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诗巍律师 |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迷思:财物属性与数据属性的司法分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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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正逐渐显露出明显的实践与理论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方式高度相似的涉虚拟货币案件,不同裁判机关往往作出差异显著的裁判结论,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局面,不仅导致量刑尺度缺乏统一标准,亦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断边界,进而削弱刑事裁判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与此同时,现有理论讨论多围绕“财物属性”与“数据属性”展开,对“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这一规范概念缺乏系统拆解,亦未能有效回应迷因币、预发行代币、价值归零代币等复杂实践形态,致使理论分析难以直接对接具体案件的裁判需求。 基于此,本文尝试对上述双重困境作出回应,探索更具解释力的分析路径。

在刑事司法领域,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正逐渐显露出明显的实践与理论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方式高度相似的涉虚拟货币案件,不同裁判机关往往作出差异显著的裁判结论,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局面,不仅导致量刑尺度缺乏统一标准,亦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断边界,进而削弱刑事裁判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与此同时,现有理论讨论多围绕“财物属性”与“数据属性”展开,对“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这一规范概念缺乏系统拆解,亦未能有效回应迷因币、预发行代币、价值归零代币等复杂实践形态,致使理论分析难以直接对接具体案件的裁判需求。

基于此,本文尝试对上述双重困境作出回应,探索更具解释力的分析路径,以期促进实务与理论层面的进一步讨论。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上篇文章中,邵律师提到了对于虚拟货币刑法属性精细化探讨的意义在于“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状,并且我们系统阐述了“财产”、“财物”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这一组刑法概念之间的规范层级与核心区别,明确了它们是外延逐层收缩、评价渐次严格的递进关系。这为准确讨论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提供了必需的基础概念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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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石:认定“刑法意义上财物”的三个核心要素

在张明楷的理论体系中,“财物”之所以能从最广义的“财产”概念中析出,并进一步界定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关键在于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管理可能性

这是指财物必须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这种支配不局限于物理上的持有,更强调法律或事实上排他性的管控状态。

例如,空气虽具有使用价值,但因无法被特定个体排他性支配,故不属于财物。而电力作为一种无体物,因其可通过线路、仪表进行精确计量与控制,具备了“管理可能性”,从而被司法实践拟制为盗窃罪的对象。这一要素是客体能够进入法律评价领域的门槛

转移可能性:

指财物能够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移转,且这种移转会导致原权利人丧失对其的支配与控制。该要素确保了侵犯财产的行为(如盗窃、诈骗)能够造成财产法益的实质性损害结果

不动产虽然管理可能性较弱,但通过产权登记变更可以实现法律上的转移,故仍属财物。反之,如商誉、企业资质等,虽具巨大价值,却难以在不依附于企业主体的情况下被单独转移,故通常不被视为可被具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占的“财物”。

价值性:

指财物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称交换价值、客观价值)或足以值得刑法保护的使用价值(或称主观价值)。此处的价值判断具有客观与主观的双重面向

客观经济价值易于理解,如黄金、货币。主观使用价值则体现在,即使市场交换价值极低,但对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如具有唯一性的亲属照片、信件),刑法亦可能基于其重大主观价值而予以保护(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价值性要素决定了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力度。

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一个客体首先必须是通过这三个要素筛选出的“财物”,进而,当它成为具体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的行为对象时,它便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而“财产性利益”(如债权、股权、享受服务的权利)之所以能够被纳入“财物”范畴,正是因为其完全符合上述三要素:它能通过权利凭证被支配(管理可能性),能通过转让、清偿等方式移转(转移可能性),并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价值性)。

那么,虚拟货币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财物”,甚至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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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刑法评价

在刑法视角下,关于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争论从未停止。这一争论不仅是学术观点分歧的体现,更直接关乎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综合来看,目前的观点主要分为三大类,各类观点背后的认定理由与规范依据,深刻反映了对虚拟货币“数据属性”与“财物属性”权衡的不同侧重。

(一)主要观点分野:数据说、财物说与折中说

1. 彻底否定财物属性的“数据说”

“数据说”的核心主张,是彻底否认虚拟货币在刑法上具备作为“财物”保护的资格。该观点的代表性学者叶竹盛教授,从多个层面进行了系统性批判[i]。

  • 本体论批判:叶竹盛认为,虚拟货币在本体上仅是记录于区块链上的数据账本,其价值依附于对记账权或中心化发行机构信用的承认。然而,我国金融政策已明确否定其货币功能,因此在规范意义上,其作为“账本”的价值基础已被掏空,只能回归其纯粹的数据本质。

  • 法律属性要件缺失:刑法上的“财物”需具备占有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但区块链技术存在理论上的可篡改与可复制风险,不同代币安全等级差异巨大,无法满足绝对排他的要求。同时,缺乏合法可定价性是关键障碍。由于我国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不存在合法、发育充分的交易市场。司法机关若采用境外或黑市价格,无异于为非法交易背书。

  • 法秩序统一性质疑:“数据说”强调,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财物,会变相保障其交易安全,间接促进相关活动,这与我国民事司法(常认定相关交易违反公序良俗)及金融监管政策的目标相冲突,违反了法秩序统一性原则。

2. 肯定财物属性的“财物说”

“财物说”是当前司法实践日益形成的主流观点,尤其在刑事案件处理中获得了较多支持。其核心论据侧重于虚拟货币的事实属性和经济功能。

  • 具备财产的核心特征:虚拟货币具有明确的效用性(能满足持有者需求)、稀缺性(如比特币总量固定)和可支配性(通过私钥控制),完全符合“财物”的一般属性。

  • 政策并未否定财产属性: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将其界定为“虚拟商品”,这为承认其财产属性提供了政策接口。后续监管政策重在禁止其作为货币流通及相关金融活动,并未禁止个人持有或否定其作为财产的可能。

  • 实践保护的必要性:为了有效打击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抢劫、传销等犯罪行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必须将其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若仅视为数据,将难以评价其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危害性。有学者指出,彻底采纳“数据说”将导致在受贿、洗钱等犯罪中出现定罪量刑难题[ii]。

3. 寻求平衡的“折中说”与“分层分类说”

面对上述分歧,一种更具实操性的折中或“分层分类”思路正在理论与实务界获得广泛认同。

  • 双重属性与法益竞合:该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同时具备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二者不可割裂[iii]。例如,通过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比特币,这一行为既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法益,也侵害了财产法益。在法律评价上,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等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

  • 基于类型与场景的区别对待:不宜对虚拟货币做“一刀切”的认定。人民法院通过案例库释放的信号表明,司法实践正采取类型化处理思路[iv]。

(二)争议根源:法律属性与政策考量的现实矛盾

上述争议的根源,在于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法律定性横跨了多个领域,面临着多方面的现实矛盾与规范挑战:

  • 技术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矛盾:技术上它是数据,经济事实上它具有价值。刑法如何将这两种事实统摄于“财物”这一规范概念之下,存在解释困难。

  • 民事评价与刑事评价的矛盾:民事领域,因监管政策,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合同常被认定为无效,风险自负;刑事领域,为惩治犯罪、挽回损失,又需要承认其财产价值。这种“民-刑”评价的不一致,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 司法能动与政策约束的矛盾:司法机关为妥善处理案件,有动力承认其财产属性以准确量刑。但这又与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严格禁止政策存在紧张关系,司法判决需谨防变相为非法金融活动“背书”。

(三)认知断层: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与知识壁垒

在理论争议与政策矛盾的背后,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影响着虚拟货币案件的审理质量:部分司法裁判者对案件所涉核心客体——虚拟货币——的基本事实缺乏准确认知。这种认知不足并非法律方法论问题,而是源于对其技术原理与经济模型等基础知识的欠缺。

2024年12月5日《人民法院报》刊载的《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一文,清晰地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性。

该文作者来自基层法院,其判决思路(认定窃取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依想象竞合处理)虽反映了当前实务中的一种常见观点,但支撑该观点的关键事实论证存在显著错误:

文章在论述中,将涉案虚拟货币USDT(泰达币)多次误写为“USTD”。此类在基础术语上出现的持续性笔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论述的严肃性与专业性。

为论证USDT具有财产属性所必需的“价值性”与“稀缺性”,文章指出USDT具有稀缺性,总量恒定,并非可无限供应;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这一认定完全不符合事实。USDT是Tether公司发行的、以宣称的美元资产1:1抵押支撑的中心化稳定币,其发行与回收基于市场需求和储备金操作,与比特币等通过工作量证明(PoW)“挖矿”产生的加密货币具有本质区别。将中心化信用发行的稳定币与去中心化挖矿机制相混淆,表明作者未能准确区分不同类型虚拟货币的核心技术原理与经济实质。

该文作为《人民法院报》的刊发案例,暴露出诸多问题:

反映了司法认知中存在普遍的知识短板:

错误并非无关宏旨的细节,而是出现在界定财产属性的核心论证环节。这表明,部分司法人员对虚拟货币的认知可能仍停留在较为初阶和笼统的层面,尚未能细致区分其背后截然不同的技术架构与价值生成逻辑。

凸显了权威发布渠道审核标准的缺失:

《人民法院报》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机关报,其刊载的案例评析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显著的参考和指引价值。根据该报的征稿启事,此类文章需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审核。此类涉及基本事实的重大疏漏能够通过审核并公开发布,表明在当前的司法知识体系中,对于虚拟货币这类新型数字资产,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事实核查与专业知识把关机制。

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实质公正:

刑事裁判必须以准确的事实认定为前提。当作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事实”(如“USDT因挖矿而产生价值”)本身存在偏差时,无论后续的法律适用如何演绎,都可能动摇判决结论的正当性基础。在涉及犯罪数额认定等关键量刑情节时,这种基于错误事实前提的认定,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直接影响。

综上,可以看到,当前围绕虚拟货币刑法属性的讨论,既受到理论立场分化与政策取向的影响,也受到司法认知与客观事实之间落差的制约。理论层面的分歧,尚可通过学术研究与规范解释逐步加以回应;政策边界的模糊,也有赖于立法与司法层面的进一步明确。但在具体案件中,裁判者对虚拟货币技术形态、运行机制及价值形成方式等基础事实的理解程度,往往成为影响定性结论的关键变量,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既有的“数据说”“财物说”及相关折中观点,多以抽象、同质化的方式对“虚拟货币”进行整体评价,这在宏观层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分析框架,但当案件进入个案裁判阶段,上述理论难以直接回应具体问题:在特定时间、特定技术条件与特定交易结构下,某一种具体虚拟货币,是否、以及如何进入刑法评价体系。正是在这一由抽象理论迈向具体裁判的过程中,认知偏差与事实误判的风险被显著放大,也构成了后续实践分析亟需正面回应的核心问题。


[i] 虚拟币“刑法财物说”之辨析-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42104.shtml

[ii] 邓建鹏、李铖瑜 | 加密资产属性的司法认定困境与理论重构(精编版)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g0ODQzNw==&mid=2247487264&idx=1&sn=cd64c06a13d4bea52174f1e351308403&chksm=9ae5d7ade675ddcd940e1e194d6869d1b0f3ac1dfb7dcddb1b2d82eddd262a4c4a58c63b2adc&scene=27

[iii] 分层分类认定涉数字货币犯罪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31_662077.shtml

[iv] 网络虚拟财产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法治实务-中国法学创新网 http://www.fxcxw.org.cn/html/145/2025-09/content-28576.html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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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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