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诗巍律师 | “金析为证”制度下,律师如何有效质证?——以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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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涉互联网及利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实施的犯罪持续高发,海量、复杂、隐蔽的资金数据成为侦查与指控的核心,也对传统取证模式带来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公安机关内部长期运用的资金分析技术,自2025年以《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核心的一系列文件出台后,被正式制度化为一项法定的鉴定门类——“金析为证”,其产出被公安部明确为鉴定意见。 本文旨在从辩护视角出发,探讨作为律师面对‘金析为证’的有效辩护策略。我们将深入剖析该制度,并重点结合涉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罪等新型案件,提出相关质证要点与辩护思路。

随着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涉互联网及利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实施的犯罪持续高发,海量、复杂、隐蔽的资金数据成为侦查与指控的核心,也对传统取证模式带来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公安机关内部长期运用的资金分析技术,自2025年以《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核心的一系列文件出台后,被正式制度化为一项法定的鉴定门类——“金析为证”,其产出被公安部明确为鉴定意见。

本文旨在从辩护视角出发,探讨作为律师面对‘金析为证’的有效辩护策略。我们将深入剖析该制度,并重点结合涉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罪等新型案件,提出相关质证要点与辩护思路。

随着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涉互联网及利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实施的犯罪持续高发,海量、复杂、隐蔽的资金数据成为侦查与指控的核心,也对传统取证模式带来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公安机关内部长期运用的资金分析技术,自2025年以《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核心的一系列文件出台后,被正式制度化为一项法定的鉴定门类——“金析为证”,其产出被公安部明确为鉴定意见。

本文旨在从辩护视角出发,探讨作为律师面对‘金析为证’的有效辩护策略。我们将深入剖析该制度,并重点结合涉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罪等新型案件,提出相关质证要点与辩护思路。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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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概述:何为“金析为证”?

(一)概念界定与制度确立

“金析为证”,即“资金分析为证”,是指通过专业方法对涉案资金数据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度研判,并将分析成果依法转化为法定证据的法律实践。其核心在于,对资金交易的账户、金额、时间、对手等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以确定资金流向与账户关系,进而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二)制度沿革与发展现状

“资金分析”作为侦查辅助手段长期存在,但其证据化、制度化进程于近年加速:

  • 2023 年7 月,公安部经侦局正式启动“资金分析证据转化(金析为证)”课题与全国试点部署工作;

  • 2024 年2 月,印发《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明确资金分析工作“获取、清洗、检验、分析、报告”五大环节;

  • 2025年4月7日公安部印发的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是该项实践的标志性规范化成果;

  • 目前,全国已建成88 家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实验室),培育初级资金分析师6700 余名、中级资金分析师1200 余名[i]。

  • 2025年12月23日,据北京经侦发布的数据,资金分析报告在27个省份的200余起案件判决中被作为证据使用,显示了其初步的实践广度[ii]。

(三)主要适用范围与案件特征

该制度主要针对具备以下特征的复杂经济犯罪案件,其适用具有必要性而非普适性:

  • 涉案金额巨大,资金链路复杂:常涉及数百个账户、海量交易流水,传统审查方式难以理清。

  • 涉众性强,追赃挽损诉求迫切:尤其在非法集资等案件中,清晰、权威的资金流向分析是回应社会关切、推进资产处置的关键。

  • 技术性强,资金转移隐蔽快速:犯罪分子普遍利用虚拟货币、聚合支付、跨境平台等新技术,实现资金的快速、匿名转移,对分析手段提出高技术要求。

对于资金流向简单、链路清晰,通过原始凭证即可直观反映事实的案件,则无需启动此项复杂的专门鉴定程序。制度的应用聚焦于解决传统取证模式无法应对的专门性问题。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承认“金析为证”制度在应对新型经济犯罪、处理海量数据方面的积极意义,也必须对其在刑事诉讼中引发的程序正当性风险与实质性审查困难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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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析为证”的利弊何在?——深度剖析其价值与程序风险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有必要从辩证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审视:既要客观认识其产生的现实必要性,为有效质证找准切入点,更须对其可能引发的问题提出合理质疑,这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所在。

(一)制度的产生原因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当前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若干现实难题:

  • 应对犯罪形态的演变:涉众型、网络化及利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的经济犯罪高发,其资金流水海量、转移快速隐蔽,远超传统人工核查的应对能力。

  • 解决证据转化的法律困境:制度出台前,相关分析报告因缺乏法定证据地位,证明力薄弱。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则存在成本高、周期长、与刑事侦查需求匹配度低等问题。

(二)制度存在的问题

然而,该制度也同时衍生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这也是律师辩护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层面。

“侦鉴一体”模式与程序中立性风险

鉴定机构与人员均内设于公安机关,鉴定活动与侦查活动在组织与人事上高度融合。此种“自侦自鉴”的结构,直接与司法鉴定所要求的中立性相冲突,实践中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在实务中,鉴定意见时常超越其仅应对“专门性问题”的法定职责,直接对资金性质(如“赌资”)、行为模式或主观故意作出法律判断。这实际上行使了本应由审判机关行使的定罪权,形成了“以鉴代审”。

“技术黑箱”特性与有效质证困境

分析过程高度依赖于不公开的专用算法、模型及数据清洗规则。辩护方无法获取算法细节与完整底层数据,导致难以对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一技术壁垒使得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削弱了庭审的对抗性,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

证据属性与法理基础的持续争议

尽管官方文件将其明确定性为“鉴定意见”[iii],但理论界与实务中对于将大数据分析报告直接归入传统“鉴定意见”范畴,仍存在法理上的较大争议。有意见认为,这属于通过内部授权进行的证据种类创设,其理论基础有待进一步厘清。

例如,在北京市公安机关侦办的冯某某利用虚拟货币非法经营案中[iv],“金析为证”报告虽被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并获法院采信,但该报告所展示的,本质上仍是对涉案账户在特定期间内资金往来数据的统计与呈现。

此类数据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非法经营数额”。资金分析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其功能在于客观展示数据,而非替代司法人员对行为性质作出法律认定。对于无法查明来源、去向或无法与犯罪行为建立唯一关联的交易数额,仍应严格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以接下来,我们以买卖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罪为例,系统阐述相关的质证要点与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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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金析为证”如何质证?——以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罪为例说明

正如有检察官所指出[v],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化,仅意味着其被纳入刑事证据审查范围,而绝不等于自动成为定案根据。这为辩护律师提供了重要的论证基础:必须对该证据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进行严格审查。例如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罪案件中,辩护工作应围绕《资金分析鉴定书》或《资金分析检验报告》的质证展开,并最终导向量刑辩护。

(一)核心质证维度:从程序到实体的全面审查

对“金析为证”文书的质证,应从形式要件切入,直指其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断裂。

第一维度:审查主体资格与程序合法性

首先,核查鉴定机构是否在公安机关核准登记的鉴定名册内,鉴定人是否取得“资金分析鉴定人”资格证书。此类案件的鉴定人是否具备区块链数据分析、虚拟货币追踪等特定领域的专门知识,应成为重点质询内容。

其次,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例如,鉴定人同时为本案侦查人员)。

第二维度:审查数据基础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必须质疑数据是否完整覆盖了“链上”(区块链公开账本)与“链下”(交易所、银行账户)全流程。这是鉴定意见能否反映真实资金链路的前提。

核心辩点在于:报告如何证明其分析的特定链上地址,与被告人现实身份之间存在排他性的、唯一的关联?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因使用混币服务、跨链交易、场外交易(OTC)或资产转入冷钱包等情形,导致资金流向链条中断,使得后续追踪丧失基础。

第三维度:审查分析方法的科学性与逻辑严密性

针对指控的“人民币-虚拟货币-外币”兑付模式,分析模型是否清晰地揭示了三个环节之间的必然联系与整体性?能否排除被告人先进行个人虚拟货币投资,后因个人需求出售换取外币等其他合理可能性

应要求说明所使用的链上分析工具、聚类算法等具体方法,并对其在业内公认的可靠性、局限性进行审查。

第四维度:审查结论的关联性与法律越界风险

  • 切断“资金流”与“非法经营行为”的等号

必须明确指出,鉴定意见的任务是分析资金流向,而非认定法律行为性质。报告中若有将“存在虚拟货币流转”直接等同于“从事非法外汇业务”的任何表述,均属“以鉴代审”,超越了鉴定权限,其结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 围绕“经营行为”展开辩护

    • 针对“营利目的”,应对资金流水模式是否显示出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特征(如固定价差、规律性手续费),还是更符合偶发、零散的个人兑换或投资行为提出疑点;

    • 针对“支付结算功能”,应审查:资金分析是否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组织了资金池,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了反复、连续的兑换与结算服务,而非点对点的资产买卖。

  • 对币价认定的方式提出质疑

当前,对涉案虚拟货币折算为人民币的价值认定方法,并无国家标准。所以,应针对具体个案,对于其选取的计价时间点(案发时、交易时)与价格来源(特定交易所)的合理性与公允性提出合理质疑,并强调在存疑时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用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认定方式。

(二)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鉴于此类案件极强的技术专业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是打破控方技术壁垒、实现有效质证的必要手段。

应明确向法庭阐明,鉴定意见涉及区块链数据追踪、虚拟货币混币与跨链技术等高度专业领域,超出了法律专业人士的常识范围,有必要由专家辅助人就相关技术原理、分析方法的局限性质疑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专家辅助人的核心作用有以下几点:

  • 向法庭解释虚拟货币匿名化技术如何实际运作,以及为何会导致资金追踪链条断裂。

  • 从行业专业角度,审查并评价鉴定机构所使用的分析工具、模型的科学性、普遍接受度及其固有误差率。

  • 明确指出鉴定报告在数据基础或分析方法上存在的具体技术缺陷,论证其结论的不确定性。

  • 协助辩护人向法庭阐明,基于现有分析方法和数据基础得出的资金流水结论,在技术上存在多种合理解释,无法与指控的非法经营行为及具体数额建立排他性的唯一关联。

(三)综合辩护策略:从证据质证到事实认定

质证的最终目的,是将鉴定意见“去权威化”,并将其结论置于“存疑”的境地。在此基础上,辩护应结合以下观点:

  • 强调资金分析鉴定仅能提供数据层面的或然性关联,不能替代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模式的综合法律判断。

  • 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论证资金流水存在如前所述的“合法交易混杂”、“内部流转”、“无法对应”等多种合理解释,无法达到刑事证明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 最终,说服法庭对无法与非法经营行为建立唯一、排他性关联的交易数额予以扣除,从而在事实认定与量刑上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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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金析为证”是数字时代为应对新型经济犯罪挑战而产生的制度回应,其旨在解决海量、复杂资金数据的证据转化难题,具有现实必要性。

然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将本质上属于侦查机关内部生成的技术分析报告,通过制度设计直接赋予其“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地位,这一模式本身即伴随着巨大争议。若在司法实践中不对其保持审慎的批判性审视,而直接赋予其过高的证明力或权威性,则可能架空庭审对专门性问题的实质审查,增加事实认定的错误风险。

因此,在具体个案中,尤其是面对涉虚拟货币类或者其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等技术壁垒极高的案件时,辩护律师必须秉持专业与勤勉,深入剖析其生成过程的每个环节——从鉴定主体资质与回避程序,到数据基础的完整性与合法性,从分析方法的科学性与透明度,直至最终结论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关联的严密性。通过系统性的质证,揭示其作为证据的局限性,将案件事实的认定权牢固地置于法庭的综合判断之下,而非任何单方的技术报告之中。

唯有坚持这种全面、深入的审查立场,方能切实履行辩护职责,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中,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i] 【经侦之窗】“金析为证”大事记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3OTEzNjk4Ng==&mid=2247564268&idx=2&sn=cbc9fd7996153ef4adc6a356317263f8&chksm=cebcd1d10f4a8e87a2c687f7836d0d589493ad8b8d38d17fb4f750f9139891e337e717374179&scene=27

[ii] https://mp.weixin.qq.com/s/yAIiJ3tg1YLHRl_tam5R7Q

[iii] 公安部权威解读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晋江市人民政府 https://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bmzfxxgk/gaj/zfxxgkml/202506/t20250628_3184044.htm

[iv] https://mp.weixin.qq.com/s/5nWdjIV8oUO-Zpt3eP_l0g

[v] https://mp.weixin.qq.com/s/krWbMcF8G23cIWEVeQwMNw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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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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