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电话卡,为什么就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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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最开始,只是想省点钱。 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卖虚拟手机号,说可以用来注册账号、领优惠券、做活动。 价格也不贵,他就买了几个试试。 刚开始确实挺顺利: 注册成功、优惠到账,甚至还能薅点羊毛。 他当时的感觉是:这不就是个平台规则漏洞吗?也没什么风险。 直到有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他去配合调查。 他第一反应是懵的:只是买了几个虚拟号码,怎么就牵扯到刑事案件了? 在我接触的这类咨询里,很多人一开始都不是为了违法犯罪铤而走险,而是对原本的“低风险事件”缺乏认知,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踩中了刑法红线。

A先生最开始,只是想省点钱。

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卖虚拟手机号,说可以用来注册账号、领优惠券、做活动。

价格也不贵,他就买了几个试试。

刚开始确实挺顺利:

注册成功、优惠到账,甚至还能薅点羊毛。

他当时的感觉是:这不就是个平台规则漏洞吗?也没什么风险。

直到有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他去配合调查。

他第一反应是懵的:只是买了几个虚拟号码,怎么就牵扯到刑事案件了?

在我接触的这类咨询里,很多人一开始都不是为了违法犯罪铤而走险,而是对原本的“低风险事件”缺乏认知,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踩中了刑法红线。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问题不在于买卖虚拟号码本身 ,而在你拿它干了什么

事实上,虚拟号码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如何使用、购买和出售的目的和用途是什么。例如,企业购买经过合规实名认证的虚拟号码用于客户服务、市场推广,且严格遵守了实名制要求和通信管理规定,这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因为买卖虚拟号码而涉及刑事风险了呢?

在实务中,很多案件并不是因为“买了号码”本身出问题,而是因为这些号码被用在了特定场景里,比如:

  • 频繁注册账号、触发平台风控

  • 同一设备、同一IP下批量操作

  • 账号与资金流之间存在异常关联

这些细节,一旦被平台或侦查机关掌握,就会成为后续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2风险是慢慢产生的

其实,风险的大小和有无,也是分层级的。从低风险到高风险,大致可以分为这几个阶段:

1、少量使用,自用注册

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少量购买虚拟号码,用于注册账号、领取优惠、参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数量不大、用途单一,通常停留在行政违法层面,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

很多人,也是因为在这个阶段,因为感知不到存在风险,从而形成了误判。走向了第二步。

2、批量操作,变成套利工具

当行为开始变成“批量操作”,性质就发生变化。

例如:通过虚拟号码反复注册账号,获取平台优惠;利用规则漏洞,积累积分、权益,再对外提供代缴或套利服务;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往往不只是“有没有获利”,而是:

  • 是否存在反复注册、重复获利的行为

  • 是否通过虚假身份获取本不应享有的权益

  • 是否形成稳定的套利模式

一旦这些因素被认定,行为性质就可能从只是占点便宜,而可能被评价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在实务中,已经有类似行为被直接按诈骗处理的案例。如上海法院已办理数起有人通过虚拟号码批量注册账号,反复获取平台“新用户优惠”“停车减免”等权益,再对外提供代缴服务赚取差价,被定性为诈骗的案件。

3、进入灰色链条(接码、账号流转)

风险层级进一步上升的,是购买虚拟号码之后,为他人提供“接码服务”。而一旦开始和他人产生连接,风险就不再由你单独控制。

如果下家利用接收的验证码被用来电信诈骗,即使提供接码服务的人员本身未参与,也可能被认定为在整个链条中提供了关键帮助。

在这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往往是“是否明知”。但在实务中,“明知”并不一定需要直接证据证明,往往会通过一些客观情况进行推定,例如:

  • 明显异常的使用场景(频繁接码、异常账号注册)

  • 明显不匹配的收益与成本

  • 长期、持续参与同类行为

一旦这些情况被认定,即使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也可能被评价为“应当知道”。例如,在一起接码类案件中,行为人通过收购、控制大量虚拟号码,为他人提供验证码接收服务,并按次结算费用。

从表面看,这类行为只是“代收短信”,并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在后续侦查中发现,这些通过接码注册的账号,被用于搭建涉诈系统、实施引流和客服沟通,最终导致被害人产生较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并非孤立评价“接码”这一单一行为,而是放在整个链条中考察:行为人是否长期、反复提供服务?是否从中获取稳定收益?是否对异常用途具备基本认知?

一旦这些因素被认定,即使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实施环节,也可能被评价为在关键环节提供帮助,从而被追究相应责任。

4、直接用于实施欺骗行为

还有一类情况,是直接利用虚拟号码实施欺骗行为。这一阶段的行为,与前几种情况不同,而是直接以欺骗方式获取利益。

例如,某网约车逃单案中,有人通过批量购买虚拟号码注册账号,对外以“低价代叫车”的名义吸引用户。在具体操作中,其先收取乘客车费,再利用虚拟号码不断更换账号下单,但并不向平台支付实际产生的车费,从而被认定为诈骗。

3做号、卖号的人的高发风险点

相比买家,卖家的风险往往更集中在一个核心问题上:这些号码背后的信息,是从哪里来的?

如果涉及:批量收集他人实名信息、通过兼职、拉新等方式获取身份资料,再用于注册虚拟号码并转卖,那么就涉及触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红线。

在一些案件中,这类行为往往是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链条:

有人负责收集信息、有人负责注册号码、有人负责批量出售或对接下游。一旦进入这种层级体系中,个人行为就不再是孤立行为,而是被整体纳入评价。

例如,在一些“充场”工作室、“号商中介”案件中,行为人并非单纯使用信息,而是通过组织化方式,批量获取他人实名资料,用于注册账号或虚拟号码,并进一步打包出售、对接下游牟利。一旦被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批量收集、加工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即使行为人本身并未直接实施后续违法行为,也可能被评价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核心环节,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4买卖虚拟电话卡是否构成犯罪?

讲到这里,我们能够看到,其实并不是买卖虚拟号码本身等于犯罪,首先要看,自己的行为:是否进入完整的行为链条、是否被认定为“明知”、是否产生了实际危害结果。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罪名和证据链之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同样的行为,有人被行政处罚,有人却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要看,自己的行为,在整个链条里,会被评价为什么角色?

是普通使用者,还是套利参与者,还是已经进入了黑灰产业链的一环?

是起主要作用的人,还是起辅助地位,帮助角色的人,还是对他人涉及的如诈骗等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未参与?

这些判断,往往直接决定后续的处理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中,并不是所有行为都会直接被认定为犯罪。在具体到个案当中,仍要看行为人是否确实参与了关键环节,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组织性,是否对下游用途是否存在真实认知等。

5写在最后

如果只是购买他人虚拟号码,停留在日常使用阶段,问题可能还不严重。

但如果已经出现例如,被平台封号或限制使用、被警察要求解释账号或资金来源、被询问、做笔录、甚至已经被采取措施。

那么这个问题,往往已经不再是“是否违法”,而可能是刑事案件应如何定性的问题。

关键的是,你在整个链条中的位置,以及证据会如何被解释。而这两点,往往直接决定案件此后的走向。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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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邵诗巍

本記事はPANews入駐コラムニストの見解であり、PANewsの立場を代表するものではなく、法的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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