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案中涉嫌的非法經營罪與“幫信罪”是什麼?

趙東等多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於杭州市西湖區法院開庭,此案涉及幣圈知名人物趙東。以下為兩項罪名的關鍵解析:

  • 非法經營罪:主要針對未經許可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或外匯買賣的行為,最高可判15年。常見於地下錢莊操作,例如直接兌換外匯或通過「對敲」方式變相實現資金跨境流轉,此類活動常與洗錢、詐騙等犯罪掛鉤。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指明知他人從事網絡犯罪仍提供協助(如開辦銀行卡、技術支持等),最高刑期3年。實務中「主觀明知」是定罪關鍵,若監管部門已警告仍繼續相關行為,可能被推定為明知。

文中特別提醒,虛擬貨幣交易因易被用於洗錢,相關從業者需警惕法律風險,避免因「心知肚明」而觸法。

總結

吳說區塊鏈獲悉,據浙江法院網,趙鵬、余曉菡、王陽聖、尤挺、史偉、周光凱、李亞標、潘遙、尤進、趙東、肖勇、林鳳錦等涉嫌非法經營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在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12日開庭。不出意外,中間提到的趙東就是行業熟知的幣圈老人、OTC之王趙東。

吳說區塊鏈作者火小律曾在多篇文章中科普過這兩個罪名,但此處僅用於理論和經驗探討,我們無法獲知趙東案的細節,因此該探討也不針對趙東案。但這兩個罪名幣圈每個人都需要關注。

非法經營罪與地下錢莊

1、2019年初,兩高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刑期可達有期徒刑15年。

說到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地下錢莊,三大業務之一,買賣外匯。我國一直實行外匯管制。任何組織、個人在境內從事外匯買賣、結匯業務,必須獲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許可並在指定場所進行。場外交易,是違法的。

常見的場外套路:

1. 最簡單粗暴——直接兌換型

人民幣兌換外幣,最原始最粗暴的方法,找個黃牛,直接交易。

扣除手續費,一手交人民幣,一手交外幣。現金交割,不留痕。

2. 常見進階版——對敲型匯兌

不少錢莊採用了“對敲”匯兌的方式,應對大額兌換。

A想兌換外幣,找到B。 A在境內將人民幣轉移到B指定的境內賬戶,B則在境外將對應數額的外幣(扣除手續費)轉移到A指定的境外賬戶。

在此過程中,資金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跨境流轉,而是分別在境內外單線路收付人民幣或外幣。在空間上沒有交叉,屬於平行交割,變相實現資金跨境流入流出。這種匯兌方式更為隱蔽。

對敲模式下,一般有2本賬簿,一本境內,一本境外,需要定期對賬。如果賬目不平,則需要軋差。常見的方式有攜帶現金出入境、虛構進出口交易、虛構股權投資等。

地下錢莊正在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許多犯罪活動都有可能涉及大額資金劃轉和本外幣兌換等,地下錢莊便成了鏈接上下游犯罪活動重要的一環。如黃賭毒、走私,還包括一些經濟犯罪:詐騙、逃稅、騙取出口退稅、騙取政府獎勵等投機套利行為。

幣圈爆紅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顧名思義,是指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談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可以說是2020年突然“爆紅”的一款罪名。懲處的是那些為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典型的幫助行為是提供銀行卡作為轉移贓款用。一旦查實,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哪些行為屬於提供幫助?常見的有技術支持,如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等;以及支付結算等幫助,如開辦銀行卡等。案例中的小陳提供的就是典型的“開辦銀行卡”類幫助。

開辦銀行卡,為什麼是幫助?網絡黑產,資金流是個很重要的問題。核心犯罪分子為避人耳目,往往不會採用簡單的一對一打款,而是逐層分散肢解,一對多,或者多對多打款。這也意味著,需要更多的支付通道。這些通道哪裡來?個人或者企業。業內行話,個人“四件套”or企業“八件套”。個人,指身份證號、銀行卡、手機卡、U盾;企業,指對公銀行卡、U盾、法人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對公賬戶銀行申請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

(注:圖片來自網絡)

只要提供幫助,就構成犯罪嗎?並不是。以“主觀明知”為前提,即提供幫助者應當明知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如果正常提供中性的技術支持,卻被犯罪分子用來作惡,顯然是不能隨意追究刑事責任的。正所謂不知者無罪,否則打擊面也太廣了。但也注意,明知,不需要具體到哪一個罪名,只需要籠統知道是犯罪行為即可。

懵懵懂懂,是知道還是不知道?有種知道叫“心知肚明”,法律上叫“推定明知”。以案例中的小陳為例,辦套卡,輕輕鬆鬆就是1千元,哪有那麼好的事!高利背後必有隱情,這個道理,一個正常成年人應該明白。所以,不要揣著明白裝糊塗,也不要心存僥倖,事前多想一點,一切為了自己好。

眾所周知,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交易進行洗錢活動,而我國政策也不鼓勵普通的虛擬貨幣交易。導致不少地區、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公安機關,天然的認為但凡是虛擬貨幣交易導致銀行卡被凍的,不可能不知道是黑錢。

但公安機關辦案始終得講證據,如果說要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問題就出在“明知”。如何去證明是明知的,實務中往往很難。於是,法律規定了一種情形,如果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即可以推定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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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说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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