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管”搬运工?走向百万富翁还是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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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读者:法律扫盲ing

       各位读者可能都看到过这样的文章“搬运视频年入百万”“今冬最赚钱行业来了,教你快速搬运视频”......实际上,这就是把外网的视频搬运到内网,或者把内网的视频搬运到外网的行为,行为人在原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赚取了由“信息差”带来的收益。不需要动脑,也不需要有什么技术,只要像一只勤劳的小蜜蜂一样不停地搬运就可以获得平台的奖励,如果视频火的话,甚至可能会藉此获得上万的收益。

怎么样,在惊讶之余是否真的心动了呢?就连飒姐团队也想要这样轻轻松松的把钱拿到手,这可比当律师赚钱多了。可是我们刑法学界有句话“所有一夜暴富的方法,都已经写在刑法里了”,这种不经原作者同意随意搬运视频的行为,不但可能存在行政风险,民事侵权风险,严重的还会有刑事风险。


 

行政风险



我们国家是不允许公民“翻墙”“挂梯子”进入通常所谓的“外网”的。早在1996年我国就建立了自己的国际出入口信道,用以保护国家网络安全。根据该规定,公民绕开规定信道接入外网,即使只是浏览没有发布内容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简单来讲,将外网视频与内网视频来回搬运,就必然要跳开国家规定的信道出入口,利用某种特殊方式另连信道,这本身就已经是行政违法行为


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会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务中500-2000元的罚款较为常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所有的因搬运内外网视频而获得的利益都是违法所得,将会被全部没收。

 


民事侵权风险



除了行政风险之外,搬运外网视频还面临着民事赔偿。搬运视频未经原作者同意,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即使将视频在内外网之间搬运,受众可能原本不能以正常渠道访问到这些视频,但是擅自将涉案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就已经侵犯了原作者对于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搬运视频不仅要赔礼道歉,还有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有读者可能会想,我从内网搬运视频到外网被发现要被中国人告,那我从外网搬视频到内网总行了吧,他个外国人还能在中国告我?答案是可以。这其实就涉及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也就是说依旧适用中国法。外网的视频权利人完全可以雇佣中国律师,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等法律,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赔偿


 

刑事风险



如果搬运视频达到一定数量,还会有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侵犯著作权罪】,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又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搬运视频的过程中,如果非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者搬运视频超过500条,就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会因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被立案追诉。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最后还是想要再和大家重申刑法老师上课最常讲的那句话“所有一夜暴富的方法,都已经写在刑法里了”。人生的路要放目光放长远来走,做事情不是要看一年两年的收益,而是要以十年为单位,看十年二十年的收益,在自己的领域一点一点挪步,虽然看似艰难,但是每一步,都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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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创始人肖飒女士,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委员。著有虚拟币规制畅销书《ICO黑洞》、合著学术书籍《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过近百篇署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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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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