无效,但有要求受委托投资的一方返还原始的虚拟货币。

这是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的判例。但是到了判决执行的时候,难题又出现了,对方拒不执行,此时法院却没有什么强制措施,如无法冻结他的钱包账户,也没办法执行和虚拟货币等额的其他财产。执行之难,指向的问题根源是,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不被认为是财产。

是否是财产的争议

执行法官犯难“这个我怎么执行?我不又能把它(指以太坊)查封、扣押、冻结?”

刘磊问“那你们能不能查封扣押等值的房产或者拉到失信执行人名单上?”

显然,这些法院都不可能操作。虽然在判决书的最后的自动履行提示上,明确写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

对于执行法院来说,存储虚拟货币的钱包地址他们是没办法也没有权力冻结的,而如果用查封等额其它资产的方式强制执行的话,这又是在给虚拟货币定价,这也是法院没办法直接完成的。

二审判决生效一年多了,但是因为一直没办法执行,刘磊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又提起了一个“确认之诉”,为的是为以太坊定价。

抛开具体执行的困境。在案件的判决之上,刘磊也知道这样的判例是不具有普遍性的,判例也不会上网,不会给之后的类似案件一些判例上的参考。

更多的时候,和上述案件类似的案子在国内更普遍的判决一般都是法官以虚拟资产不是货币、虚拟资产交易不受保护、扰乱金融秩序等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或者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后就不管虚拟货币的情况。在民事案件中,不仅仅是投资理财方面的纠纷,包括离婚财产的分割、以及涉及虚拟货币发放工资所引发的劳务纠纷,法官一般都会做出类似的判决。

刘磊感觉,是在2021年924通知出来之后,风向严格转向。从2017年94公告到2021年924通知的发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非法”地位逐渐被相关部门所认定。

具体来说,在94公告中,被规范和要求的主体为具体的机构——“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当时主要警示和制约的是ICO相关的活动。而到了924,被要求和制约的主体其实直接变成了个人,而且,直接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此类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若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符的法律地位”。

在924通告过后,虽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非法”被确立,但也并未否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2013年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定义时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里,比特币被定义为虚拟商品,而虚拟商品正是一种财产。

刘磊清楚地记得,在924通知出来之前,法官还会讨论比特币到底是是什么,是物还是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理由是: 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确非货币,但其在网络上与现实货币客观上存在着交易事实,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不是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而是作为财富被追逐,国际、国内都存在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公众均可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

但是等到2021年924通知出来后,这种讨论就避之不及了。在文章开头所提及的那个案子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以太坊是否为财产避而不谈。

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的审判结果更是成了一门玄学,有时候法官会判合同有效,有时又判合同无效,有时会支持虚拟货币返还,有时又不会。很多时候,律师要做的是先给地方法官科普,从最简单的虚拟货币转账钱包地址到虚拟货币在法律上应该被界定为什么,让法官明白了,才能做出相对合理的判决。

律师刘扬觉得,正是因为在具体的民事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作为财产不被认可,所以跟虚拟货币相关的权益难以通过现有的司法途径维护。为了应对涉及到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纠纷,刘扬的诉讼策略是尽可能淡化虚拟数字货币的“财产权”,对于特定的案件可以把虚拟货币界定为“物”,用“物权”路径帮助委托人维权。此外,选择仲裁的效果会更好,他曾代理一起仲裁案件,仲裁庭认定委托投资虚拟数字货币“合同有效”。

权力寻租的空间

区块链的世界是黑暗森林,而链上的世界在链下和链下的人和事产生冲突和碰撞时,到了司法实践时也总是晦暗不明。

这种晦暗不明到了刑事案件方面,则是类似被害人数字货币遭受了诈骗,公安机关往往以投资虚拟货币损失自行承担,直接不予立案。而到了公安机关想要打击的涉及传销、集资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起来十分卖力。而且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说,刘扬感受到,辩护难度越来越大了。

最近两年,冻卡潮,各种交易所、项目方被抓的事屡见不鲜。对于行业内的人来说,加密成了高危行业,从人身到财产的安全,均无法得到保障。

2018年,刘磊接到了他在区块链行业的第一个案子,他朋友的卡因出金被冻,希望他能帮忙解冻。现在,出金冻卡已常态化,但是彼时,对于律师来说这还是一个新鲜业务。

公安机关冻卡的逻辑和依据在于,他们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这笔资金涉案 “疑似有罪”。 但他们没有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去裁定这个钱是否“有罪”,而作为被冻卡的人来说,也没有一个法律救济的途径去申诉自己的钱“无罪”。从是否冻卡到是否解冻,都取决于办案人员的判断。律师去解冻的过程就是去和办案人员谈判,罗列证据和讲道理告诉办案人员钱“无罪”,但因没有具体的规则和申诉的途径,后果便是其中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

和被冻的卡解冻所类似的,十分考验律师谈判技巧的,还有涉及交易所的案子。这些年来,刘磊接了许多交易所的案子,我们所谈论的交易所是指类似OKEX、币安这些,在其它国家取得了牌照,并且按照中国政府要求清退了国内用户,但是有部分运营主体、工作人员留在国内的交易所。虽然禁止国内用户使用,但是国内用户仍然可以使用VPN等手段绕开平台的限制。

目前,涉及到这样的交易所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以下三个罪名:1、非法经营罪 2、组织领导传销罪 3、开设赌场罪。具体来说,有的地方司法机关把合约理解成期货,套非法经营罪处理。有的把合约理解成赌博,当做开设赌场来处理。有的会认为交易所的拉新返利是传销,他们把交易所当做第一层,用户是第二层,用户拉的新人是第三层,这样就符合了传销的“三层分销”的定义。

刘磊觉得,鉴于虚拟货币交易所、发币的项目方,这种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在如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背景下,辩护律师在这类案件中,还是能争取到较大的辩护空间;这些空间要么体现在量刑上,要么体现在违法所得和罚金上。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在地方财政紧缩的大环境之下,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无疑也成了地方政府创收的一个香饽饽。

对于违法犯罪的个人而言,在混沌之中,当然也有可钻的法律空子。违法犯罪会因为是在区块链的世界中而变得容易,也会因为现实中相关法律的滞后性而逃脱惩罚。

刘扬手头有个当事人被公司控告职务侵占的案件,起初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但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捕,刘扬认为,涉嫌罪名的变更是因为职务侵占罪的要求侵占的是公司财产,但是区块链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大多会用虚拟货币做业务往来的资金支付和结算方式,但该钱包地址究竟属于公司还是实际控制人个人,很难界定,而且这个地址肯定不是现行法律所认可的公司的公帐地址。

在法律惩罚上,职务侵占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刑期可以达到无期,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

区块链行业法律的未来

做律师之前,刘扬在公安系统工作了多年,2018年,其步入了区块链相关的刑辩之路。他明显感受到是从2020年那个大牛市之后,警方在侦办涉及区块链相关的案件时,态度出现了比较大的转变。彼时,有大量的场外资金进场,也吸引了大量的黑钱。虽然国家并不承认虚拟货币是货币,但具体到个案,办案人员心里都知道虚拟货币就是真金白银,而且彼时行业确实存在诸多乱象,资金盘、传销、非法集资盛行。因此警方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更加重视。

而且警方大多认为币圈是带有先天原罪的,先入为主认为其涉嫌违法犯罪,侦查起来也会更卖力。

一名反诈警察告诉金色财经记者,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他们发现,现在地下钱庄最流行的洗钱方式便是USDT,这种洗钱手法极其隐蔽。对于虚拟货币,他和他周围的警察们都始终呈现负面的态度,而在他心中,他始终认为虚拟货币逃脱不了旁氏骗局的怪圈。

不可否认的是,虚拟货币确实时常和洗钱、传销等违法犯罪绑定在一起,欧科云链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是2022年最常见的四种虚拟货币犯罪形式,其中54.72%的虚拟货币犯罪与洗钱相关,21.13%与诈骗相关。

近两年,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多被警方破获,比如被称作“全国虚拟货币第一案”破获,该案为网络赌博用虚拟货币洗钱,参赌人员交易全部用USDT结算,涉案流水高4000余亿元。

大多数时候,虚拟货币所涉及的都是违法犯罪的最后一步:洗钱,也有直接涉及到虚拟货币的传销行为,比如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涉及到国内知名传销盘五行币的裁判文书就有近200份。

按照常理,虚拟货币洗钱应该是很难被追踪到现实中的个人的,但是在“全国虚拟货币第一案”破获的过程中,被该犯罪团伙用来洗钱的稳定币的发行方在追寻资金流向轨迹时,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金色财经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显示,在警方破案的过程中,火币和币安等中心化的交易所也会提供和案犯相关的交易记录。据悉,目前,行业的一些安全公司、以及稳定币发行方都会和警方合作。

虽然我们常说,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是无政府主义者们的乐园。但实际上区块链并没有办法成为完完全全的法外之地,当区块链和现实世界产生链接时,摩擦不可避免产生。而每一个区块链项目的背后还是人,不能对链上“开刀”,那可以直接对中心化的机构“开刀“。实现链下的监管,这对于政府来说,只是想不想做的事,并不是难不难做的事。

如果不谈链下的监管,区块链技术本身也是向善的技术,技术的底色是希望和现有的金融体系对抗,它保护的人们的私有财产,个人信息的安全等等。和洗钱、传销划清界限,肯定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的主流。而在区块链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之时,和现实世界中的撞击也会愈发猛烈,走上合规化发展之路也成为了必由之路。

那相关法律的健全,则是既能够打击真正的违法犯罪,也能够保障人们相关权益的基本路径。

今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纪要),在这次纪要中,对于虚拟货币投资纠纷过去一刀切不支持、各地裁判不统一的现象进行了回应,明确对于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要结合委托时间、委托事项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考量。

具体法院判决判决交付虚拟数字货币上,《纪要》第87条规定,“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依照该条规定,可以明确的是,返还虚拟货币的诉求可以被支持,而且拒不履行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刘磊觉得,理论上来说,这个纪要会给文章开头所提案案件的执行问题提供指导:比如会不会把无法执行的虚拟资产的败诉方拉到失信执行人?

涉及区块链领域的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相关的司法也肯定会慢慢跟上。而区块链世界秩序的维护,单单靠着代码,很难完全监管住人性。代码可以是法律,但现实中的法律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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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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